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新华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403/t20140321_1353454.html 2014年3月24日
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至12月部署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此次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且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如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障等。专项监督活动的开展,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地方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多发的势头,其中不乏一些典型案例。本报集中展示一批典型案例,以此展现专项监督活动显著成果,为各地持续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提供参考借鉴。
环境资源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庆武隆滥伐林木案
2013年3月,武隆县检察院侦监科在该县火炉镇检务联络室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中,有群众反映,该镇沧沟乡沧沟村铜撞岩组“乱石告”山林中的松木被砍伐100余株,该科检察官经调查发现,该山林系被高某、汪某、高某某三人砍伐且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经折算活立木蓄积大约17立方米,高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符合立案标准,遂建议县林业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查处。2013年11月8日,武隆县法院判处高某等三人6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二:江苏常州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
2013年5月至8月间,江苏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等7人将化工废水运输至滁州向农田、水渠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并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安徽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侦监科发现该线索后,立即督促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公安机关于8月25日立案侦查。2013年9月30日,该案7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捕,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湖南株洲李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
该案是湖南首起将废水偷排于城市下水道并流入湘江饮用水源的环境污染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
2013年5月6日,贺某、姜某受李某指使,将工业废水偷排于株洲城市下水道,接到群众举报的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分局监察大队赶赴现场,将正在往下水道排放废水的犯罪嫌疑人制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侦监科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做好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的衔接工作。9月26日,石峰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贺某、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四:内蒙古扎兰屯非法占用草场案
2013年7月,内蒙古扎兰屯市检察院侦监科接到举报称李某非法占用草场60余亩,同时,扎兰屯市草原监理站向扎兰屯市检察院反映公安机关对其移送案件不予立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该院侦监科认为可能存在犯罪事实,于是会同市草原站的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被非法开垦的草场进行实地测量,发现已达到20亩以上。侦监科干警又前往扎兰屯市国土资源局、镇政府、草原站查找航拍图、土地台账等相关书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确认李某非法开垦的土地性质属于草场。于是,扎兰屯市检察院依法向扎兰屯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市公安局接到通知后主动立案。扎兰屯市公安局2013年11月14日依法对涉案人李某、祁某提请批捕,市检察院依法作出批捕决定。现本案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五:黑龙江伊春毁坏林地案
2013年4月20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检察院侦监处在网上关注到一网民反映伊春区东升乡生态资源破坏严重,希望有关部门迅速制止的帖子,立即派员实地勘查走访。检察官发现该乡人工育林林地破坏严重、农用地遭到毁坏的案件线索,并对伊春区资源林政局办案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侯某毁坏林地21亩,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而林政部门只作了罚款处理。检察机关遂向林政部门提出“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建议,但移送后公安机关以“被毁坏的农用地能够恢复”为由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予以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于5月6日立案侦查。2013年9月17日,侯某被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六:湖北蕲春化工废水泄漏案2013年6月,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该县约20吨有毒化工废水泄漏,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该院侦监科经走访现场、咨询环保专家后,认为已涉嫌犯罪,书面建议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该院侦监科立即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批准逮捕该起污染环境案主犯顾某,并提出了2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目前顾某已被提起公诉。
食品药品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河南严查有毒有害食品
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创新工作思路,与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开展为期8个月的“打击食品犯罪、切实保障民生”专项活动,从各相关执法单位抽调19名执法人员组成6个暗访组,集中摸排线索、移交案件。自2013年5月底以来,共联合取缔生产有毒有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工窝点四个,均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在嫌疑人杨某家中起获用于非法添加的工业甲醛溶液8瓶,经检验,在杨某和贾某生产的牛血中甲醛含量严重超标;聂某和王某在生产卤肉中分别使用了工业松香和亚硝酸盐。目前,这四起案件均已被提起公诉。
案例二:江西新余非法销售猪肉案
2013年4月20日,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侦监处与市商务局在走访时发现,该市私自屠宰生猪现象严重,造成大量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隐患。经摸排,发现李某在贯早村私设窝点,长期私屠滥宰。因该地属城中村,情况复杂,执法部门强制措施有限,对该窝点一直存在打击不力现象。5月3日,该院侦查监督处向商务执法支队发出建议移送函。此案被移送后,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李某立案侦查,查明其违反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非法销售猪肉价值人民币62.6万元。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李某。12月12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万元。
