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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原创】何为:轻罪治理视角下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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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18

     

一、轻罪时代的来临

习总书记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其中,轻重分离是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重要依据。近年来的犯罪数据统计表明,自2013年至2022年,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占比超过80%、重罪比率均在20%以内,因此,有学者断言,中国正在告别重罪时代而转向轻罪时代。虽然“轻罪”与“重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但理论界通说观点认为,轻罪指的是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时,使用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确定轻罪案件的标准。因此,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界,这个意义上的轻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因而也可以称为罪名意义上的轻罪,例如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因而其属于典型的轻罪。
虽然我国已经入轻罪时代,但我国刑法体系单一、传统,刑事程序又存在审前羁押率高、变更强制措施难,刑罚执行严格(缓刑少、减刑假释难、长刑执行的机械)等等问题,仍然体现出重罪配置,未见时代特点。因此,现行的犯罪治理体系恐难以有效应对轻罪时代的挑战。罪刑均衡,不仅要求体现整体均衡,也应体现个案均衡。轻罪时代的来临,要求不应只考虑重罪治理,更应考虑轻罪治理。

二、轻罪治理视角下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研析
轻罪,唯其轻微,更应当采取宽容和宽缓的态度。
(一)轻缓犯罪附随后果
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 对有犯罪前科者及其家庭成员或亲属适用的, 对特定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在轻罪时代背景下,轻罪的犯罪附随后果的处罚畸重,是目前我国轻罪治理进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许多人因轻罪立法的增加而被贴上了犯罪分子的标签,致使有前科人群的比例不断上升,在犯罪附随后果的作用下,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是拘役6个月,但其各种附随后果不仅繁多而且十分严重。在这当中,有些附随后果是合理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对醉驾的犯罪人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则对犯罪人带来不可承受的巨大不利后果。犯罪附属后果不仅针对犯罪人而且波及犯罪人的家庭成员和亲属,例如犯罪人的子女求职、参军、入党等各项关涉人生大事都受到不利影响。正如有观点指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改造犯人、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违反责任主义。因此,对于醉驾的犯罪人处以相关的犯罪附随后果,虽然不是刑罚的株连,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刑罚效果的株连,其合理性受到严重质疑。
因此,对于犯罪附随后果要加以规范,避免其所带来的消极的社会效应。笔者认为,犯罪的附随后果虽然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不可避免的,但不仅刑罚要与犯罪严重性程度保持一定的均衡关系,而且犯罪附随后果也应当与犯罪严重性程度保持一定的均衡关系。对于轻罪的附随后果尽可能轻缓化,这也是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
(二)轻罪治理视角下的危险驾驶罪研析
轻罪治理是一个宏大的时代命题,不仅需求体系化的刑法理论构建,更离不开实践层面的探索。危险驾驶罪是一个典型的轻罪。在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行为所占比重最大,该种行为由于涉及饮酒的生活习惯,因而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即使醉酒驾驶入刑,也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醉酒驾驶的态势。因此,醉驾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急速上涨并且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显示,2018年至2022年,危险驾驶罪以18.2%的比例在所有起诉犯罪中数量位居第一。可见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案件数量之大,而危险驾驶罪中最为突出的正是醉驾案件。在轻罪治理的实践中,对轻微违法行为如醉驾的入罪标准提高,体现了轻罪治理的合理适用。通过提高入罪标准,既能有效打击严重违法行为,又能避免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过度惩罚,实现了法律的社会治理功能。‌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较为典型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引发了笔者对轻罪治理的深思。
《起诉书》指控:“2024年8月21日23时04分许,被告人Z某饮酒后驾驶川A××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街道与某辅道交叉路口时,遇前方执勤民警检查,Z某提前停车并下车跨过隔离护栏往后逃跑,被前后追赶上来的民警截获。经抽血检验,Z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被告人Z某被挡获时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属从重处理情节。被告人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辩护人接手本案代理工作时,检察官已通知Z某若同意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建议量刑为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且明确告知于第二日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辩护人于当日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阅卷工作并没有放弃向检察官递交了希望对Z某作出不起诉的律师意见书,但很遗憾,还是没能阻止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客观事实。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一项从重处理行为,能否对被告人Z某适用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中,辩护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看“从重处理”“从宽处理”的质量和数量
其一,看本案“从重处理”情节的质量和数量:《2023年意见》第十条虽然将“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规定为“从重处理”情节,但是,并没有规定对具有该“从重处理”情节的行为人一律排除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Z某“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是由于其偶然犯罪而导致出现惊慌失措、单纯逃避检查,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威胁或者恶语相向,属于较温和的、短暂的从重处理情节,在被抓获后立即予以积极配合,立即表示认罪认罚,立即表示悔恨交加、绝不再犯,达到了特殊预防的效果。
其二,看本案“从宽处理”情节的质量和数量:《2023年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初犯、偶犯等),第十二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第十八条规定“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此五项列举事项都是实质意义上的“从宽处理”情节。
本案中,Z某仅具有一项较温和的、短暂的“从重处理”情节,同时具有五项明文规定的实质意义上的“从宽处理”情节,客观看这两类情节,总体上应当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2、看刑法和刑诉法的理解适用
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023年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的各种情节因素,而不能只因为一项从重处理情节就忽略了多项从宽处理情节。
《2023年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因此,本案被告人Z某虽有《2023年意见》规定的一项“从重处理”情节,但不属于一律排除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同时,综合考虑Z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以及“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多项“从宽处理”情节,总体上依法应当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看其他具体理由
本案依法应对Z某作出定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其他具体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Z某的醉驾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①醉驾原因特殊,醉驾路程较短
