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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律师魏东博士和王竹博士为省公安厅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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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5-22

    2014年5月20日下午,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在该总队会议室举行了题为《物权法原理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的学术报告会,蜀鼎所专家律师魏东教授和王竹副教授共同担任主讲人。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柯庆总队长等领导和经侦干警40余人参加了学术报告会,蜀鼎所律师李红硕士、郑子军硕士、何为硕士等到会听取报告。公安厅经侦总队邓华副总队长主持报告会。

    两位专家律师的学术报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物权法原理的重要内容”,由蜀鼎所专家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王竹副教授主讲;第二部分是“刑法解释适用必须综合运用非刑事法原理,反对背离整体法理”,第三部分是“物权法原理在经济犯罪认定与侦查取证中的具体运用”,由蜀鼎所专家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魏东教授主讲。

    在持续三个小时的学术报告结束之后,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柯庆总队长在总结发言中称赞蜀鼎所专家律师魏东教授和王竹副教授学术功底深厚、法理分析透切、讲座生动活泼,深受经侦干警欢迎,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启发和支持很大,向两位专家律师表示诚挚感谢!

    此次学术报告获得圆满成功,探索积累了蜀鼎所专家律师联袂开展跨学科学术报告活动的有益经验,充分展示了蜀鼎所专家律师的学术风采和专业水准。

 

附录:

物权法原理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提纲)

报告人:魏东、王竹

(2014年5月20日)

 

 

总目:

第一讲  物权法原理的重要内容(王竹)

第二讲  刑法解释适用必须综合运用非刑事法原理,反对背离整体法理(魏东)

第三讲  物权法原理在经济犯罪认定与侦查取证中的具体运用(魏东)

 

第一讲  物权法原理的重要内容

    一、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概述

    《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支配性与请求性

    2.         法定性与任意性

    3.         对世性与对人性

    4.         无限性与有限性

    5.         公示性与非公示性

    (二)《物权法》的基本结构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五编占有

    附则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公示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公序良俗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神圣”,“意思自治”的体现。

    2、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2、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4)其他所有权

    企业法人所有权、其他法人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

    1、不动产所有权的一般取得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安部2000年6月16日公交管[2000]第110号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函复。

    2000年6月16日

    2、不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3、动产所有权的一般取得

    1.         原始取得,如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财产罚没、国有化等;

    2.         继受取得,如买卖、互易、赠与、继承;

    4、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三)共有

    1、共有的概念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2、按份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1.         权利按份享有

    2.         义务按份负担

    3.         责任按份承担

    3、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财产共同的享有所有权。

    1.         夫妻共同共有

    2.         家庭共同共有

    3.         遗产分割之前的特殊共同共有

    4.         合伙财产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内容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元论说: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

    2、建筑物能够区分所有的条件

    1.必须是能够出让给他人所有的住宅、公寓和写字楼等房屋

    2.在结构上能够区分为两个以上独立的部分

    3.区分的各独立部分能够为业主所专有使用

    4.除区域专用部分外,还必须有共用部分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120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主要是土地

    第十章一般规定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三)《物权法》确认了物权性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质押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3、留置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五、不动产关系权

    (一)概念

    不动产关系权,是指调整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用不动产时的权利和义务的物权。

    不动产关系权包括法定的相邻权和约定的地役权两类。

    (二)吃得饱:相邻权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从权利的角度称谓,叫做相邻权。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人

    2.相邻关系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

    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方便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吃得好: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六、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争议解决】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确认之诉】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恢复原状】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占有及其保护

    (一)占有的种类

    1、有权占有

    依据与权利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法占有是有权占有。

    第241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2、无权占有中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的区分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无法律根据而有意的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占有为不法,误以为自己的占有是合法占有。占有人被推定为善意占有。

    区分的意义:

    第一,能否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在无权占有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二)对无权占有的区分保护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二讲  刑法解释适用必须综合运用非刑事法原理,反对背离整体法理

 

   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必然关涉刑法解释适用。

    刑法的解释适用必须坚持以下六种重要的立场方法:其一,坚持民权主义刑法观,反对国权主义刑法观;其二,采取保守主义的刑法解释论立场,反对过度的刑法解释;其三,系统运用刑事政策学原理的解释方法,反对脱离刑事政策指导的倾向;其四,综合运用非刑事法学原理的解释方法,反对背离整体法理的解释方法;其五,法理论证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解释方法;其六,系统化论证与精细化推敲相结合的解释方法。

    这些解释适用方法中,“综合运用非刑事法原理的解释方法,反对背离整体法理的解释方法”,是十分适用于经济犯罪的解释适用的。我们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无论是罪名认定和适用问题,还是量刑问题,都是不但涉及刑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学原理等宏观理论问题,而且涉及、甚至是经常性地涉及民事法学原理(其中当然包括物权法)、行政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等各门部门法原理问题,一刻也离不开!从理论上讲,这是由于刑法是其他各个部门法的保障法、补充法的地位所导致的结果;从实务角度讲,这是因为我们对任何一个罪名的定罪量刑都需要借助其他部门法知识和规范。尤其是经济犯罪问题,“两次违法理论”的解读,更是须臾离不开民事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等各门部门法原理,从主体条件的认定开始,到客观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都离不开其他部门法。有些传统型犯罪也是如此,比如,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就是如此,对这些罪名的研究,确实必须结合物权法原理、侵权法原理来研究才有说服力,也才公正合理。

