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后,郭辉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谭某某本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及时查阅案件材料。通过会见及阅卷,律师了解到该案事实查明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既没有查明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谭某某所实施;也没有查明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基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本案中,仅有谭某某自己的供述而无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来对其自述事实相印证,更无法形成足以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据此,郭辉律师形成了详尽的律师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当事人及家属对郭辉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十分感谢郭辉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辛勤工作,案件辩护工作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