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至11月,我所管委会主任、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魏东教授应邀为四川省成都市、资阳市、眉山市、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和重庆市南川区等地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法律事务人员进行了五场学术讲座,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2013年11月4日,魏东教授应邀为重庆市南川区100余名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律师等做了题为《刑法解释适用的理性分析》的学术讲座,该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主持了讲座,区法院孙养统院长等领导到会。此前于10月15日,魏东教授应邀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为近百名检察官做了题为《刑法疑难案件与刑法解释》的学术讲座;8月26日,魏东教授应邀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为资阳市人民检察院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数十名检察官做了题为《指导性案例与刑法解释方法》的学术讲座;8月29日,魏东教授应邀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做了题为《刑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以刑法解释的立场方法为分析脉络》的学术讲座;8月31日,魏东教授在四川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和相关单位主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思路与实战技巧”公益培训会上作了题为《薄熙来案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的学术演讲。此处登载魏东教授在重庆市南川区政法系统所作的题为《刑法解释适用的理性分析》讲座提纲。
刑法解释适用的理性分析
——魏东在重庆市南川区政法系统讲座提纲
(2013年11月4日)
一、刑法解释的理性与方法
刑法解释必须适度限制刑罚权,反对过度张扬刑罚权,这就是我所主张的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我主张保守的刑法客观解释、保守的刑法实质解释,二者统合起来就是我所主张的“保守的刑法解释立场”或者“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其主要有四点内容:一是坚守刚性化、形式化的入罪底线的原则立场;二是准许有利于被告人出罪的实质解释、客观解释、目的解释的常态化立场;三是谨慎地准许例外的、个别的且可以限定数量的实质解释、客观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对被告人入罪;四是坚持刑法立法漏洞由立法填补的原则立场。
二、夏俊峰案与正当防卫的刑法解释
夏俊峰故意杀人案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夏俊峰执行死刑而告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目前对此案的热情关注和研讨十分深入细致(陈光武律师和“金牙大状”律师等)。
理论问题:(1)在执法人员具有过错时,公民可否对其实施正当防卫?(2)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问题。(3)公民是否也可以针对执法人员享有特别防卫权?
三、薄熙来案与受贿罪的刑法解释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的审判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其中涉及较为丰富的刑法、诉讼法和证据法理论问题值得研究。这里针对薄熙来受贿罪中的刑法问题展开阐述。
【判例】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构成受贿罪的事实是: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110.9万余元,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933.79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7万余元。
(一)“本院评判意见”第4项,涉及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刑法解释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权钱交易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是为请托人个人谋取利益还是为与请托人相关的单位谋取利益,也无论在为他人谋利时是否已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二)“本院评判意见”第5项,涉及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刑法解释
薄熙来以大连市市长的名义和身份,与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于幼军之间尽管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但是其批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依法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其为大连国际公司和大连驻深办建设“大连大厦”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从而,薄熙来的该行为应依法认定为受贿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家属收受他人财物之后不予以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是否成立受贿罪?
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但不宜认定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家属另定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