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8日,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长当庭口头宣判: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和依法适用缓刑等主要辩护观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蜀鼎所专家律师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于2016年5月共同接受杨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在没有货物购销及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聂某某联系他人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向云南某矿业公司开具47份税率为17%矿石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4605428.14元,税额782922.66元,从中赚取开票费,云南矿业公司取得该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向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指控三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接受委托后,勤勉尽责,认真阅卷,专业辩护,先后会见杨某某近二十次,先后邀请专家律师李红博士、田维博士、李凯博士、郑子军律师、邓江贵律师等进行辩护策略研讨,并多次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汇报沟通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辩护人重点提出并论证了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杨某某行为所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仅属于“数额较大”因而仅适用最低法定刑档次、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杨某某依法应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杨某某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共同犯罪地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公诉人当庭依法确认辩护人所提出的杨某某自首情节(但是《起诉书》没有确认杨某某自首情节)。辩护人感谢公诉人当庭依法、客观、公正认可了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和适用缓刑等主要辩护观点,当庭宣判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在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专业辩护和不懈努力下,杨某某获得了轻判,辩护取得了重大成功。杨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对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提供的高水准的刑事辩护给予了高度评价,对于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宣判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缓刑,这是魏东教授带领的蜀鼎所专家律师团队成员担任辩护人所成功办理的又一例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案刑事辩护。此前,蜀鼎所专家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了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眉山市、南充市、宜宾市以及湖北省武汉市、重庆市等地的多起相关案件。专家律师魏东教授近年来,于2016年3月办理完结的宜宾市高县被告人四川某集团公司总裁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无罪辩护成功(与专家律师何为硕士合作共同辩护),于2012年10月办理完结的重庆市某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获得无罪辩护成功(与专家律师李红博士合作共同辩护),于2011年12月办理完结的宜宾市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也成功获得无罪认定处理(与专家律师李红博士和郑子军硕士合作共同辩护);此外,于2014年7月办理完结的成都市郑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轻判2年有期徒刑(与专家律师李红博士合作共同辩护),于2010年10月办理完结的湖北省武汉市侯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依法轻判缓刑(与专家律师李红博士合作共同辩护),于2002年6月办理完结的四川省绵阳市李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而获得轻判有期徒刑(当年公安部挂牌特大案件)。
蜀鼎所专家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成员近十多年来,不但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中获得了巨大成功辩护,还在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金融犯罪案、公司犯罪案等经济犯罪案件以及毒品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等刑事辩护领域获得了巨大成功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