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某地产公司董事长涉嫌单位行贿上千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我所陈自强律师受该公司董事长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单位行贿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陈自强律师勤勉尽责,多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与本案有关的情况介绍。在阅完全案卷宗后,陈自强律师认为本案有可能成立自首,但案卷中并没有这方面的材料,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该材料作为辩护依据。2014年6月初,陈自强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充分运用事实和法理依据,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单位犯罪作为特殊类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区分主从,被告人是否成立自首,坦白与主动上缴涉案金额等方面,作了充满法理与情理内涵的辩护,得到了法庭的充分采纳。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最轻判决。辩护达到了非常理想的效果。
该公司诉讼代表人和被告人向陈自强律师的精彩辩护表示衷心的感谢。该案的成功辩护,再一次展示了我所律师高超的刑事辩护业务能力和勤勉尽责的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