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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沙龙】第十六期蜀鼎沙龙成功举办|主题: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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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9-01

     


       2026 年 8 月 28 日下午,第十六期 “蜀鼎沙龙” 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沙龙以“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认定”为主题,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展开深度研讨。

     


       本次沙龙由蜀鼎所合伙人何为律师主持,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委员会委员李侠博士担任主讲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博士生导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魏东教授,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委员会委员田维博士,以及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翰律师担任与谈嘉宾。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光术、管委会成员王国君、梅松、冉军参加了本次活动。来自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警察学院等高校以及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和兄弟律所的专家、律师共约五十人参加现场研讨活动,围绕预期收益型受贿的理论及刑事辩护实务展开交流,现场氛围热烈。

     


       李侠副教授主旨分享主要围绕三方面展开。一是法理层面,对于具有高确定性和高增值性的股票股权(典型如原始股),其交易时所蕴含的就不仅仅是股本价值,更是后期的分红与上市后的巨额增值。这种利益在交易时就是确定的,其和确定性利益的唯一区别,仅在于其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因而,将其评价为贿赂对象,并不违背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二是适用条件,预期收益型受贿区别于普通风险投资和干股型受贿,成立需要满足股票股权具备增值的高确定性和高收益性、非正常市场交易、存在权钱对价性、双方形成预期收益贿赂合意等要件,实践中可以从认购资格、风险承担、收益匹配度、有无保底条款等角度区分商事投资与权钱交易。三是受贿数额计算及犯罪形态认定,区分实际获利、溢价认定两套认定模式,同时结合股权是否上市、是否处于限售期等不同案发场景,分别研判受贿行为的预备、未遂、既遂形态以及受贿数额的具体认定。

    


      在与谈环节,魏东教授、田维博士、侯翰律师三位与谈嘉宾分别从刑法理论、办案实务等不同维度发表与谈意见并作补充延展。

     


       魏东教授对李侠副教授的主题报告给予高度评价,对本次沙龙活动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价值给予高度肯定。魏东教授指出,预期收益型受贿的研究应当把握底层法理,兼顾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均衡原则,坚持全面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避免处罚不足与过度评价,准确把握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成立条件以及行为时法原理(溯及力问题)。魏东教授赞同李侠副教授区分实际获利、溢价认定两种数额认定模式的合理性,同时指出应进一步反思检讨既未遂认定、罪与非罪等问题。魏东教授强调法理研究对于刑辩业务具有重要意义,勉励律师坚持专业极致,坚守职业尊荣感;同时介绍蜀鼎刑辩团队汇聚一批教授、博士学者型律师,鼓励青年律师积极参与沙龙论坛,共同成长。

     


       田维博士结合职务犯罪办案经验作与谈分享。他指出该类案件多具备投资入股的外观,切忌以事后股权增值倒推行受贿合意,应当依托股东会文件、沟通记录、保底协议等客观证据,综合审查入股机会来源、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职务行为与股权增值的关联性。

    


       侯翰律师立足一线刑事辩护经验带来实务思考。他提出首先要厘清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预期收益型受贿,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审查持股资格、交易背景、风险承担、代持、回购约定等证据,综合判断指控究竟是“借预期收益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还是“正常的商业判断与经营风险”。如果不满足预期收益受贿构成要件,则直接排除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适用。进入数额辩护阶段,要着重厘清“案发时”“市场价格”的具体证明标准,强调辩护律师应当将法律要件落到证据与程序细节。

    

    


       与谈结束后进入自由发言环节。蜀鼎所合伙人赵琴、四川警察学院王濛博士及在场其他律师、学者积极发言,围绕司法解释溯及力、预期收益型受贿与干股型受贿的界分、限售期股票犯罪形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沙龙最后,主持人何为律师对本次蜀鼎沙龙进行了小结,并向所有参与本次沙龙活动的嘉宾、同仁致以诚挚感谢!何为律师谈到,预期收益型受贿及数额认定,是新型隐性腐败治理中的前沿问题,也是刑辩律师在实务中必须直面的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指出,此类案件呈现出“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显著特征,而《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出台,既为司法机关提供了规制利器,也为辩护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穿透式规制”的司法趋势下,精准识别真实的投资风险与虚假的权力对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摆在每一位刑辩律师面前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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