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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刑事法官要有坚持被害人刑法观的理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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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1-01

        

刑事法官要有坚持被害人刑法观的理论自觉

——魏东教授就四川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发表的点评意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2022年10月31日)


「编者按」10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秦海通报全省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四川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四川省人大代表罗毅,法学专家魏东、陈自强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点评。自贡中院、成都青白江区法院分别介绍辖区开展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相关情况。现将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魏东教授的点评意见(发言提纲)刊发于此,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界同仁参考。       

        

       

尊敬的秦海常务副院长,各位记者朋友,各位领导、同志:


针对今天发布的四川法院打击整治养老欺诈犯罪的12个典型案例,我重点针对最高法院采用的两个典型案例和四川省高院采用的案例一(共三个典型案例、分别选自成都、自贡、内江),谈谈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我主要谈三点意见:


一、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欺诈”犯罪的典型案例,意义重大

近年来的“养老欺诈”案件逐步增多,老年人群体和个体逐步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发布四川法院打击整治养老欺诈犯罪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里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中,有4个案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8个案子构成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养老欺诈”性犯罪,具有典型性。
那么,对养老欺诈犯罪案件,如何审、怎么判、怎么有效整治,这12个典型案例就具有很好的示范性、指导性,所以说意义重大。

           

           

二、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依法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欺诈”犯罪案件,有的案情并不复杂,审理难度不大,但是普遍存在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例如,我重点点评的三个典型案例,定罪量刑本身都不存在太多争议,如果说只是单纯地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一判了之的话,那是比较简单的;但是,人民法院的担当和社会责任感并没有简单地停留在定罪量刑上,而是尽力做到了让这些受害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例如,在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一中,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会同公、检部门建立联合确认补充报案机制,将100余名后续报案群众纳入退赔程序。在执行分配中建立提前预留资金机制,分批兑付资金,最终兑付率为100%,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老年人权益。
再如,在四川高院发布的案例一中,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依法打击”+“追赃挽损”+“整治规范”三重目标,积极督促被告人多渠道筹集资金退还被害人,最终实现案款全部清退,挽回了受害老年群体的全部损失。
刚才秦海常务副院长、吴洪讯院长、王湛院长也做了经验介绍,人民法院为老年人依法维权的担当作为、尽心尽力、卓有成效,是非常令人感动的,值得大力宣扬!

         

         

三、人民法院要从讲政治和理论自信的高度,切实增强“司法为民”的理论自觉性


为此,人民法院要学习、理解和践行契合中国社会、中国特色的新思想、新观念,增强“司法为民”的司法能动性和理论自觉性。
从刑法理论上讲,现在有一种新的刑法观尤其值得人民法院重视,这就是被害人刑法观。可以说,被害人刑法观现在越来越受到理论关注,非常契合中国社会、中国特色。
刑法观有很多种分类,其中一种分类就是,将刑法观分为行为刑法观、行为人刑法观、被害人刑法观。传统的行为刑法观,强调刑法适用应当重点关注犯罪行为本身及其危害后果;行为人刑法观,强调刑法适用应当重点关注犯罪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人格及其矫正教育。这两种刑法观的共同点是,都将刑法适用的重点放在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人身上,但是可能忽略了被害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是存在很大不足的。
而被害人刑法观,强调刑法适用需要适当关注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被害人刑法观后来逐步形成了被害人教义学,把“被害人的保护可能性与需保护性”作为核心原则
例如,交通肇事罪、污染环境罪、诈骗罪等,都要把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放在重要位置,这是非常富有人文关怀和注重社会效果的刑法观。
我们现在大力推进实施的刑事和解制度、恢复性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可以说都有被害人刑法观的理论自觉性在里面,只是说我们司法人员有的并没有意识到这个刑法观而已。个别司法人员由于没有这个理论自觉,所以,个别司法人员就可能在部分司法活动中没有权衡处理好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工作。
例如,集资诈骗案(以及各种诈骗案),如果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时上诉人积极退赃高达数百万元甚至全额退赃、追赃挽损,那么,二审法院仍然丝毫不为所动、丝毫不减轻量刑,而仍然维持一审判决的十五年,这种做法的动机可能是好的、是严惩犯罪分子。但是在我看来,这种做法可能还值得商榷,根本原因就是个别司法人员还缺乏被害人刑法观的理论自觉,而有意无意地堵死了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路径,就可能难以收到好的法律效果:谁还愿意积极退赃、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二审法院无论如何都应当有所表示才对、才更好,这样才符合被害人刑法观的基本要求。当然,这个只是我的个人看法。
再如,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某地法院一审、二审、重审的判决都宣判余金平实刑、而拒绝宣判缓刑(一审判2年、二审判3年半、重审判2年),在法理上有可能是符合行为刑法观、行为人刑法观的要求,但是很可能是不符合被害人刑法观的要求的。我个人认为,余金平案这个判决也值得商榷:难道余金平赔偿被害人家属巨额金钱(16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还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就不能换来过失犯罪的缓刑,难道不判决缓刑才符合刑法正义、三个效果的统一?从被害人刑法观来反思,余金平向被害人赔偿巨额资金却无法获得缓刑,难道就不会影响今后其他过失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谁还愿意赔偿巨额财产给被害人?这是值得反思的地方!
因此,注重被害人刑法观这种理论自觉非常重要
值得欣慰的是,我们四川法院在审理、处理“养老欺诈”案件中,具备了被害人刑法观的理论自觉性,有效地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我也希望,我们四川法院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更多关注、依法把握好被害人刑法观的合理精髓,把依法维护好被害人合法权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依法、依规、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谨慎权衡,依法处理好刑事审判中的定罪量刑。
当然,我这里也有必要说明一下:现代刑事法治、刑事审判应当周全地兼顾好行为刑法观、行为人刑法观、被害人刑法观的价值权衡,坚持“综合的刑法观”,既要考虑依法打击犯罪行为、依法惩治教育犯罪行为人,又要依法维护好被害人合法权益,使得我们的刑事司法活动兼顾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统一。

我的点评意见就这些。谢谢大家!

             

        

         律师简介:

           

        

魏东教授

魏东,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导/高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后、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导,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获“四川省优秀律师”“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专业律师网)、“全国百件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承办律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法律博客“2011年十大影响力博主”、“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律师”(法易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是全国知名刑辩律师、知名刑法专家。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任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特聘研究员与兼职教授;兼任四川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公安厅常年法律顾问、成都市公安局常年法律顾问,曾在四川省公安厅等公安部门从警八年,曾担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十年。作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教授/高级律师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成果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已公开出版律师业务与法学研究成果专著60余部,已在CSSCI等级以上重要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法学论文50余篇,有20余篇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刑事法学》等权威刊物转载,有10多部(篇)研究成果获得“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等奖项。魏东教授/高级律师从事法律及律师实务工作与法学研究工作30余年,执业律师经历20余年,具有十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为近300名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了卓有成效的刑事辩护,其中侦查阶段获得撤销案件处理、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审判阶段获得撤回起诉案件处理或者无罪判决的辩护成功案件有近100件,一审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理、二审上诉人获得发回重审或改判更轻处理的辩护成功案件有100余件,尤其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刑事辩护业务;先后为40余地党委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法律专家咨询服务,担任过100余家国有企业、房地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或特邀专家顾问,先后承办民商事案件100余件。魏东教授/高级律师作为一名专家型律师,具有娴熟的律师执业技能和十分良好的律师执业声誉,特别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刑民交叉综合性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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