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二审案(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案件难点
一审证据材料中,并无能够证实罗某某构成“自首”的相关证据,导致一审判决并未认定罗某某构成自首,对其量刑过重,在上诉人罗某某被羁押的情况下,收集相关证件材料证实其具有“自首”情节颇具难度,但这也是二审法院能够改判的最重要的证据。
在完成阅卷工作后,侯翰律师前往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会见本案上诉人罗某某,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在这个过程中,侯翰律师发现罗某某的到案经过与本案一审证据材料并不一致,于是,侯翰律师反复询问罗某某的到案情况,并提醒其仔细回忆,看是否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经过长达2个小时的会见,侯翰律师进一步了解了案情。
会见之后,侯翰律师与上诉人罗某某的家人主动进行了联系,告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同时让其配合进行能够证实罗某某主动到案的证据收集,经过一周左右的时间之后,侯翰律师前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承办法官进行了详细的辩护意见的沟通,明确表达了一审判决判处的刑罚过重,应认定上诉人罗某某构成“自首”,同时向其递交新证据,二审承办法官告知会认真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
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3年9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1刑终567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侯翰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罗某某构成自首且原判量刑过重。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且二审判决作出的第二日,上诉人罗某某的羁押时间届满,体现了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法律援助的价值所在。
律 师 简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