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资讯中心
【蜀鼎·原创】新规解读:强制性升级!《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落地倒计时【上】
点击次数:16
日期:2026-03-13

2025年12月3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该标准正式替代实施近40年的GB/T6721-1986,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从推荐性标准升级为强制性标准,看似只是标准属性的转变,背后却是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统计体系的重大完善,更是对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的刚性约束。

本文将从标准修订背景、核心条款、适用范围等方面,为企业全面解读新规,助力企业提前布局、合规应对。


一、新规修订背景:从推荐到强制,背后的立法逻辑

GB/T6721-1986自实施以来,为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提供了基础依据,但随着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变化、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旧标准的弊端日益凸显,已无法适应新时代事故调查统计的实际需求。

从旧标准的局限来看,一是属性为推荐性,企业执行力度参差不齐,部分企业为规避责任,刻意漏报、少报直接经济损失,导致事故等级认定失真,影响事故调查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二是统计范围较为笼统,未明确涵盖应急救援、现场清理、事务性费用等新型损失,导致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的统计结果缺乏可比性;三是未规范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与应用,企业常出现直接与间接损失混淆统计的问题;四是未结合近年来新业态、新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对新兴领域的事故损失统计缺乏指导。

在此背景下,应急管理部组织修订GB6721-2025,并将其升级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编码》《生产安全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判定》3项国标配套实施,构建起覆盖事故调查全流程的标准体系。该标准的实施,不仅能规范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行为,提升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事故等级认定、责任划分、处罚裁量提供科学依据,更能倒逼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视事故损失管控,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从法律层面而言,GB6721-2025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旦实施,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其统计结果将直接作为《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具体如下: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该条款直接确立了GB6721-2025的强制执行力,企业未按标准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属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具备明确违法性;

二是《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二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承担者,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而规范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正是落实该条款的具体体现;

三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要求,事故发生单位需如实报告事故“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核心信息,不得漏报、谎报、瞒报,该条例与GB6721-2025形成衔接,标准明确“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和方法,条例明确违反统计要求的处罚,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统计行为的法律约束。企业若违反上述法条及标准规定,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二、核心术语+适用范围:明确关键概念定义

准确理解新标准的核心术语,是规范统计行为的前提。GB6721-2025明确界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等核心术语,与旧标准相比,部分术语的定义更加精准、全面,贴合实务需求。

其中,“生产安全事故”明确界定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定义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完全一致,即“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这一衔接确保了标准与行政法规的统一性,明确了标准的适用前提。“直接经济损失”是新标准的核心术语,定义为“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以及事务性费用的总和”,相较于旧标准,新增了“应急救援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务性费用”,进一步扩大了统计范围,也更符合事故处置的实际情况。且GB6721-2025明确“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标准,本质上是为事故等级划分提供法定依据,直接影响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和处罚轻重。例如,一般事故与较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阈值不同,统计偏差可能导致事故等级误判,进而引发处罚幅度的重大差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标准明确区分了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明确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等,且规定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与应用需另行规范,不得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过往企业混淆两类损失、虚报瞒报损失的问题,为统计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在适用范围方面,GB6721-2025明确规定,其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无论是矿山、建筑、化工等传统高危行业,还是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平台等新兴行业,只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均需严格按照该标准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三、统计范围+计算方法:清晰5大类损失,每类都有实操标准

GB6721-2025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了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与计算方法,相较于旧标准,统计范围更加全面、计算方法更加精准,可操作性更强。结合新标准第5章、第6章的规定,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五大类,每一类的计算方法均有明确要求,具体解读如下: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该类费用主要是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企业为处理伤亡人员所支出的各类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误工费等。其中,医疗费用按照伤亡人员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发票、病历等凭证计算,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后续康复治疗费用也需纳入统计;丧葬及抚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补助及救济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对伤亡人员家属的补助、救济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出金额统计;误工费根据伤亡人员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财产损失价值。该类费用是指事故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照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损坏的固定资产区分统计;报废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同等功能固定资产重置价值的成新率折旧后减去残值计算,若不具备重置条件,按经审计的最近净值减去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计算;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前的损失价值,按照报废计算。例如,某化工企业发生爆炸事故,损毁设备一台,账面净值为50万元,残值5万元,若修复费用20万元,则该设备的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修复费用统计为20万元;若修复费用60万元,且不具备重置条件的情况下,则该设备的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最近净值减去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统计为45万元。

(三)应急救援费用。这是新标准新增的统计范围,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后,企业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所支出的各类费用,包括应急救援人员的薪酬、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购置、租赁、使用费用,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费用,现场救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等。例如,矿山事故发生后,企业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支出救援人员薪酬10万元、救援设备租赁费用15万元、救援物资采购费用5万元,该部分应急救援费用共计30万元,需全部纳入直接经济损失统计。

(四)现场清理费用。该类费用是指事故发生后,企业为清理事故现场、消除事故隐患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现场清理人员的薪酬、清理设备的使用费用、废弃物的处置费用等。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坍塌事故后,清理坍塌现场支出人员薪酬8万元、设备使用费5万元、废弃物处置费用2万元,该部分现场清理费用共计15万元,需纳入直接经济损失统计。

(五)事务性费用。这也是新标准新增的统计范围,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后,事故伤亡人员亲属在参与善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需要注意的是,事务性费用不包括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机构开展事故调查所支出的费用。

此外,新标准明确原则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需遵循“实际支出、据实统计”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所有统计数据最好有相应的凭证支撑,包括发票、收据、病历、考勤记录、固定资产台账等,只有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或误工费采用测算法进行计算。


     

- 律师简介 -



图片

卢麒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年300件全国火灾办案经验


   

专业背景

 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委员

 原保险集团公司理赔中心总经理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法律顾问

 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火灾损失评估)

 四川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

 成都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 | 资深保险公估师

 四川大学硕士

多次受政府部门邀请加入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参与多起社会影响重大的火灾案件调查与善后处置,包括死亡 16人火灾案件、损失金额 17 亿火灾案件等。

承办火灾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 年度案例 50 佳”,办案观点被国家消防救援局纳入 2025 年火灾统计新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受省政府委托,作为代理律师,成功化解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行政诉讼纠纷。

受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邀请,开展题为《以法律视角解析: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专题培训。

图片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   86026464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