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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原创】梅松、何俊良:律师在民商事诉讼实务中如何运用“穿透式”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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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22

      

引言:

       

在当今瞬息多变的商业环境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隐蔽的交易结构以及多变的商业策略,作为诉讼进程的重要参与者与推动者,律师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一种能够洞察本质、穿透表象的思维方式——“穿透式”法律思维。本文旨在结合民商事审判实践,对“穿透式”法律思维进行分析,探寻民商事实务中“穿透式”法律思维的适用路径及界限。


     

Part 1

      「何为“穿透式”法律思维?

   

“穿透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通行的思维模式。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对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资产管理业务施行“穿透式监管”。

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形成协同治理格局下,金融领域的穿透式监管也逐渐在司法实务中得到延伸和扩展。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要求各级法院“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明确应当从实质上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刘贵祥大法官在《法学家》2024年第1期中再次谈到:“穿透式审判”是把辩证唯物主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思维方式运用到民商事审判当中的审判方式,体现了能动司法理念,具有破除“机械司法”、实质化解纠纷的功能。
事实上,“穿透式监管”和“穿透式审判”的本质,就是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掌握“穿透式”法律思维,并将其实际运用在行政监管领域和司法审判实务当中。“穿透式”法律思维,简而言之,是一种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剖析问题背后的真实关系和事实本质的思考方式,其核心要义是实质重于形式,其思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深入性,即要求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关注案件表面的法律关系和交易结构,更要深入剖析其背后的真实意图和法律实质;
二是全面性,即律师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动机、目的等,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完整认识;
三是细致性,即律师要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以确保案件事实得到准确还原。

   

       

Part 2

      「“穿透式”法律思维剖析案件事实

     

准确理解案件事实是公正处理民商事法律案件的前提。民商事交易日益复杂,查明案件事实面临诸多挑战。律师应运用“穿透式”法律思维,从整体上把握案件,透过表象直击问题核心。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现金,被告则辩称其书写借据后原告并未交付借款。原告作为普通农民,一般家中不会存放大量现金,且原告没有取款记录或转账记录;被告方面,根据常理,一般人在未收到借款时不会预先出具借据,双方所述均存在不合理之处。为此,该案承办法官进行了细致调查,发现原、被告是岳父与女婿的特殊关系,借款发生在被告与原告女儿刚结婚不久,借款的来源很可能是被告与原告女儿结婚时所给付的彩礼,该法官围绕这一情况开展了进一步调查,最终确认原告借款的事实,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承办法官跳脱出借贷关系本身,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借款背景进行全盘考虑,运用“穿透式”形成了对借贷事实的完整认识。

  

     

Part 3 

      「“穿透式”法律思维把握法律主体

   

准确定位法律主体是正确处理民商事法律案件的根基。在某些案件中,真正的权利和义务人往往被名义主体掩盖,律师应通过“穿透式”法律思维,在迷雾中透过表象,把握真实法律主体。

例如,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诉讼主体可以直接穿透认定至公司,出借人有权要求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
又如,在借名借款案件中,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并存,实际借款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依据“穿透式”法律思维,应首先探求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在出借人事前知晓实际借款人的前提下,一般应认定实际借款人需承担还款义务(参考(2023)最高法民申68号、(2020)最高法民申5375号、(2017)新7103民初53号等案例)。在(2017)新7103民初53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名义借款人是借据出具者,与出借人形成合同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理当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而实际借款人是借款的实际使用、支配者,在名义借款人的帮助下,获得借款利益,其亦应作为债务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这也是出借人内心真意的体现。

Part 4 

      「“穿透式”法律思维洞悉法律关系

   

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民商事法律案件的核心。复杂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往往掩盖了当事人之间真正的法律意图,通过“穿透式”思维,可以揭示出隐藏在复杂法律关系背后的真实意图,从而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民间借贷纠纷领域常存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情况:当事人出借资金的同时签订买一份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将货物销售给出借人,并将借贷资金约定为购买价款。这种情况下,通过“穿透式”法律思维,律师应该依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固定,这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中也得到了明确体现。
在(2020)粤民终767号、(2021)最高法民申1244号案中,原告拟以债转股形式参与中科招商公司的新三板定向增发,解决双方债务问题。为保证原告收回投资款项,原被告签订了《股票委托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接受原告委托,销售原告持有的中科招商公司的股票;到期未能销售完毕的,被告应予以补偿、回购。一审法院认为前述协议构成委托合同,而该委托合同中约定有保底条款且保底条款与合同其他内容具有不可分性,故委托合同整体无效。
该案诉讼双方表面上签订的是股票委托销售的委托合同,但纵观整体交易安排,前述协议实质是为了保证原告参与定向增发后股权投资的顺利退出,故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不仅无法涵盖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准确反映双方之间的交易性质及纠纷的实质。在运用“穿透式”法律思维查明讼争议本质和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案涉性质为无名合同,保底条款未损害目标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语

“穿透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高阶的思维方法,是律师在处理民商事实务时不可或缺的一项能力。它有助于律师把握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洞悉真实法律关系,切实帮助当事人一次性、一揽子、实质性化解纠纷,实现实质正义。睿智、审慎的律师或许早已不自觉地将“穿透式法律思维融入进办案过程之中。


         

作者简介:

          

           

梅松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党支部书记


现担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先后被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为行政法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擅长领域:建筑房地产、政府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电话:15208347789

📧邮箱:137935584@qq.com

         

     

何俊良 实习律师

法律硕士,双985学历,前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总部法务,拥有成都中院、中伦律师事务所等工作经历。参与办理建工、金融等案件50余起,曾为多个政府机关、央国企及民营企业提供常顾及专项法律服务,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治理等方面拥有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及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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