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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陈自强参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刑事庭审大点评”总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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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12-29

        2011年12月14日下午,陈自强律师应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邀请,参加了由该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主办的“普通刑事庭审大点评活动”总结会,会议在市中院十六法庭举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王世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谢扬、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阎朝秀、成都中院刑一庭全体成员和成都市各基层法院刑庭庭长和审判人员共计五十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中院刑一庭长徐新忠博士主持。
        会议首先宣布了获得“普通刑事庭审大点评优秀法院”名单,并由优秀法院代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长皇传刚法官进行了经验交流发言。随后,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汪明代表刑一庭作了《普通刑事庭审大点评活动总结分析报告》,报告共有13000余字,全面分析总结了活动概况,并从庭审驾驭、庭审程序、庭审礼仪、庭审综合效果四个方面分析了经验与不足;最后,汪庭长从提高法官的理性思考和判断能力,培养法官良好的司法品格,丰富法官的知识储备,重视法官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传承,通过规范约束法官的庭审行为四个方面提出了今后改进的措施。
        陈自强律师和阎朝秀教授分别代表点评专家进行了专题发言(发言附后)。最后,市中院谢扬专职委员和省高院王世樑庭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对成都中院此次活动给予高度评价,并提出要求进一步形成点评提升的长效机制,要求全市刑事法官进一步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全市刑事审判工作继续走在全国的前列。
据悉,为深入开展“司法综合能力提升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刑事法官的司法综合能力。2011年5月初至11月,市中院刑一庭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刑事庭开展了以“规范普通刑事案件庭审,全面提高全市刑事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为主题的普通刑事庭审大点评活动。活动按照《“普通刑事庭审大点评”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以查摆突出问题、查找薄弱环节为突破口,以研究具体措施、切实落实整改为着力点,以提高庭审质量、强化庭审功效、推进审判公开为目标。各基层法院对大点评活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参与。通过此次活动,普通刑事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司法技能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达到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预期目标。
        点评活动历时六个月,在此期间,共有20名基层法院刑事法官、4名市中院刑一庭法官参加了观摩评比,案件类别涉及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容留卖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个罪名24起案件。每场庭审的评委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专家、资深法官组成,采用现场打分、现场点评的方式,共同对庭审进行观摩、评价和总结。活动采用不同审级、不同辖区法院循环交叉观摩方式进行。观摩考评的内容包括庭审程序和实体,从司法礼仪到法庭布置,从控庭能力到庭审效果,从书记员的表现到法警的执庭情况等,均纳入考评的范围,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参评法官个人的庭审技能与水平。评委在观摩点评活动中,认真观摩庭审,准确讲评庭审的成功与不足,提出了多项整改意见及建议,对参评法官的庭审技能起到了积极和作用,相关辅助人员的技能水平也得到了较大提升。
        从5月至11月,陈自强律师作为市中院特邀点评咨询委员,与有关专家和评委一道,观摩了包括市中院在内的成都两级法院近一半的观摩庭(其间,7-9月,陈自强律师作为四川律师辩论队队长,率队参加了首届四川省和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集训而中断了两个月。比赛结束后,又继续参与观摩庭审)。在观摩中,陈自强律师提出的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的重视,并在总结分析报告中予以体现和采纳。

 

大会主席台

左起:徐新忠庭长、阎朝秀教授、王世樑庭长、谢扬专委、陈自强律师

附陈自强律师发言稿:

