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执行主任张晓远律师接受邓某某委托,代理其涉嫌诈骗罪一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阅卷并向检察院提出了书面的律师意见,指出邓某某的行为发生在他人诈骗既遂之后,其并非诈骗的共犯,也并不具备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最后,检察院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将邓某某涉嫌的罪名更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提出的从宽量刑的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缓期执行六个月,其本人及家属均表示不上诉,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