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资讯中心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二十年"依法维权二十事"
点击次数:724
日期:2013-12-03

        来源于: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312/t20131202_1262993.html 2013年12月3日

  正义网北京12月2日电(记者 刘文晖)在迎接新《消法》颁布之时,为了切实维护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责、推动全社会共同依法维权,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消法》实施二十年来,各级政府、消协组织、广大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所走过的历程进行了回顾,从中选录了部分典型事件,并从这些事件中感受二十年来在推动法制建设、提高维权意识、探索公益维权和依法履责、仗义执法方面社会各界所作出的努力,反映我国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艰苦历程和巨大成就,映射全社会维权理念和手段发生的深刻变化。希望在新《消法》即将实施、中国消费者运动迎来三十年之际,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站在历史的肩上,从中汲取经验和力量,再度扬帆起航,取得更大成就。

  事件一 啤酒瓶、高压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伤人事件频现,催生强制标准护航消费安全

  1994年前后,啤酒瓶、高压锅爆炸致人伤残、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引发煤气中毒等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事件频发,给部分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对此,中消协开展深入调查,组织专家座谈,分析研讨危害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中消协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产品的强制安全标准和使用规范,淘汰落后产品,呼吁并督促企业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做出醒目警示。经多次走访相关部门,有关建议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原轻工总会和原国家技监局先后出台了“流通领域瓶装啤酒必须使用B瓶”、“高压锅使用寿命不得超过8年”、“强制淘汰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强制规定,为保障消费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事件二 “知假买假”引发争议,“加倍赔偿”广为人知

  1995年,山东青年王海在京城某商厦发现假冒知名品牌的商品,于是以消费者身份在该商厦购买多件假冒商品,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向该商厦索赔,以获得增加商品价值一倍的赔偿。王海“知假买假”行为经《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争议,《消法》第四十九条“加倍赔偿”的规定也引发公众关注。事件发生后,中消协在北京召开“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就“王海现象”所引发的如何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这一惩罚性条款,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打击欺诈行为展开讨论,进一步推动了《消法》第四十九条在全社会的认知。1996年,法律界人士河山“徐悲鸿假画案”胜诉,中国消费者协会再次召开座谈会,呼吁加强对《消法》“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条款的理解和落实。虽然王海“知假买假”引发对其“不当获利”的争议,但公众藉此事件充分认知“加倍赔偿”,为消费者依法维权展现了新的路径。

  事件三 全国布点农机投诉站,农民农机质量投诉有门

  1996年5月31日,中消协与农业部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总站联合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因购买农业机械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权益受损的农民,均可向投诉站投诉。自此,中消协在全国进行推广,辽宁、山东、陕西、福建、江西、新疆等省区分别建立了“农机投诉站(中心)”,江苏建立了省农机检测站,一些区县还在农业、农机、供销等部门建立了农机分会或投诉站,甚至将“农机投诉咨询服务点”拓展到乡镇,极大地方便了当地农民的咨询和投诉。

  事件四 “公益”诉讼第一人——为五毛钱电话费打“服务欺诈”官司的公益维权人物邱建东

  1997年1月,邱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星期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家公话代办处打公用电话一分钟,发现代办处收款时未执行“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向其多收0.55元话费。在东城区一家公话代办处,邱建东于晚上九点以后打公用电话一分钟,该代办处也未执行收费半价的规定,也向其多收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西城区、东城区两个法院起诉两代办处,要求加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0元,另外要求赔偿有关的交通费用。尽管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得不偿失,但这明显代表公益性质的诉讼,是正义和公正的体现,是对服务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警示,受益的必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1999年邱建东获得中消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事件五 中消协首开产品环境安全测试,装修材料安全问题引发强烈关注

  1998年,随着百姓居室条件改善,房屋装修日渐成为消费热点,中消协在国内率先针对装修材料的污染问题开展调查测试。1998年到2000年,中消协先后开展复合地板、大芯板、乳胶漆、室内空气质量的测试和调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测试结果,引发消费者的普遍重视,推动国家相关建材产品环境污染限制性标准和室内装修空气标准的出台,有力推动建材市场的规范,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

  事件六 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统一开通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 

  1999年3月1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统一开通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12315电话为依托,建立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集受理、查处、监管为一体,覆盖全国城乡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12315专用号码的启用,进一步畅通了消费者的诉求渠道,更加方便工商部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有力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事件七 “明明白白消费”年主题唱响大江南北

  2000年伊始,中消协向社会发布当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明明白白消费”,并以“明明白白装修”为主题,与北京市消协共同在北京开启了当年的系列主题活动。贯穿全年十二个月的“明明白白消费”主题,成为引导全社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最生动的诠释和行动准则,也成为自1997年中消协首次提出消费者维权年主题之后最深入人心的消费维权理念。

   事件八 “三菱”汽车成问题产品召回第一案

  2001年2月28日,持续数月的“三菱”缺陷汽车问题终于迎来妥善处理。2000年岁末,宁夏、云南等地相继发生日本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在正常行驶中制动突然失效的安全质量事故。2001年 2月 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紧急公告指出,V31、V33越野车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决定自即日起吊销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禁止其进口。三天后,三菱汽车公司迫于舆论压力,在北京宣布决定召回检修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中消协在确认帕杰罗两款型号的汽车存在设计上的安全隐患后立即介入此案,就其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同日本三菱公司进行交涉。先后6次与三菱公司会谈,促使对方制定了召回方案,明确了有关赔偿条款,并在消协的监督下逐步落实。

  三菱汽车召回事件,成为国内因质量问题、被迫召回汽车产品的第一案,也启动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事件九 广东童车致幼童致残,消委会呼吁保障儿童安全

