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所执行主任张晓远律师与本所涂强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侵权案件,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11月,王某在其单位(成都某眼科医院)为其提供的员工宿舍内淋浴时身亡,该宿舍由该单位向陈某承租。事故发生后,警方对事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排除了自杀和他杀,初步确定本案为民事侵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的死亡原因、王某任职的眼科医院及房东陈某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以及各方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接受委托后,本所主任张晓远律师与涂强律师等组成专家律师团队,为委托人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一、及时前往现场调查取证,保留证据。
为确定王某的死亡原因,本所律师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死因鉴定,同时为了避免侵权人毁灭关键证据,第一时间前往事发现场调查取证,并通知燃气公司对案涉热水器及其他用气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及时还原了事发前房间内各设施设备的使用状态,向金牛区公安分局调取了事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通过对上述证据材料的仔细分析,锁定王某死亡原因为热水器顶部排气管因安装不当发生裂纹及轻微脱落,燃气燃烧时产生的一氧化碳顺势通过窗户的空隙进入厕所,导致正在淋浴的王某中毒身亡。在第一次庭审时,发现案发时的老旧热水器果然已被更换,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当庭陈述原热水器已不能找回。
二、各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担。
1、针对陈某而言,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从现场勘验照片能显示其提供的热水器已极度破旧。根据燃气公司的巡查员上门检查的巡查单显示,存在“橡胶管老化”,“烟道可见部分破损、密封不严”“烟道未固定”等情况。从这些隐患可以推断其热水器已经超期使用以及安装不当,陈某在庭审中也陈述该热水器的安装人员系其亲属,安装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尚且不知。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陈某在热水器安装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提供给王某使用,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某死亡,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2、对于眼科医院而言,首先,其从陈某处承租了案涉房屋,并且在租赁合同中也约定了发生安全事故应由医院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医院作为案涉房屋的直接管理人,其对房屋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大于房屋所有者陈某,但其从签订租房合同直到事故发生期间从未对案涉房屋的各项设备设施进行过检查,也没有对居住在房屋内的员工尽到任何的提示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
其次,根据现场的照片可见,案发的厕所门顶部本有副窗,但现场勘验照片显示副窗并未安装玻璃,也未安装排气扇,而热水器的安装紧挨此窗,一旦发生泄漏,一氧化碳直接进入厕所导致王某中毒,因此,医院和所有权人陈某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3、对于王某自身而言,根据鉴定意见对王某身体的描述,王某的身高为1.58米,而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可知,热水器顶部排烟口离地面有2.28米,在如此高的距离差中,王某在生活中根本无法注意顶部管道的脱落,并且在事发之前,王某及室友曾多次使用热水器,并未发现任何问题,王某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得知:“厨房中间窗户开启(被拉开42厘米)”,可以证明洗澡时厨房是保持通风状态的,另外,厕所副窗无玻璃也证实厕所是处于通风状态,既然通风良好,王某在这种环境中洗澡本身已无过失。换个角度来讲,在如此通风良好的状态下都会出现中毒事故,足以说明热水器的安全隐患已经严重到了即使保持良好通风都无法避免的程度。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陈某和医院的过错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其中一方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都不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的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经四次开庭审理,审理时间跨度一年半之久,经过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向死者王某提供的热水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承租人成都某眼科医院怠于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均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对本案的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本所律师的工作给予充分认可和高度赞扬,并向代理律师赠送了锦旗。
张晓远律师简介:
张晓远(执行主任、管委会成员、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大学教学名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法律大数据实验室副主任,成都市仲裁委、福州市仲裁委仲裁员。
执业25年,具有十分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特别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债权债务纠纷、基础建设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婚姻继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涉外法律事务等尖端律师业务。长期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19)、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39)、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02)西南公司、成都成设航空科技股份公司(股票代码839757)等多家上市公司,以及山东高速四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建工集团绿色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大学华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法律服务。独立或者主持办理房地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BOT项目、物流运输、合同、知识产权等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上千件。其中有数件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审理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近期代理成都山融基金投资中心诉海西软件、洋洋百货8亿多的债务纠纷,获最高法院胜诉判决【(2019)最高法民终1900号】。
密切关注法学及律师业界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积极进行理论研究,研究方向主要包括民法学、物权法学、合同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等。已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有《婚姻家庭法新论》、《民商法学》(主编)、《合同法学》(主编)等10余部,在《法学杂志》等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法学论文20余篇。2007年获四川大学第四届优秀教学奖一等奖;2010年获得评师网全国最受欢迎百佳教授,2011年获四川大学第七届教学名师奖。2010年、2012年获得四川大学第一届、第二届“学生喜爱教师奖”。2017年获得第二届四川大学星火校友奖教金等。
秉持“勤勉敬业、优质高效、精诚合作、专业尖端”的执业理念,为人正派,待人真诚,注重团队合作,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和精湛娴熟的专业技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律师形象,赢得了社会和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涂强律师简介:
涂强(律师,四川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治理与运营,公司股权转让并购及经营管理法律事务,建筑与房地产,企业私人财富管理。涂强律师工作细致、思维缜密,具有较强的问题分析能力和处理能力,为当事人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帮助企业在收益与风险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主要服务客户有(包括但不限于):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四川星慧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和顺置地有限公司、温江区政府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成都奥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安格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成都分公司、超宇建设集团成都第一分公司、四川林盛装饰有限公司、四川瑞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