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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沙龙】第十二期蜀鼎沙龙成功举办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理构造与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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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04

       2025年12月29日下午,第十二期“蜀鼎沙龙”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期沙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理构造与辩护策略”为主题,深度复盘、解构了蜀鼎刑辩团队近期办理的一起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领域的疑难案件。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魏东教授、合伙人何为律师、合伙人侯翰律师,以及田维博士、陈莉萍律师、王宁河律师、梁刚律师、张龙游律师、樊蓓律师作为分享嘉宾,蜀鼎所党支部书记梅松律师和魏汪洋律师等积极参与互动发言,呈现了一场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刑事辩护专业研讨。本次沙龙由合伙人何为律师主持。

     

    

一、案例背景介绍

沙龙开始,主持人对参与本次沙龙的律师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案件基本情况作了介绍:
公安机关指控:A某、B某1(女)夫妇二人为获取非法生产、销售伪劣电缆线巨额利益,租用某省某电缆公司的场地和借用公司资质,雇佣C某为生产现场负责人,D某等人为技术人员,专门从事伪劣电缆线的生产。电缆生产出后立即运往成都仓库储存待销。AB夫妇在成都成立了某电缆公司,租用金牛区某店铺作为专门销售伪劣电缆线的经营部。在新都区租用了两个库房,用于存放伪劣电缆线,并雇佣E某、F某、G某、H某等人负责电缆线出库和配送。其中E某在伪劣电缆出库配送过程中,会按照老板A某的要求,使用喷码机在伪劣电缆线上喷绘指定其他电缆线生产厂家的厂名、厂牌。
检察院指控的案情事实基本与公安机关一致,但只指控了现场查获的不合格电缆价值1700余万元为犯罪金额。同时指控A某系生产伪劣产品罪既遂、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C某、D某为生产伪劣产品罪既遂,B某、E某、F某、G某、H某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A某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除B某外,剩余其他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从犯。
经过蜀鼎律师专业、有效辩护,全部被告人均获得了依法从宽处罚,除第一主犯A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外,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获得缓刑判决结果,辩护获得了成功。

二、分享阶段

(一)何为律师

       

     

何为律师(A某辩护人)指出本案两大核心辩点:其一,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应以销售作为犯罪着手的判断标准,应认定主犯A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而不是生产伪劣产品既遂、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其二,对涉案伪劣电缆的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全面反驳,认为本案两份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客观、不真实、不合法,存在受理违法、标准不一、形式瑕疵等多重问题,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指出在已有明确标价的情况下不应当再进行价格认定。


(二)侯翰律师

    

   

侯翰律师(B某辩护人) 分享了为“老板娘”争取从犯认定及缓刑的曲折过程。锚定犯罪未遂、从犯的核心辩点,侯翰律师通过详析证据,从犯意形成被动、参与程度有限、需养育多名幼子而客观上无暇顾及“生意”等多角度,有力论证了其辅助、次要作用。针对庭审中出现的突发情况,侯翰律师沉着应对、精细辩护,最终成功说服法院依法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了从犯、未遂、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田维律师

   

   

田维律师(C某辩护人) 从刑罚教义学角度进行了深入剖析,针对本案大量“知假买假”甚至“私人定制”的特殊情况,他提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冒充”行为的本质在于引发错误认识,而“知假买假”并未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法益,其可罚性存疑。同时,他论证了本案生产行为因未完成国家标准要求的全部标识,应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低,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缓刑判决。


(四)陈莉萍律师

      

    

陈莉萍律师(D某辩护人) 聚焦于犯罪未遂的辩护。陈律师系统论证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非真正的选择性罪名,销售目的和销售行为是本罪的核心。单纯的生产行为,在本罪框架下仅是销售行为的预备,不能独立构罪既遂。本案中,技术人员D某仅参与了销售的辅助行为,全案因销售未得逞,应统一评价为未遂。此外,陈莉萍律师分享了恰当应对庭审中出现的突出情况的经验做法,为年轻律师带来了启发。


(五)梁刚律师

     

    

梁刚律师(E某辩护人)以认罪认罚制度的实务适用为核心分享方向,详细解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点、适用条件与程序要求,结合本案及同类案例,分析了认罪认罚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明确了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商量刑建议的关键环节与注意事项。


(六)王宁河律师

      

    

王宁河律师(F某辩护人)针对罪轻辩护思路,重点从三个维度构建辩护要点:一是被告人参与涉案行为的时间较短,未全程参与犯罪流程;二是在共同犯罪中仅承担运输、仓储等辅助性工作,作用较小;三是当事人主观恶性较低,对涉案产品的伪劣属性认知不清晰,属于间接故意,且未从中获取高额利益。


(七)张龙游律师

     

     

张龙游律师(G某辩护人)针对从犯“免除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其当事人仅参与工作40余天,尚未领取任何工资,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极其有限,从辩护策略上可以提出“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分享了专业意见。从规范层面看,《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系并列选项,并非必须依次适用;同时,《刑法》第三十七条亦明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完全可以直接适用“免除处罚”,而无须经“减轻处罚”再逐级递减至“免除处罚”。因此,应破除“唯数额论”的思维定式,应整体、综合地评价从犯的犯罪情节,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的个别化与公正性。张龙游律师的分享意见,为“免除处罚”辩护积累了经验,对辩护律师具有启发意义。


