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资讯中心
【蜀鼎·年终特辑】2023十大案例之刑事篇(八):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二审案(法律援助)
点击次数:391
日期:2024-02-02

         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二审案(法律援助)


蜀鼎所侯翰律师

(入选理由:本案为本次申报案例中唯一的法律援助案例,蜀鼎律师接受委托后,勤勉尽责认真准备精彩辩护,二审法院采纳了蜀鼎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做出了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彰显了法律应有的温度和蜀鼎律师的社会责任和法律担当!)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接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的侯翰律师担任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二审指定辩护人。
接收指派后,侯翰律师第一时间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联系,进行递交函件及阅卷,通过阅卷显示,一审判决认定罗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难点

一审证据材料中,并无能够证实罗某某构成“自首”的相关证据,导致一审判决并未认定罗某某构成自首,对其量刑过重,在上诉人罗某某被羁押的情况下,收集相关证件材料证实其具有“自首”情节颇具难度,但这也是二审法院能够改判的最重要的证据。


     


   

精彩的代理工作

在完成阅卷工作后,侯翰律师前往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会见本案上诉人罗某某,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在这个过程中,侯翰律师发现罗某某的到案经过与本案一审证据材料并不一致,于是,侯翰律师反复询问罗某某的到案情况,并提醒其仔细回忆,看是否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经过长达2个小时的会见,侯翰律师进一步了解了案情。

会见之后,侯翰律师与上诉人罗某某的家人主动进行了联系,告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同时让其配合进行能够证实罗某某主动到案的证据收集,经过一周左右的时间之后,侯翰律师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承办法官进行了详细的辩护意见的沟通,明确表达了一审判决判处的刑罚过重,应认定上诉人罗某某构成“自首”,同时向其递交新证据,二审承办法官告知会认真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


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3年9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1刑终567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侯翰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罗某某构成自首且原判量刑过重。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且二审判决作出的第二日,上诉人罗某某的羁押时间届满,体现了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法律援助的价值所在。



铸鼎于蜀,业盛九州

    

律 师 简 介



       

     

侯翰 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高级企业合规师,现任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重大刑事犯罪辩护中心副主任、四川省刑事辩护协会秘书。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控告、刑民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等。在工作中,善于从宏观上分析问题,把握全局,从细微处寻求突破,解决争议,以专业、敬业、职业的态度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至今,为数十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在侦查阶段获得撤销案件处理、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审判阶段获得缓刑案件20余件,其中四川省巴中市某案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在2021年被《今日说法》栏目报道。
同时具有丰富的法律顾问经验,至今为多家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四川天府银行成都分行及其辖属锦江支行、高新支行、金府支行、金牛支行、都江堰支行、四川中环康源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恒益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宇龙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顺祥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俞晟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嘉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万向缘有限公司、北京富思特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龙利泰贸易有限公司等等。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   86026464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