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资讯中心
【蜀鼎·原创】梅松、何俊良:上诉期限届满后,能否增加上诉请求?
点击次数:270
日期:2025-02-05

引言:

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救济,二审将围绕上诉请求展开审理。那么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上诉人能否增加上诉请求?本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和司法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Part 1

上诉的法定期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期限是15日,一审裁定的法定上诉期是10日,均是自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算。若一审裁判文书送达后,当事人均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递交提起上诉,则意味着一审裁判文书生效,原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应受一审裁判文书约束。

       

Part 2

「上诉期限届满后增加上诉请求的司法处理

(一)不予支持的案例

     

         

以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均不支持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且几乎都援引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即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进行说理,认为超出法定上诉期限后提出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二审的审查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2019)最高法民终403号案例与其他几个案例略有不同。该案中,当事人变更上诉请求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在二审中提出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之规定,若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则二审法院不应进行审查处理,这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


   (二)予以支持的案例

   


       支持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的案例,主要理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即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上诉期限的规定是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若当事人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增加了上诉请求,且并未超出一审的诉请范围,则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审理。


   三)部分支持的案例

       

         

在部分支持的案例中,法院对当事人超出上诉期限对上诉请求的变更进行了类型化处理,即:对于增加他人义务或者减少自己义务的诉求,不予审理;对于减损自己权利的诉求,视为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Part 3 

「上诉期限届满后能否增加上诉请求的分析

      

我们认为,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增加上诉请求,对于在二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且没有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部分,二审法院应予以审查处理为宜。

一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虽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期限有所限制,但该条文并未规定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如何处理,纵观《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亦无对上诉期满后不能变更上诉请求的明文规定。鉴于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变更上诉请求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上诉期限的规制宜理解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期限,而不是上诉人变更上诉请求的期限。正如(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最高法所言:“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二审程序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同时规定,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那么,在法无明文规定二审中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能否增加上诉请求的情况下,自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照一审程序进行处理,即,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当然,为保证二审终审制以及当事人的上诉权,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增加的上诉请求不能超出一审诉求范围,否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鉴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发生了变更,上诉费用也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之规定,依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


作者简介   


       

梅松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党支部书记


 现担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先后被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为行政法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擅长领域:建筑房地产、政府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电话:15208347789

📧邮箱:137935584@qq.com


    

     

何俊良 实习律师、税务师


法律硕士,双985学历,前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总部法务,曾在成都中院、中伦律所工作。


📞电话:18582458089

📧邮箱:hjl_attorney@foxmail.com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   86026464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