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上篇链接:【蜀鼎·原创】国家消防救援局新《火灾统计管理规定》逐条解读【上】)

本条从文字表述而言,新旧规定差异较大,看似新规直接取消“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实则不然。“直接财产损失”部分,除货币、票证类财产因其特殊动产的法律性质确实不宜纳入直接财产损失而被修改排除在外,其余实质无差别;新规的“现场处置费”“人身伤亡支出费”也与旧规的“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基本重叠;真正不再纳入统计范围的只有停工停产损失。新规的修订对此也并非开先河,更像是一种追认,火调实操执行的规范早已不同,《规定》第九条基本沿用《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 185-2014)第3.2条至3.5条内容(其中,人身伤亡的7日统计时限因《规定》第八条已修订而弃用)。

另外,对于实质不再纳入统计范围的停工停产损失,受损方也无需过于担忧,一方面,停工停产损失在民法意义上一般归纳为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属于民事赔偿法定范围(实务中的举证困难、认定审慎另论);另一方面,《规定》第十八条首次明文规定火灾统计数据不直接作为民事赔偿依据(详见本文对《规定》第十八条解读)。第十条

将《规定》第十条内容表格化处理:

可见,新规的第一个重大修改是将火灾等级由原来的三级制改为四级制,在“一般”和“重大”之间增设“较大”等级,其实,目前也基本是按照四级制来确定火灾等级。第二个显著特征是,相同等级下,新规对火灾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门槛”大幅提高,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特别重大”等级为例,对比如下: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性质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不适用《规定》划分等级,仍然适用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进行划分。实务中,较大以上火灾大多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在新《规定》“严格打表”的背景下,事故损失统计的金额应当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我国现行的定级标准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定级数据在人身伤亡方面与《条例》基本一致;在财产损失方面,《规定》的每一级起点均高于《条例》,最可能的原因是《条例》施行于2007年,至今也已18年,财产损失金额下限水涨船高也是应有之义。以“特别重大”等级为例,对比如下:

《条例》的效力位阶高于《规定》,且《条例》第三条对于落地实施载明“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即只给安监部门留有补充规定的“口子”,消防部门没有另行调整的上位授权。这应当是《规定》另起标准、不完全参照《条例》、排除《条例》管辖范围的背景。第十一条

新旧《规定》的第十一条虽然用词不同,但仍可以折射出其沿袭关系。旧规要求24小时内报告火灾“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必然包括新规“基本信息”中的起火时间、原因、损失等,因此,即便在旧规下,对基本情况的“统计”也是不可或缺的流程。而从24小时改为48小时,绝对时间虽有所延长,但统计范围从“特大火灾”变更为“火灾”,适用范围扩展明显,新规实质上对火灾的调查统计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对于火灾信息的完善修正,也取消了30日的限制,体现了“回头看”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形成闭环。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此处可以理解为对新规第二条、第四条“各司其职、消防归口”主旨的具体展开,信息量较大,主要有:①铁路、民航范围内的火灾从相应公安部门转为铁路消防主管部门,体现了消防转隶的历史沿革,以适应新机构管理体系的要求;②森林、草原范围内并非所有类型的火灾均由辖区消防管理,而是限于“建筑物”“场镇”“聚居点”。③明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火灾统计管理工作负责主体;④与旧规相比,未见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实务中可能继续按《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等规定执行。这样的非对称性调整,也许可分析内容还很多,限于篇幅和视角,本文不一一赘述。最值得关注的是,新规要求国家消防救援局与其他主管单位建立火灾数据共享通报机制,每季度互通相关火灾情况,对“归口”管理进一步具象化。这一条款将加强火灾数据的共享和交流,符合新时代信息管理的方向,可以预见其将对火灾数据统计、分析、防火救火决策等重点工作产生积极影响。第十四条

旧规仅在第二条后半句规定“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虚假的定义、体现形式、监督措施、履职保障等方面缺位,新规极大程度进行了弥补和丰富。新规第十四条大量参考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条也是在2024年新近完成修订,2025年3月8日,赵乐际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修改统计法、会计法,着力解决统计造假、财务造假等突出问题”,可见《统计法》的修订是为扎实治理数据造假的法律效果同样传导到消防领域。第十五条

火灾统计数据信息化建设是必然趋势,也是落实《规定》中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关于信息归口、互通等制度的关键支撑。以火灾损失统计为例,其涉及众多复杂的损失评估方法、技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是资产评估、价格鉴证等行业的专业领域。火灾损失评估工作本身难度大、复杂度高,且需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去查阅、分析大量的损失申报资料,耗时耗力。在此背景下,如何充分借助社会力量来协助完成数据统计工作,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火灾当事人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火灾原因的质疑也愈发频繁。财产损失统计环节很容易成为当事人质疑消防工作的切入点,因此,提前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做好风险控制工作显得尤为关键。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专业领域:火灾事故赔偿&保险理赔,20年300件火灾案件办理经验。
原保险集团公司理赔中心总经理、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法律顾问、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火灾损失评估)、成都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深保险公估师、四川大学硕士
1、多次受政府部门邀请加入火灾事故调查组,参与多起社会影响重大的火灾案件调查与善后处置,包括死亡16人火灾案件、损失金额17亿火灾案件等。2、承办的火灾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度案例50佳”,办案观点被国家消防救援局纳入2025年火灾统计新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3、天津港“8.12”特大爆炸案(保险赔款金额超100亿)4、江苏无锡半导体工厂“9.4”特大火灾(保险赔款金额67亿)5、四川某商贸城“6.1”火灾(受灾商家数百户,赔偿金额超2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