(八)樊蓓律师

    

   

樊蓓律师(H某辩护人)的发言聚焦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对其当事人——司机H某的犯罪故意进行了深度剖析。樊律师指出,根据传统司法逻辑,从H某在工作群中看到“改型号”信息等证据,办案人员可能倾向于认为可推断其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但樊律师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这类底层劳务提供者明确表示不知情,且该不知情根据其生活经历、认知能力判断具有合理性时,是否存在出罪空间?樊律师认为“法律不强人所难”,指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行政犯,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程度的违法性认识才合理。对于与电缆行业毫无交集、仅为赚取日薪的送货司机,要求其具备专业的产品质量鉴别能力和刑法违法性认知,可能过于严苛,辩护律师应注意运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理论进行无罪辩护。她的思考,为类似案件中对最底层参与者的责任认定提供了专业辩护思路。


三、自由发言阶段

    

    

魏汪洋律师结合自身参与本案办理的经历分享了实务心得,他提出两点办案感悟:一是精准的辩护策略是刑事辩护成功的关键,本案多名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各有侧重,凸显了刑辩专业精准的重要性;二是庭审应变能力离不开扎实的庭前准备,律师面对突发情况之所以能从容应对,关键在于庭前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全面把握。

蜀鼎所党支部书记梅松律师从公安机关取证思路与辩护律师的应对策略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与见解。

      

    

四、专家总结


沙龙最后,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魏东教授作了总结发言。魏东教授围绕本罪的保护法益论、犯罪构成论、量刑情节论、辩护经验等方面,对本次沙龙研讨活动进行了总结升华,既肯定了各刑辩律师的专业辩护工作及其成效,也为刑辩律师后续办理同类案件提出了建议。

    

   

1.本罪的保护法益。魏东教授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是双层法益,第一层法益是产品质量秩序,第二层法益是产品安全法益或者财产法益,双层法益必须同时具备。产品质量秩序是阻挡层法益。魏东教授提醒大家注意,最近有学者指出,所有的行政犯都要坚持双层法益论,最近几年学界关于经济犯罪、行政犯的保护法益研究成果几乎都主张双层法益论。魏东教授强调,双层法益论是所有行政犯的辩护法宝,例如,只要行为没有侵犯到实质法益,就可以考虑做无罪辩护。

2.本罪的行为定型和违法判断。其一,从本罪的罪状描述来看,销售行为才是本罪的构成行为,生产行为不是本罪的构成行为,而只是预备行为。因此,只有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行为才具有可罚性,单纯的生产行为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为了销售而购买材料、租车间、组织人力生产等行为都是预备行为。当然,两高司法解释并没有采纳这种观点,但是在法理上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二,生产者与销售者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应当运用共同犯罪的原理进行法理阐释。在共同犯罪中,生产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其犯罪停止形态取决于销售行为的着手与否以及具体样态。其三,在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情形下,销售者能否定本罪的问题,是一个经典理论问题。理论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王作富教授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销售”应做限制解释,对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情形,销售者依法不构成本罪,因为没有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王作富教授认为,对于销售者明示产品存在瑕疵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本罪,但在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规要求的情形下,仍然可能构成本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魏东教授表示,其个人更赞成王作富教授的观点,这类情形中,尽管可以说原则上不对销售者定罪,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定罪,这一观点也符合司法实践的做法。
3.量刑情节论。其一,定罪之后对于量刑影响最大的情节之一是销售数额。同时,还应注意共同犯罪中,要查清具体的共同犯罪人各自参与的销售数额,切实做到辩护专业且精准。其二,定罪之后对于量刑影响最大的情节之一还包括犯罪停止形态。本案全案辩护为犯罪未遂,辩护获得成功,既符合法理,也得益于法官的担当。其三,定罪之后对于量刑影响最大的情节之一还包括共犯的地位和作用。本案中,各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共犯地位和作用等方面展开辩护,均把握住了辩点。特别是B某“老板娘”的从犯辩护获得了成功,判了缓刑,充分展现了辩护律师的专业性和辩护能力,完全符合司法公正和三个效果统一的要求,当事人对辩护工作和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5.辩护经验。蜀鼎刑辩律师总结提出了许多成功的辩护经验,行政犯法理、尤其是前沿理论的充分运用和专业辩护,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例如,具体个罪的犯罪论分析中注意到了行为定型与构成行为的甄别、违法性判断与犯罪数额认定、责任判断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个罪的量刑情节分析中注意到了犯罪停止形态、共犯地位和作用、缓刑和免除处罚等的理解适用,针对司法鉴定和报告的专业质证意见,针对庭审中突出情况的沉着冷静和理性有效的应对等,都表现很好,应对适当,许多成功经验都值得大家点赞。

     

    

本期沙龙通过对一场刑辩硬仗的全面复盘,充分展现了蜀鼎刑辩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精湛的专业技能、深厚的理论素养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凸显了优秀辩护律师在重大复杂案件中专业辩护的重要价值。未来,蜀鼎律师事务所将持续通过沙龙等形式搭建专业交流平台,不断提升律师实务水平。蜀鼎律师也将继续秉持专业、理性、尽责的精神,在每一个案件中守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蜀鼎刑辩,铸鼎于蜀,业盛九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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