  2002年5月,广东省消费者朱某向省消委会投诉,其3岁的儿子在骑国产14寸儿童自行车时,不慎被童车链罩和链轮夹断中指致残,向厂家索赔遭拒。经调查,当时童车安全标准滞后,标准中没有预防儿童伤害的保护性要求。广东省消委会在积极帮助消费者寻求赔偿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标准缺失的问题,呼吁对国标中链罩保护一项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改,并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最终,于2007年元月1日实施的新版国标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中,增加了关于车轮转动精度和车轮间隙的要求,更好地避免儿童在使用或玩耍自行车时夹伤手指,保障广大儿童安全。

  事件十 全国消协联合向不平等格式条款说“不”

  自2003年,中消协与全国各地消协组织共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内容涉及电信、银行、保险、燃气、电力、自来水供应、商品房、汽车、农资等领域,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点评推动电信、银行、保险等社涉评企业和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了对行业、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点评活动对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增强行政监管力度、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改进企业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中消协被中央电视台评为年度“中国十大经济人物”、年度“中国十大法制人物”、和“社会公益奖”,2008年被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等单位授予“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优秀集体”。

  事件十一 上海消协迎来改制,维权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2004年2月,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应消费环境变化的现实需要,上海市政府决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改制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了“履行法定职能、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的性质。同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消保委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协的职能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对“市消保委”行使“市消协”职能予以确认,提供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为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辟了新天地,消委会的维权公信力得到大大提升。

  事件十二 “电信卡余额不退”不平等格式条款终结

  2005年3月3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联名向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电信正式致函,提出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电信卡过期,余额应该退还消费者。此举将“电信卡余额”问题的争议推向了白热化。而此前,原信息产业部下发的《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要求妥善处理电信卡余额问题。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各大运营商终于开始积极回应“电信卡余额”问题,他们各自拿出具体方案,以解决电话卡余额问题,以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

  事件十三 连云港市消协在全国首创“诉调对接”机制

  2006年,连云港市消协联合各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创立消费维权“诉调对接”新机制。“诉调对接”机制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全市法院凡属消费纠纷诉讼案件,先由消协参与调解,然后再进入审判程序。也就是说全市两级消协承担法院消费纠纷诉讼案件的前期调解工作。同时,消协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法官给予案件的法律指导工作。随后该机制在全省得到推广。 

  “诉调对接”机制从国家职能重心转变角度看,大调解机制使得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得到有效拓展和改善,也使众多消费纠纷快速调解,获得受法律保护的调解结果,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事件十四 交强险入听证程序,保费降保额升

  2007年12月14日,首次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在北京举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表各家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交了《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中消协派员参加听证会,并提出重要意见。会后保监会宣布,自2008年1月,交强险基础费率下调的平均幅度为9.5%左右,责任限额也由6万元上调至12.2万元。

  作为国家强制私家车主购买的一个险种,交强险问世之初就饱受争议,中消协多次代表消费者向保监会、中国保险协会提出降低保费、提高保额、召开价格听证会、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的意见建议。交强险听证会的召开,是我国金融业第一个全国性听证会,对金融业规范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价格制订过程,具有典型意义。

  事件十五 中消协倡导和解机制,开辟投诉便捷通道

  2008年,经过两年的摸索实践,在探索“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的投诉和解机制理念的基础上,中消协向市场占有率较高的部分企业发出《中消协投诉和解联络单位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推动一批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服务体系,自愿成为中消协投诉和解联络单位。此后,一些地方性企业也相继与各地消协组织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大量消费争议通过这种合作机制和解在企业、化解在基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消协组织的工作压力。2012年3月,在相关企业公开承诺的基础上,中消协正式开通“投诉和解平台”,为消费者开辟了更加便的捷网络投诉和解通道。

  事件十六 我国迎来首部《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在我国面临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受损害消费者给予十倍惩罚性赔偿。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增加食品企业的违规成本,加重惩罚性条款,才能时刻鞭策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安全意识,让食品质量更加安全。

  事件十七 浙江省工商、消协叫板丰田“差别待遇”

  2010年1月,天津一汽丰田汽车宣布召回75552辆存在油门踏板缺陷的RAV4汽车。在汽车召回过程中,由于丰田公司对中国消费者实施“差别待遇”,引起了国内消费者的强烈不满。3月,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联合启动了“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专项行动”,要求丰田公司同等对待中国消费者。4月,丰田向媒体表示对浙江消费者的服务代金券办法适用于全国丰田召回车主。丰田维权事件,表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消费维权必须确立国际化的维权视野,由部门维权向社会式维权推进,由注重个体投诉向关注群体性受损事件转型。

    事件十八 启动反垄断调查,发改委打响反垄断第一枪

  2011年11月,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两家电信企业发起反垄断调查,自此开启了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政府首次针对企业垄断行为的执法行动。随后,国家发改委及有关省市先后展开了汽车、奶粉等行业的反垄断执法行动,并在2013年首次对六家奶粉企业开出“天价”罚单,昭示利用《反垄断法》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成为常态。

  事件十九 劝谕“苹果”公司对其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进行整改

  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中消协联合地方消协针对苹果公司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售后服务问题先后三次进行公开点评。在中央电视台等全国主流媒体的大力支持,专家、律师、消费者的积极参与,特别是行政部门的介入督促下,终于促使苹果公司于2013年4月向中国消费者致歉,并就其售后维修政策进行修改和调整。这是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成果,也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历时9个月持续开展苹果维修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工作取得的实质进展。

  事件二十 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大修

  2013年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10月25日高票通过。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大修。新《消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完善了“三包”规定,终结“霸王条款”,并加重对违法经营的惩罚。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   86026464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