即:Z某驾车出来时,其最初目的和动机是想叫朋友帮忙把车开回去,而不是一开始就恶意挑战法律、肆意醉驾,且客观上其驾车路程相对较短
其一,根据Z某讯问笔录供述“当时我驾车出来时,看见我另外一个朋友,我当时想喊那个朋友帮我把车开回去,那个朋友在和他妻子吵架,就没有理我,随后我就驾车往前驾驶准备回家。”
其二,案发当晚,Z某与朋友聚会饮酒结束时间是晚上19时,但Z某并未立即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是与朋友在附近茶坊喝茶至23时,以待体内酒精挥发。
其三,客观上,Z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路程相对较短(大概400米)。从餐厅到张某某家的距离,开车的距离是1.8公里,步行的距离是1.2公里。《2023年意见》中规定“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Z某的行为虽然不完全符合“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情形,但确实本案非常特殊,根据《2023年意见》第二条规定“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可以适当考虑本案特殊性并对Z某宽大处理。
②酒醉程度较轻,客观危险较小
即:Z某当晚案发时醉酒程度较轻,意识比较清醒,未达到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具备一定的驾驶机动车的控制能力,客观危险、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并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
其一,案发当晚,Z某被挡获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3 mg/100ml,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94.3mg/100ml。即,本案属于刚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形。
据了解,案发当晚公安机关挡获Z某时,告知若不是某存在小跑了几米这一特殊情况,很大可能当晚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低于80 mg/100ml,即达不到立案标准。
其二,客观上,Z某当晚意识比较清醒,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控制能力。
其三,根据证人陈某2024年8月29日询问笔录证实和Z某分开时精神状态“比较正常”。
其四,辩护人认真查看了当晚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Z某被挡获、酒精呼气检测、提取血样的全过程,Z某在被挡获的第一时间是跟民警表示自己错了,签字过程也比较流畅,证明Z某没有达到很严重的醉酒程度。
其五,根据当晚《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记载Z某的现场神态是“清醒”。
③醉驾车型较小,客观危险较小
即:Z某当晚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是小型轿车,被挡获时车辆运行状况良好,也在车检有效期内,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④醉驾时间较晚、距离较短(大概400米)、车速较慢,客观危险较小
⑤客观上没有造成实害结果
即:Z某的醉驾行为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现实危害后果,虽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一项从重处理情形,但综合全案看仍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⑥客观看“逃避、阻碍”检查细节,合理限定“从重处理情节”
Z某的上述行为虽符合《2023年意见》第十条(十一)项“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但辩护人认为:
其一,立法之所以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醉驾对公共安全法益构成潜在威胁,属于抽象危险犯。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
本案,之所以被起诉,是因为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但仔细分析,Z某停车往路边走实际上是避免了发生社会危险,显然比酒精含量149.99驾驶汽车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行驶的社会危险性小的多,但根据《2023年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后者可以作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但Z某更小的社会危险性却要被定罪处罚,这显然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
其二,Z某此前从没有过违法行为,像他这种“老好人”客观上容易出现遇事紧张和恐慌。
其三,Z某某被挡获后,就积极配合民警的调查,不再有拒绝或其他任何妨害司法行为,更未使用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检查。
(2)Z某某具有多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证据事实情况,依法应认定Z某具有多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具体细节包括:
①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
②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
③Z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刑罚目的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再犯罪。量刑主要根据犯罪情节,重点考虑犯罪人的再犯罪危险性,故量刑阶段的重点在于特殊预防。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原则上就可以依法作出定罪免处决定。
Z某平时为人谦逊,乐于助人,Z某于今年7月中旬向老家某社区捐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抗旱救灾工作。本案对Z某予以宽大处理,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能够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上,实事求是讲,本案只是刚达到立案标准,虽然存在“逃避”检查的行为,即使符合《2023年意见》规定的一项从重处罚情节,但是辩护人认为,从Z某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来看,仍然可以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同时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以及“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多项从宽处理情节,建议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于2024年12月17日公开宣判:“被告人Z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Z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行驶距离较短,虽有逃避检查行为,但其后能配合检查。综上,Z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Z某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Z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结语
轻罪治理时代背景下,应严格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刑法的合理适用是轻罪治理背景下的应有之义,唯有在每一个个案中合理适用刑法,才能实现社会所共同追求的公平正义。刑法的适用,实质上是刑法在作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不是简单、机械的判断,而是要结合社会大众的法感受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来作出。最好的政治效果就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本案的判决结果便是最好的印证。


律师简介

                

                  

何为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四川省律师协会规则与大数据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刑事法业务部部长。何为律师连续六年荣获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9年4月,何为律师被评为“2017-2018年度成都市优秀律师”。2020年4月何为律师被评为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何为律师擅长刑民交叉、刑事与合规领域,已成功办理三百余件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案件总标的高达上百亿元。迄今为止为数百余名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了卓有成效的辩护与法律帮助。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有11件,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案件有9件,全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件有1件,部分罪名无罪判决的有7件,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者缓刑、免除处罚处理、二审上诉人获得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有2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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