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负责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涉嫌贪污罪被提起公诉,我所专家律师吴念胜博士和郑子军硕士接受家属委托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两位专家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先后向检察院、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着重论述了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问题,指出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公开性和集体性明显不同于贪污罪中隐秘性、欺骗性的侵吞或者骗取的行为特征,因此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主观上,被告人的目的主要为定纷止争,解决国企债务久拖不决的问题,稳定职工人心,为职工利益考虑,不符合贪污罪中饱私囊、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判决被告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对此判决结果,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均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