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4日,四川省眉山市某金融机构高管L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L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L某及其家属对辩护律师魏东教授和李红博士的专业辩护和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蜀鼎所专家律师魏东教授和李红博士于2016年5月共同接受L某本人委托,担任其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辩护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某涉嫌违法发放两笔贷款,金额分别为600万元和1900万元,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专家律师魏东教授和李红博士接受委托后,勤勉尽责,认真阅卷,梳理案件证据和事实,并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进行了研究,多次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汇报、沟通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资深辩护律师魏东教授和李红博士采用了“无罪辩护兼顾罪轻辩护”这一兼顾性辩护策略,获得了巨大成功和很好的辩护效果。
首先,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1900万元和600万元(两笔贷款合计2500万元)的问题发表了全案无罪的专业辩护意见,指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对L某作出无罪判决。
其次,辩护人分别针对600万元和1900万元两笔指控款项的涉嫌犯罪主体应当是单位而非被告人个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支付600万元的行为性质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发放”行为;被告人并无违法发放贷款的主观故意;以及起诉书指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述和辩护,具体阐述了被告人L某无罪的辩护理由。
再次,辩护人指出鉴于L某本人认罪认罚,因此辩护人又兼顾性地提出本案应当依法认定L某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本案经过四次开庭审理,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1900万元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起诉书指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L某行为构成自首和立功、认罪悔罪等辩护观点,而只认定L某同意支付600万元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