案例三:江苏南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办理的假冒美国新科技公司CELLFOOD营养液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成功办理了这起售假时间长达五年、涉及十余省市的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案件。
经查,2009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销售给上海客户假冒“CELLFOOD”营养液金额达44万余元,赃款由二人共同分得。2013年3月29日,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遂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4月27日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于2013年5月3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2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案例四: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倒卖死畜肉
2013年4月1日,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在走访卫生局等行政执法机关时,发现一起倒卖死畜肉涉嫌犯罪线索,当日即通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督促动物检验检疫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跟踪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讨论会,引导侦查取证,明确案件定性,同时高检院和公安部也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2013年6月20日,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捕犯罪嫌疑人王某,6月25日纠正漏捕同案嫌疑人贾某,并结合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个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经查,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大量收购病死、冻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羊,销售2000多只带皮的羊、20余吨白条羊。经鉴定,王某收购未销售的牛羊肉中检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病菌。2014年1月10日,东乌珠穆沁旗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王某和贾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8万元。
案例五:江西南昌县“毒皮蛋”案
2013年6月14日,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新闻30分》等栏目曝光江西省南昌县几家禽蛋加工厂使用工业硫酸铜腌制皮蛋,引起民众广泛关注。南昌县检察院于6月15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县公安局对罗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该院指派相关业务骨干监督现场勘查,参加案情分析会,引导取证,并及时批捕罗某。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案例六:新疆伊犁非法加工病死牛、马肉案
2010年至2013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弟弟王某某等人在昭苏县私自设立收购、屠宰点,以每头500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收购未经检疫的病、死牛、马肉10余吨销售给多家肉食品厂,生产加工肉制品、马肠子投放市场销售,时间长达4年之久。2013年3月7日,新疆伊犁州检察院走访发现线索后,经审查于3月13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派出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会同公安机关研究侦查方案,引导取证。2013年11月11日,王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2万元;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通过对此案的突破,执法司法部门另查明涉案非法生产加工肉制品企业3家,涉案人员12人,公安机关均立案侦查。
劳动保障领域典型案例
2013年6月28日,辽宁省鞍山市人社局到鞍山市检察院就该局受理的建筑工程承包者拖欠近百名农民工薪金60余万元的三起案件进行咨询。鞍山市检察院就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其中两起案件(周某,辽宁省大连市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近30余万元;屈某,辽宁鞍山市人,拖欠农民工工资32万余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另一起因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条件,应予以行政处罚。对此,鞍山市人社局将上述两起涉嫌犯罪案件三次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均不予立案。鞍山市检察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召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三方现场联席会议,取得共识。10月31日,检察机关及时跟进,主动到公安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当日对该两起案件予以立案。目前,其中一案已处于审判阶段,且欠薪方同意偿付农民工工资近30万元;另一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欠薪方已支付农民工工资32万元,目前案件仍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近百名农民工对检察机关、劳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表示感谢。该案的办理,在鞍山地区引起很大反响,包括建筑等诸多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有很大改善,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严打“保护伞”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3年以来,福建省各级侦监部门配合自侦部门共查办环保、林业和耕地保护等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159件330人,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252人。福建省检察院和福州、宁德、厦门、南平市检察院先后依法决定逮捕了省环保厅原副厅长王国长、霞浦县环保局原局长陈小平等职务犯罪嫌疑人16人。
案例二:专项监督活动中,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注重加强与自侦部门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向自侦部门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7件17人,均已立案。如鹤岗市院在专项监督活动中获取萝北县可能存在滥伐林木的犯罪线索,与反贪部门联合调阅林业局执法卷宗,通过调查发现赵某6人在该林业局5个林场超采滥伐林木2313立方米,已涉嫌犯罪,遂立即监督林业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深挖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线索,发现8名林业局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线索,全部移送反渎部门立案侦查。
案例三:专项监督活动期间,河南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自侦部门有力配合,深挖危害民生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线索,坚决查办相关渎职犯罪。2013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侦监处在审查一起公安机关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合同诈骗案件时,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伙同他人以高利为诱饵诱骗省民政厅所属2个单位转移银行账户,然后趁机偷开网银,盗窃对方资金7500多万元,而公安机关对该犯罪线索未予处置,该院随即监督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并抓获另外2名同案犯,目前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对该案涉及的省民政厅有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移送反渎部门立案查办,3名嫌疑人受到查处,其中正处级干部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