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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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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9-28

    来源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9/28/c_128274950.htm 2015年9月28日

  最高检今天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进行审议。

  根据《若干意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此外,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根据检举控告启动问责程序。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意味着,只要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样可以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行履行职责。

  为了保障客观公正地认定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若干意见》提出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进行审议。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的,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惩戒委员会作为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机构,可以更加中立、客观地对检察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作出判断。(记者 高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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