        尊敬的世樑庭长,尊敬的谢扬专委、尊敬的新忠庭长和刑一庭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尊敬的阎教授,尊敬的各基层法院的领导和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感谢成都中院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感谢刑一庭的全体同志们,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刑事案件庭审大点评活动”,通过观摩、交流、学习和探讨,对于我们主要从事理论教学和研究的同志而言,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交流的机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5月到11月,大半年来,我和有关同志一起走了全市包括中院在内的一半法院,观摩和学习,体会很深,很有启发,愿意谈点个人看法,抛砖引玉,共同提高。
        刚才汪庭长已经就“普通刑事庭审大点评”活动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优秀法院代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的同志也作了经验交流,下面我主要从一个法学教师更重要的是从一个普通民众的角度谈三点看法和体会:
        一、“刑事案件庭审大点评活动”意义重大、目的明确、活动载体切合实际、内容扎实不走过场,效果良好。
        1、刑事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最高,往往成为公众的热点议题,如近年来的重大案件,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等。刑事案件的审判往往成为社会公众评判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尺。充分提高刑事案件庭审质量和水平,是人民法院“内练真功、外树形象”的重要体现,也是广大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作为老师,我经常向学生引导这样一个观点:一个公正的审判程序胜过一个实体的审判结果,这不仅是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更因为实体公正往往见仁见智。如2007年震惊成都乃至全国的廖婷婷捂死亲妹妹案,到底什么样的结果是公正的?从轻减轻是大家的一致意见,但轻到什么程度众说纷纭,而程序公正是是包括被告人及其家属和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内的社会公众都“看得见的正义”,我想没有人对婷婷捂死亲妹妹案的程序问题质疑吧?尽管检察机关认为判缓刑量刑过轻,进行了抗诉,但成都中院依然维持了原审判决。在当前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社会治安总体形势还相当严竣的情况下,成都法院系统搞这样一个活动,可以说是切合工作实际,通过实战岗位大练兵,通过规范公正的刑事庭审,展示人民法院刑事法官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过硬的庭审驾驭能力,也是向社会公众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所以,就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来讲,我觉得怎么评价都不为过。
        2、整个活动领导重视、参与广泛。不仅有中院的领导和高校专家、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乃至普通公众。各院准备充分,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在这次活动中被发现、被吸收、被借鉴。
        比如开庭的严肃性,一开始就有法庭的威严,宣布开庭纪律、宣读权利义务的准确到法条并且进行适当的解释,而不是笼统说“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比如中院观摩庭的多媒体举证质证就做得很不错;比如庭审的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程度的把握,虽然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是原则,但在有无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审判长能充分地拿捏和把握;再比如证据的当庭采信与否,很多法院也做得很不错,当庭认定率很高;而且这次观摩的24个庭当庭宣判率达到了80%以上,这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情况了;合议庭也充分尊重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的发言权;还有人性化庭审也做得很不错,比如金牛法院对因年轻冲动犯罪的“90后”被告人在当庭宣判后的训诫和教育,体现了法与理、法与情的结合,审判长不再是严肃的法官,而更象是个可亲的大哥哥。再如双流法院在宣布退庭时而不是简单地说“退庭”,而是说“请旁听群众依次有序退庭”,多这几个字,细微处见功夫,既严肃又很有人情味,后来立即就被中院庭审吸收了;还有科技化传讯被告人,如崇州法院无线对讲传讯,因为被告人有六个,必须保证庭内有充足的法警,也是很好的做法;几乎所有法院法警的素质和精神风貌让人印象深刻,法警与刑事审判联系最紧密;还有合议庭的互动等等,真正让人民陪审员陪而又审,不是陪而不审。
        再比如普通话的问题,中院有要求,在全国都走在前列,但这次通过观摩学习,觉得尤其是二三圈层的基层法院,也不能强行推广,道理很简单,本地人本地事,说普通话他们可能反而还不适应。
        3、通过大点评活动,以点带面,既充分肯定庭审质量,同时又认真深刻指出不足,有时甚至是“鸡蛋里面挑骨头”。
        尽管每个基层法院只有一次,但准备工作却是全员参与,领导重视,不仅每个法院都有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全程参与、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而且还有不少法院一把手也亲自参与庭审观摩和交流探讨,就象新忠庭长曾经幽默地说,我们刑事口搞个小活动,惊动一把手。。。,同时每次还有兄弟基层法院的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和法官参加观摩,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这种交流是非常重要的。
        庭审质量总体非常优秀,素质过硬。但我们绝不只唱赞歌,走过场,你好我好大家好,而是不放过一丝一毫的不足,那怕是鸡蛋里面挑骨头。
        如金堂法院的背景(鹅黄色,与法庭的庄重气氛不是很协调);法官的口误,和一些不太规范的用语,比如辩护人申请发言时,有个审判长说“说嘛”,是否说“允许”或者“可以”或者“同意”更规范些?如金堂法院检察官在指控容留卖淫罪时说“卖淫女”、“嫖客”,但法官运用很规范说“卖淫人员”“嫖娼人员”。。。也有个别审判长可能紧张,暂时遗忘了被告人的质证,后来立即反应过来了。也有个别法院桌牌摆放不标准,比如刑事案件都应该是“被告人”而不可能是“被告”。
        二、“刑事案件庭审大点评”活动对全市法院刑事法官司法理念是一个大的促进和提升
