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救济,二审将围绕上诉请求展开审理。那么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上诉人能否增加上诉请求?本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和司法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Part 1
「上诉的法定期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期限是15日,一审裁定的法定上诉期是10日,均是自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算。若一审裁判文书送达后,当事人均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递交提起上诉,则意味着一审裁判文书生效,原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应受一审裁判文书约束。
Part 2
「上诉期限届满后增加上诉请求的司法处理」
(一)不予支持的案例
(二)予以支持的案例
支持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的案例,主要理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即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上诉期限的规定是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若当事人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增加了上诉请求,且并未超出一审的诉请范围,则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审理。
(三)部分支持的案例
在部分支持的案例中,法院对当事人超出上诉期限对上诉请求的变更进行了类型化处理,即:对于增加他人义务或者减少自己义务的诉求,不予审理;对于减损自己权利的诉求,视为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Part 3
「上诉期限届满后能否增加上诉请求的分析」
当然,为保证二审终审制以及当事人的上诉权,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增加的上诉请求不能超出一审诉求范围,否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鉴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发生了变更,上诉费用也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之规定,依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
作者简介
梅松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党支部书记
现担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先后被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为行政法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擅长领域:建筑房地产、政府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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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良 实习律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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