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提供担保通常需要出具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般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决议,否则将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协议的效力面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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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修订) |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二)公司未经决议提供的担保需考察债权人主观善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当公司对外担保未经有关机关决议时,应对债权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善意进行考察,债权人为善意相对人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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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修订) |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第七条第一款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
3. | 《九民纪要》 | 17.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注:现公司法第15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
(三)善意的认定标准
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三款,善意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认定是否善意的关键点为债权人能否证明其对担保人的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至于合理审查应尽到何种注意义务,《九民纪要》认为:“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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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第七条第三款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
司法实践中,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母公司未经决议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一)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的担保:有效
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即便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也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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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二)为控股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的担保:倾向有效,但应审慎
在正奇保理公司诉青岛中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天恒公司持有青岛中天公司75%的股份。中天恒公司向正奇保理公司出具加盖中天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差额支付承诺》,约定中天恒公司为青岛中天公司向正奇保理公司支付已到期应收账款承担差额付款责任。后青岛中天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正奇保理公司要求中天恒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此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担保有效,中天恒应向正奇保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 阶段 | 案号 | 法院 | 审理结果 | 裁判要旨 |
一审 | (2019)皖01民初1506号 | 合肥中院 | 担保 无效 |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差额付款承诺》已经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符合其公司章程的要求;原告要求承诺人承担差额付款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 |
二审 | (2020)皖民终1009号 | 安徽高院 |
担保 有效
| 该《差额支付承诺》实系中天恒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青岛中天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虽然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有关机关决议,但基于中天恒公司与青岛中天公司之间特殊的利益关联,应当认定担保行为符合中天恒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关于《差额支付承诺》效力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青岛中天公司未在到期日向正奇保理公司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根据《差额支付承诺》约定,中天恒公司应就青岛中天公司逾期未付款项向正奇保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再审 | (2021)最高法民申2775号 | 最高法 | 担保 有效 | 1、中天恒公司主张对《差额支付承诺》不知情,但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反证据;2、青岛中天公司系中天恒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担保行为系中天恒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善意相对人;二审认定《差额支付承诺》有效,并无不当。 二、本案中,正奇保理公司与中天恒公司签订了两份由中天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差额支付承诺》。 中天恒公司主张对《差额支付承诺》不知情,《差额支付承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不产生效力,但其未对《差额支付承诺》的内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差额支付承诺》所记载的内容,且青岛中天公司系中天恒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正奇保理公司有理由相信上述《差额支付承诺》所载事项系中天恒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正奇保理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属于善意相对人。中天恒公司主张其未公示案涉担保信息,正奇保理公司在此情形下仍与中天恒公司签订《差额支付承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依据不足。 |
值得注意的是,《九民纪要》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无需机关决议;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八条将其限缩为“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从规范性文件的位阶来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作为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而《九民纪要》无法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效力高于《九民纪要》;从发布时间来看,《九民纪要》于2019年发布,《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2020年公布的,在后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体现了限制商业主体未经决议即行担保的司法趋势。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八条的文义来看,母公司未经决议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行为仍存在较大的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如上文所述,当公司对外担保未经有关机关决议时,应对债权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善意进行考察,债权人为善意相对人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担保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并不代表担保人可以全身而退,担保人仍有可能需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应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确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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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担保合同无效的实践中,最为普遍的情况是:担保人一般会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函等约定了担保条款的文书上加盖公章但未出具符合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而债权人对公司决议的审查一般亦存在疏漏。对于此类担保人与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情形,法院一般会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判决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梅松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党支部书记
现担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先后被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为行政法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擅长领域:建筑房地产、政府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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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良 实习律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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