        1、司法民主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该项活动具有示范意义。
        我前面说过,该项活动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开门司法、民主司法的有效途径。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陪审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就这是民主司法的重要体现之一。
        司法不仅是司法精英的司法,民主司法更是保证司法公正最深厚的群众基础。比如云南高院曾经组织了个陪审团观摩庭,组织了两个陪审团,一个是由法学专家组成的“精英陪审团”,另一个则是由法院勤杂工组成的“草根陪审团”,同一个案件庭审结束后,这个草根陪审团全体成员用了不到半小时,就拿出了全体一致的裁决方案。而精英陪审团呢?各位专家争执了两个多小时,也没有结果,最后主持人说,你们再不拿出结果,按照规程,就要解散这个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精英陪审们才以微弱优势拿出一个方案,结果和草根陪审团的结果完全是一样的。我想说的是,“法之理在民之中!”,正义是社会的基本共识,这个共识只能存在于社会成员普遍的认同之中,任何只有少数人从事的专业领域中的知识,都不可能是正义本身。不要因为自己是司法精英,自己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正义的化身!且不说应当是理性的法学家,连诗人都说“有时候科学家都被搞糊涂了,却被木匠一眼看破!”。所以,只有民主司法,我们的司法才能无限接近于最广大社会公众所公认的基本伦理、基本情感、基本道德。在法与理一致时,我们讲法;在法与理不一致时,我们讲理!这样才能保证作为剥夺公民基本人权的刑罚,不至于变成恣意剥夺公民基本人权的工具!
        所以,司法人员的素质建设方面,“对司法人员的业务教育必须需良心教育相结合,良心教育必须优于业务教育,必须用良心教育来促进业务教育”;二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司法职业化必须司法民主化相结合,司法民主化必须优于司法职业化,必须以司法民主化来促进必司法职业化”。
        2、从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观走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观
        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刑事司法就是以侦查为中心,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被确定有罪了。公检法机关都是国家专政的刀把子,是打击犯罪的一条龙服务机构。
        但是现在这种状况应当改变,也必须改变,这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理念。
        如果对证据的认定是在侦查过程中完成的,是为以侦查为中心。
        如果对证据的认定是在审判过程中完成的,是为以审判为中心。
        显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当然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在审判中进行质证和认定,法官拥有最后决定权。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大环节中,应该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观念,我国司法人员也必须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刑事诉讼观念。
        在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三个大环节中,我认为审判是中心环节(侦查和审查起诉都是围绕将来可能的审判而进行的),故我非常赞同何家弘老师提出的“从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观转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观”,虽然其路漫漫而修远兮。如果说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其证据制度,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总的来说就是一个“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那么,刑事庭审就是这个过程最集中的体现!在我们国家警察权依然强大的今天,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是尤其重要的。
        3、从以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走向以证明事实的办案观
        查明与证明的区别:
        查明:自己明白。
        证明:不仅自己要明白,还要用证据让别人也明白。
        查明与证明的关系:
        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全面升华(这也是在法庭上充分质证和辩论完成的)。
        办案中心:从查明到证明。
        法庭审判绝非走过场。因此,刑事审判就是一个从查明事实到证明事实的过程,这也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所以我们的责任非常重大,每一次庭审都事关每个受国 家追诉的个人命运的关键阶段,绝非小事。
        4、刑事案件无小案,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都意味着可能剥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慎之又慎。
        这是刑罚的本质所决定的,刑罚以剥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为内容,甚至是生杀大权。
        通过这次活动,一个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我们每天要审很多案件,似乎每天都在重复着开庭、质证,认证,判决。。。这些日复一日的工作可以确实让人产生某种“程序疲劳症”,但我们想想,对于绝大多数被告人而言,他们是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上刑事法庭,必须慎而又慎。
        三、今后的一点建议
        1、活动应该形成长效机制,具体的方式我们还可以再讨论。
        2、进一步深化活动的内涵,从程序规范的刑事庭审走向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刑事庭审。程序规范是基础,公正审判是目的。
        3、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对我们提出更新更高的挑战。我们必须要加强学习和提高,以适应改革的发展和需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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