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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大讲堂】第七期成功举办,丁春艳教授主讲《通过情势变更原则维护合同均衡:从中国司法实践中可获得何种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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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4-17

    


       2026年4月13日,由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协办,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民商法争鸣》编辑部共同举办的“蜀鼎大讲堂”第7期暨“民商法治论坛”第60期讲座在四川大学江安校区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特邀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丁春艳教授主讲,以“通过情势变更原则维护合同均衡:从中国司法实践中可获得何种启示?”为题展开精彩报告。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竹主持讲座,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亦晨担任与谈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部分专家律师和四川大学法学院师生共同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王竹教授对丁春艳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其丰富的学术背景与深厚的研究成果。丁春艳教授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渊源开始剖析,深入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具体挑战。她基于2009年至2023年4月情势变更司法裁判的大规模案例研究,系统解析中国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维护合同均衡的实践经验。其重点阐释司法机关确立的三步式分析框架、合同均衡受损的类型化划分,以及情势变更、合同目的落空、不可抗力三项制度的逻辑关系。该研究首次系统梳理中国司法适用思路,明确情势变更原则在意外情事规则体系中的独特定位,有助于清晰把握中国情势变更司法适用全貌,同时为深化意外情事规则的比较法研究提供重要参考与中国经验。


     


      丁春艳教授指出要在法理上区分“意外情势”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商事活动固有、可预见的一般风险,如普通市场价格波动、税收微调,意外情势是不可预见、非固有、异常的重大变化,如疫情、政策重大调整、金融危机、美伊战争。她进一步指出,要通过合同解释确定当事人是否已经对情势变更所涉风险做出分配,有明确约定从约定,无则需考量风险可预见性、交易性质、当事人主体特征、可归责性等因素来确定。迟延履行后发生的情势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该原则,法院以此填补《民法典》的法律漏洞。

   


       在讲座的互动环节,四川大学法学院杨亦晨副教授进行了评议。她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提出赞同丁春艳教授的观点,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在有限的范围之内。随后,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梁光术律师、王春城律师;合伙人赵琴律师、罗慜懋律师;专职律师罗蓉、梁刚;实习律师杨承志、冉峻菡等各位蜀鼎所同事就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与丁春艳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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