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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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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3-23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22日消息  22日,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基础性和系统性工程,是有效推动“三个提升”的重要抓手。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召开此次会议为契机,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认真开展好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为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修订作了说明。要求各级法院要结合本地和本院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落实好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张军首先介绍,2008年开始试行的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由评估指标、指标权数、同度量化方法和合成方法四个子体系组成。本次修订坚持了三项原则——科学原则,简便原则,导向原则。本次指标的修订,主要是通过新增、合并、取消,进一步规范三级指标,调整二级、三级指标权数的方式,对试行的评估体系做了较大的修改完善。虽然指标数量减少了,但指标的评估范围更宽了,评估的科学性更强了。新指标体系更加立体、全面,涵盖了立案、审判、执行、事后监督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宏观与微观,法院内部与外部,公正、效率与效果,实体与程序,可以更加充分地实现全方位、多侧面对案件审判质量进行综合科学评估。

  关于公正指标的修改情况是:

  (1)对原指标体系中的“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进行修改,合并成“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通过对改判和发回重审原因的区分,对不属一审或原审法院错误的改判或发回重审,不计为下级法院负向评价指数,更有利于下级法院接受上一级法院裁判和正确评价法院工作。

  (2)新增“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提起再审率”、“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3个对上级法院的正向公正指标。目的是鼓励上级法院依法严肃公正审理二审和再审案件,该改判的必须改判,该发回的没有顾虑地发回,明显有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

  (3)新增“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目的是鼓励各级法院通过听证审理,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促进缠诉、闹访案件通过所谓“听证”审理实现案结事了。

  (4)由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成为执行案件中的新型结案方式,导致原对执行中止案件的评估失去意义。因此,新指标体系取消了“执行中止终结率”,同时为防止执行乱终结现象的发生,本次修订大大提高了效果指标“实际执行率”的权重,由原10%修改为15%。

  关于效率指标的修改情况是:

  (1)新增“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取代年“结案率”统计,使效率评估符合案件审理规律。

  (2)取消“平均未审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和“平均未执结持续时间与执行期限比”,同时新增“延长审限未结比”。目的在于鼓励各级法院在法定审限内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避免违反规定随意批准延长审限。

  (3)新增“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和“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取代原“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和“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新增指标均是正向指标,通过评价方法的优化,既鼓励了各级法院尽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同时也可以防止过度压缩审理时间现象的发生,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关于效果指标的修改情况是:

  (1)由于“上诉率”和“一审服判息诉率”在评价效果方面存在较大的重复性,且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新指标体系取消了“上诉率”统计,只保留了“一审服判息诉率”这一正向指标。

  (2)修改“调解率”的计算方法。新的“调解率”统计将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进行了区分,目的在于鼓励各级法院加大对普通程序案件的调解力度,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3)修改“执行标的到位率”的计算方法。原指标计算方法导致了一些法院在分配执行力量时采取“抓大放小”的做法,影响了小标的案件申请人权益的实现。新指标将每个金钱债权执行到位率的平均值作为评价依据,做到了更为合理地评价法院执行工作的效果,也鼓励各级法院全面抓好执行案件。

  (4)修改“裁判自动履行率”的计算方法。新指标将“裁判自动履行” 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执行程序以外,提高了对生效裁判实际效果评价的全面性。

  (5)新增“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指标。调解生效案件能否自动履行,反映了调解案件的质量。增加本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各级法院正确看待“调解率”,通过合法、正当调解,确保以调解方式结案能真正化解矛盾纠纷。

  张军强调,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沈德咏常务副院长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推动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扎实开展,为有效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审判质量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作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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