    可以这样说,刑法专家必须是法理学专家、宪法学专家、民法学专家、经济法专家、行政法专家,我们的刑法立法者、犯罪侦查人员、侦查监督人员、公诉人员、辩护律师、刑事审判法官等都必须同时也是法理学专家、宪法学专家、民法学专家、经济法专家、行政法专家!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刑法专家应当是最权威的法学专家,刑法专家应当是最全面、法学水准要求最高的法律实务人员,刑法专家应当是最受尊重、最有前途的法律人!那么,我们的警察、检察官、刑事审判法官可以对照一下这些要求,认真学习民事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等各门部门法原理,抓紧补课,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警官、检察官、刑事审判法官。

    刑法问题经常性地涉及物权法等民事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等各门部门法原理问题,这里我给大家列举几个实例来简要说明(其中所涉物权法原理的内容在第三部分重点讲):

    一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案,需要综合应用金融法、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等原理。本案被告人十六人,涉嫌洗钱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等近十个罪名,我代理的是第一被告人。其中有个被告人叫涂建某,过去当过律师,曾经是全国赫赫有名的律师贪污罪案中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我发现他比较精通金融法,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他始终喋喋不休地阐述他的个人观点和辩护意见,连辩护律师都相形见绌,个别检察官也经常性地露出讥笑他的神色,个别审判法官更是不屑他的辩解而不断地、反复地打断他的发言,不想让他说话。那么,涂建某说了些什么话呢?他主要说本案是一个违反金融法规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纠纷,本案所涉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三方法律关系如何如何,三方都参与了借款纠纷行为,有存款协议,不应作为金融诈骗犯罪定性处理,等等。我实在看不下去了,忍不住在发言时指出:本案确实涉及金融法、合同法、刑法等众多法律领域,我们的法庭应当仔细倾听涂建某的辩护意见,涂建某不是疯人疯语、痴人说梦,他讲的话很有道理,对于本案定性处理很有参考价值,很值得我们法官、公诉人和其他辩护律师思考。后来的庭审,我认为是逐步走入正轨,比较注意听取被告人涂建某本人的辩护意见,十分有利于本案得到依法公正的定性处理。

    二是贪污罪案件,如四川省成都市和内江市法院审理的有关贪污罪案等,在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侵吞的财物是否是贪污罪之犯罪对象等问题时,均需要综合应用宪法、公务员法、公司法等原理,然后才能依法作出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认定。

    三是合同诈骗案,如云南玉溪市的徐某某合同诈骗案、四川省成都市的某大型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合同诈骗案、成都市李某恶意手机欠费案等,需要综合应用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经济法尤其是建筑法、行政法等原理,然后才能依法作出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四是挪用资金案,如四川省成都市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成都市绕城高速公路总经理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薛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等,均需要综合应用公司法、合同法等原理,然后才能依法作出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应当仔细研究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立法精神是强调惩罚“个人擅自决定”挪用资金行为定罪,但是经过单位同意的借用资金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第三讲  物权法原理在经济犯罪认定与侦查取证中的具体运用

 

    ——经济犯罪不少涉及物权法原理的运用,如: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

 

    一、物权法原理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问题:第(三)、(四)项关涉物权与债权的判断界限较为模糊,因而需要特别审查具体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的主观故意内容和行为内容。【而第(一)、(二)项较好把握和判断。】

     ——案例1:成都市新都区廖某合同诈骗案(油漆、第224条第(三)、第(四)项)

     ——案例2:成都翁某合同诈骗案:物权与债权;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汽车及车款、第224条第(三)项)

 

    二、物权法原理对非法经营罪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问题:物权的行使与限制;“违反国家规定”之理解与限定,对象范围之特别限制(禁止、限制、特许);应注意本罪与工商管理违法之界限。

    ——案例1:吉林市于润龙无证收购贩卖黄金案(丰满区判有罪,市中院判无罪)。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国发{2003}5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管理的收售许可审批。

    ——案例2:泸州市何有仁因放高利贷被两级法院认定犯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7年(2010年)。其法律依据:1998年7月1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案例3:四川某市煤炭集团及其董事长非法经营案。该市计经委便签纸许可经营;注意行政许可具有特殊刑法意义,原则上司法权不得侵蚀行政权,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上级指令的行为应当免除刑事责任(但故意杀人、强奸等自然犯除外,且国际刑法规定灭绝种族罪等除外)

    ——案例4:成都蜀山行户外用品经营店老板刘值每非法经营案(锦江区法院判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刘于5月14-15日从锦江区红十字会骗取三分运送救灾物资证明(谎称要给灾区捐赠救灾物资),向浙江宁波市、江苏丹阳市、广州市等地骗购帐篷、睡袋、充气床等,撕下“赈灾帐篷”“救灾物资”标记撕掉,然后大肆销售,经营额达80余万元。

    ——案例5:浙江省嘉善县宋某夫妇批发销售“南京”香烟案(陈有西辩护)。宋某开夫妻店,对外销售“南京”牌香烟22条(价值50余万元),查明宋某夫妻店的营业执照和烟草零售许可证上写的是其母刘某的名字,但浙江省在案发时间2001年禁止销售江苏“南京”牌香烟。本案经过法院三次审理(因发回重审),最终宣判宋某夫妻无罪。理由:宋某属于违反工商管理之一般违法行为,且违反浙江省规定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依法不定非法经营罪。

 

    三、物权法原理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

    ——问题:建设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物权法第145条),与公司法股权转让之间的关系(涉及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案例1:四川某上市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TONGW—江苏省扬州市)以土地为核心资产的股权转让,TW案件中转让的TW公司持有的57%股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143829平方米(调整后的345号地块),只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占全部价款的50%(将未支付的土地使用出让金总额从中受让方应支付的股价总额中扣除),股权转让都是在土地开发不足25%情况下进行的,且股权是溢价转让的(溢价金额约6000万元,并签订“阴阳合同”)。本案最终无罪处理。

    ——案例2:邓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专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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