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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改革涉入深水区 各方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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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0-15

        来源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10/15/c_123822415.htm,访问时间:2012年10月15日

        国庆长假刚过,国务院就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争议较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权下放。

  此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三个领域。其中,力度比较大的是18项外商投资领域审批项目的下放。

  从2001年到现在,国务院已先后分六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近七成。而今,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

  据了解,在取消和调整了6次之后,中央加地方还有1.8万项审批项目需要审批,其中中央还有1000多项,地方有1.7万多项。

 

减少审批环节

  本报注意到,在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机关由原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变更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此消息一出,便引起热议。

  据了解,这次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权下放,是314项中的一个小项目,是一揽子的而不是仅针对楼市调控的,其方向是深化市场机制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这轮楼市调控政策的核心,在于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主要政策措施是财税、房贷差异化调控政策,杀手锏是限贷、限购等政策。”中房协一位副会长说,只要这些政策没有松动,楼市调控就不会松动。

  “在楼市调控一揽子政策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权不在其中,何况这次只是下放了半个审批行政层级,并非彻底取消审批。”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分析,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权下放后,能够进一步降低审批成本,缩短审批时间,与楼市调控没有关系。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权得到下放,透露出一个信号,也就是《决定》提出的,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不仅如此,《决定》还指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改革先易后难

  记者查阅注意到,在国务院部门层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31个省(区、市)级政府部门近年来也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近七成。

  “这体现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思路。”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告诉本报记者,现在的行政审批改革有进步,但还不是足够的大。

  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心的一位研究员认为,第六批调整取消的决定尽管已经公布,但并不意味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就此完成。

  汪玉凯进一步分析,现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各部门,这些部门上报的改革项目大多数避重就轻,导致改革的难度大、进展慢,这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难点。

  中国农业大学(微博)教授常清也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当前压力重重,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调整的。

  多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把越来越多的市场能决定的交给市场,行业自律组织能决定的交给行业协会,逐步减少行政力量的干预还是一个大方向。也有专家同时建议,应该在生态、环保、食品安全、国家安全等关系到未来子孙后代及国家安全的方面加强监管与审批,其他方面则可以交给市场。

 

 

        建言献策:

关键在于破除既得利益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日前颁布,国务院决定取消、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71项。文件明确规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自2001年10月我国开始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始,这已经是第六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并且确立了政府必须退出行政审批的几个重要原则。当我们尝试去想象每一项行政审批权的取消,背后可能经历怎样的权力博弈,就不难发现行政审批改革的循序渐进,需要坚定的决心和不懈的努力。作为计划经济权力运行模式的延续,每一项行政审批都意味着一项行政权力,自然也意味着各种既得利益,因此,行政审批改革的关键,其实就在于破除既得利益。

  有一个词叫“审批经济”。在土地财政兴起之前,全国各种收费、基金、附加等,曾经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半。经过历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之后,现在的“审批经济”虽然大不如前,但是很多收费多且频率高的项目依然被地方保留。有些地方行政审批项目,甚至完全就是以收费作为主要存在目的。最近一些地方,之所以急欲增加诸如“风能国有”等行政审批项目,大多也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

  “审批经济”最终结果是权力寻租泛滥。某种意义上,相当大部分的贪污腐败行为,皆与审批权滥用存在密切关系。将行政审批改革进行到底,其实也是重要的反腐手段,有利于减少腐败寻租的空间。

  还有,我们常说的破除垄断首先就应该从行政审批改革上寻找突破口。因为,很多的垄断行为,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民资进入,而主要是以严格控制行政审批的方式来间接落实。而这些所谓“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领域,其实大多数都应该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范围之内。将来的行政审批改革能否更进一步涉及到这些方面,无疑将是最为值得期待的。

  说白了,行政审批改革就是要放权限权,权力部门手中的生杀予夺权力小了,市场交易与社会行为就会愈发自由。行政审批改革不仅能约束政府权力、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企业和个人的行为限制与经济负担,同时更是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要步骤。因为行政审批改革关键在于破除既得利益,我们当然不可能奢望毕其功于一役。眼下最重要的,首先是被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在地方能被不折不扣落实,然后是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以不审批为原则、以审批为例外,对行政审批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改革。

行政审批改革必须纳入法制框架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必须在法治框架之内进行,在注重实体正义的同时,重视程序正义,保障“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日前,国务院决定取消、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据规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这不是第一次,所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也不算多,从2001年启动至今,已分6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然而今次举措意义非比寻常,除行政审批项目瘦身之外,还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取舍、去留定下大政方针,一个“凡”字足以成剩余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的方向性依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之规定,不仅是对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能力的信任,更是政府自我革新、实现“大社会、小政府”宏愿之决心。政府瘦身,既要减人更要省事,而且省事比减人更重要。事不省,人无法减;事省了,减人顺理成章,机构改革也就水到渠成。

  今年,我省获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之后,省长朱小丹曾经说过,“没有‘革自己的命’的决心和勇气,就难以突破与科学发展、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政府部门权力利益格局,难以闯过改革‘深水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革自己的命”的决心和勇气,可谓切中肯綮。一方面,行政审批牵涉到部门甚至是个人利益,砍掉某些审批,“油水部门”顿时变成“清水衙门”,直接损害到某些人的切身利益,引起反弹是可以想象的;另一方面,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向“深水区”,无关痛痒、涉及面小的事项已经删削,剩下的往往是难啃的“硬骨头”,推行难度可想而知。

