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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在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国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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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5-31

在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国刑辩律师

作者:蜀鼎李凯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我之所以写作本文,是因为看了田文昌老师和陈有西律师的两篇文章,有了一些想法。故一方面想把自己的想法与博友们分享,另一方面也希望能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一些思路,同时,也为刑辩律师扩大生存的夹缝做出一点点努力。

   田老师的文章题目叫“要实现审判为中心,先扫除五大障碍”,陈律师的文章名为“生是组织的人,死是组织的鬼”。两篇文章看起来南辕北辙,但都是痛陈中国当下刑事司法的弊端。而我作为一名刑法学者和刑辩律师,自然也很难置身事外,撰写本文是有感而发,权当是一次随想的记录。特别要声明一点,本文并不质疑我国现有政治体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只是希望在现有政治体制的框架下推动刑事法治建设。

   我想,中国的刑辩律师大概是在以下几个夹缝中生存:

   一、在法院与“组织”之间生存

   虽然现在我们在努力改变党委、行政机关插手审判事务,但在中国当下的体制格局下(党委书记统管一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司法建设等方方面面,司法主要由政法委来协助。而地方行政首长是党委副书记,居于组织的核心圈。就连公安局一把手,居然在级别上也与检法两家的一把手平起平坐,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基本格局是一府两院,即应当是地方行政首长与检法两家的一把手同级别,而不是公安局长。当然,如果连常委都进不了,即便检法两家和行政首长平了级也没用。有一次看本地新闻,说检察院和法院领导向党委汇报司法改革工作,看到行政首长兼党委副书记坐在书记旁边煞有介事地听取汇报,我的心里就打鼓了,这样的基本格局不变,司法改革是难见成效的)要法院完全避免或排除外界干扰是不现实的。因此,在一些大要案、敏感案件的辩护中,律师的作为空间是很小的。特别是在纪委首先介入的一些贪污贿赂案件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作为律师来说,纪委介入的案件要做无罪辩护,基本没有空间(具体原因在陈有西的文章中有),哪怕是否构成自首,很多情况下都是由纪委说了算。“组织”上想要的结果,法院通常会给,可以说法院在法律和组织的夹缝中生存,律师有没有夹缝都要画上问号。

   二、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生存

   “公安做菜,检察院端菜,法院吃菜”这是老生常谈,如果菜做好而且端上桌了,不吃的话会很浪费,做菜和端菜的人会很不高兴,这是人之常情。特别是端菜的人还有权依法监督你把菜吃了,作为律师要当拦路虎恐怕是不行的。我不止一次在刑事法官的口中得到了“要照顾检察院的情绪”的说法。为什么?第一,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实施的正确与否,它是有话语权的;第二,检察院是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机关,法院不按它的意思来,有吃大亏的可能(不是说贪污受贿的问题,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还是靠谱的)。所以,审判权在法院,实质上也不一定在法院,这样的现状也是刑辩律师的夹缝。还有,从人员流动来看,法院领导到检察院任职,或检察院领导到法院任职,都会导致“法院照顾检察院情绪”的做法,正如波斯纳所说:“法官也是普通人。”基本的人情世故大家还是懂的。

   三、在法官与审委会之间生存

   律师参加庭审,提出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不论在法庭上如何滔滔不绝、有理有利,没用(不仅没用,可能还会带来负面效果)!但凡大要案或争议很大的案件,要上审委会,运用集体的智慧加以解决。结果好,皆大欢喜,办错案了,责任可以分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所以争议大的、敏感的案件,你向承办法官说得再多也没用,不是他不作为,是他没有空间,承办法官都没空间,律师呢?(通常来说,法官会把辩护意见汇报给审委会,但有没有选择性地汇报就不清楚了。关键的问题还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在,我们在搞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我参加了两次研讨会,学者们大都说庭前会议怎么搞,交叉询问怎么弄,警察、证人的到庭问题。我认为,庭审实质化本身没错,但关键是,这个东西搞出来要达到以审判为中心,判决实质化的目标,如果只是关注法庭审理个案的技术化的东西,庭审实质化只能成为司法公正的遮羞布。一句话,庭审实质化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而不是一项技术性的工作。

   四、在正义感和当事人利益之间生存

   我们碰到过一些争议比较大比较敏感的案件,我们做的无罪辩护,公检法弄了几年没有定论,人还在看守所关着(这里要多说一句,我们一直说要治理冤假错案,我想,先把取保候审这项工作做扎实了再说其他的。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你把一个无罪的人关在看守所里面是不合法、不自信的表现,所以,刑事诉讼中要以取保候审为原则,羁押为例外,而不是相反),关久了之后,案子就更难下台了,如果要判无罪,错案追究怎么办?国家赔偿怎么办?所以,司法机关会倾向于有罪认定。有些时候的有罪认定是制度造就的,而不是法律造就的。基于正义感,我认为案件应当判无罪,但现实情况是不太可能。那么,怎样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呢?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考虑改变罪名(事实上,我认为,我们“找”的罪名比司法机关定的罪名更有说服力),于是我们开始给当事人寻找合适的能让他早日重获自由的罪名。这是何其讽刺的现象——辩护人给自己的当事人“罗织罪名”!我们作为学者,好歹还有司法界的人愿意倾听我们的意见,其他律师呢,很多时候在做着看似有用的无用功。现实的情况是,我们无奈地在正义感和当事人利益之间求生存!

    刑辩律师在工作中能起到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体现着一国的法治化程度。如果律师们只能在狭小的夹缝中求生存,恐怕并不利于建设法治中国。给他们更大的空间,倾听他们的声音,才是正确的法治之道!当下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也应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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