  事实正是如此。据报道,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过程异常艰辛,有时为了一个项目的清理,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与有关部门的来往函件多达五六个回合。个别部门“挖地三尺”翻出“老皇历”——多年前的部门规章依据,作为种种不能“砍”的理由。公众的担心亦在此,大政方针虽然作出,基层是否阳奉阴违,政令能否通行无阻,确实不是杞人之忧。

  从改革的效率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首先要过民意关。虽然,一个“凡”表述非常清晰,不存在歧义,但何为“能够自主决定”、“能够有效调节”与“能自律管理”,站在不同立场,必有不同理解,有时甚至形同冰炭。不难预见,如果行政审批改革仍处于公权力自说自话的状态,改革必然陷入“扩张—取消—再扩张—再取消”的怪圈。破解之道在于,广泛的公众参与——将行政审批项目公之于众、接受检阅,从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中,吸纳足够的智慧,帮助管理者作出合乎公共利益增进的政策选择;从改革的纵深维度,行政审批躲不过法治视野。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必须在法治框架之内进行,在注重实体正义的同时,重视程序正义,保障“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牵涉面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如何将国务院作出的方向性文件具体化、可操作化,将美丽图景化为美好现实,这需要各方达成共识,并付出努力,而不是应付与敷衍。

政府退出公民可自决项目别停在名义上

  政府退出公民可自决的审批项目,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效能,还可以进一步夯实遏制行政审批环节腐败的制度基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近日公布,《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不少项目涉及原先认定的“敏感领域”。引人注目的是,《决定》还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政府退出无须管理的领域,势属必然。一方面,政府的管理触角不可能抵达社会和经济事务的方方面面,“看得见的手”管得太多,既管不了也管不好,而且无谓增加过多行政成本。这些成本,又往往会通过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分摊而消化,实际上,会阻碍社会和经济辅助力量的发育生长。越来越繁杂的社会和经济事务,需要非政府力量的参与治理。

  另一方面,成熟社会的养成,从来都是以内生性力量为推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能力培养自己的合作方式、行业规范,这些方式和规范往往因为贴近现实而更有效率,因此,可以起到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还要看到,政府退出,从根本上说就是行政审批权力的下放或交还。不合理的行政审批权,不仅意味着社会负担的加大,还意味着寻租空间的创设。政府退出公民可自决的审批项目,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效能,还可以进一步夯实遏制行政审批环节腐败的制度基础。

  当然,从现实来看,政府退出该退出的领域,是利益链条的正向重组。意义再重大,作用再积极,也可能遭遇形形色色的软硬阻力。从这个角度讲,要防止政府退出只是名义上的退出。实际上,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以及怎么管,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行政法体系。批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就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而在上级法层面,也有较完善的法规设计。

  让政府退出公民可自决项目别停在名义上,需要系统性和结构性的改进。其一,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制度行事,否则严肃追责;其二,是尽可能厘清行政审批环节的利益格局,剥离附着其上的部门和个人利益,使行政中立化客观化。如果政府是不必要的利益方,那么,通过各个环节寻求利益就会成为不可消解的内在冲动,政府退出就可能成为空话。类似无视行政许可法的事情仍可能发生。其三,是在公民可自决的事项上,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其权利或选择空间,如此,才能发挥其创造力和实践力,进而激活更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能量。

取消行政审批改革,千万别出现反复

  近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是历年来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第六批次。如果仅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角度来讲,这项变革已经取得非常大的成绩。前后六次出台的决定已经累计取消和调整了20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这其实相当不容易,说明政府职能转变的循序渐进,以及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的不断调整。

  不过,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除了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技术层面和工作流程的规范,还要通过政府行为的公开化、透明化来制约权力的运用,平衡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目前,世界不少国家的政府都在讨论是否放松管制的问题,例如当前美国大选中,奥巴马和罗姆尼共同面对的一大辩题就是,要不要放松政府管制。中国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不同的是,放松政府管制对中国而言,更多意义上就是指放松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一些审批项目。

  过去,中国政府属于典型的“全能政府”,政府大包大揽,拥有大量财力物力和公共资源,但人们总是质疑政府的决策是否科学有效。一些人则不断批评政府在社会和经济事务中存在越位,即政府行政审批权力太大,导致公民个人能决定的许多事务都需要经过政府审批,地方就能决定的很多事务要中央审批。

  例如在股市,投资领域存在不少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这是股市长期萎靡不振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过度管制使企业寻找各种手段进行权力寻租,谋求通过上市圈钱,结果一些效益不佳的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也奇货可居;另一方面,管得太多,也促使企业使用各种手段逃避管制,产生类似与中介信用机构合谋出具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等问题,加剧了市场投资风险。

  因此,前后六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于规范政府行为非常重要,也是继续深化行政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政府可以从繁琐的审批事务中抽身,转而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决策资源集中用于社会经济重大事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自主权相应获得扩大,可以更加积极地运用本地资源发展本地社会民生和经济,个人和企业也能更多地参与社会发展和治理。可见,行政审批改革将带来社会治理结构的深刻变化,逐步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让政府真正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在市场竞争之外发挥辅助性作用。

  当然,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往往是先易后难,某些审批项目越到后来就越难取消。有些人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雷声大、雨点小”,雷声过了雨下不来,即使下雨了也会被人截流。这种批评不完全正确,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实存在一些具体层面上的反复。一遇到某些具体的敏感问题,政府总觉得应加强管制;而通过行政审批“添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诱惑又始终存在。因此,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能只靠宏观层面的舆论推动,必须培养微观层面的动力,推动政府公开化、透明化,制约政府部门的具体行为,才能降低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出现反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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