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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中心主义对刑法学研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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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1-05

作者:魏东

    目前中国法学界逐步形成了一种具有“民族的”特色的法权中心主义(法学与法学思潮),其研究活动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开展了近20年,值得学界关注。据了解,法权中心主义法学是在与权利义务法学的对立和竞争中发展起来的,也是在与权利本位研究范式的对立和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其基本主张是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在学术的技术层面解释法现象。“法权中心主义提出和初步证成了一系列新的基础性理论观点,其中主要是:法律生活经验的事实表明,权利和权力才是法律世界中最重要、最常见、最基本的法现象;由权利和权力的实际地位所决定,社会法律生活最基本的矛盾不是权利与义务的矛盾,而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权利权力客观上是一个统一体,因而它应成为法理学的独立分析单元;法律关系内容分别体现在权利—权力、权利—权利和权力—权力三重关系中,等等。”而法权中心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方面,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是政治哲学上的两个极端,权利本位与权力至上则是法律哲学上的两个极端,其社会实践后果都不理想。中国的法学应当改变权利本位或权力至上的两极化思维定势,为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确立一个平正、中庸的中心。法权中心主义与权利本位在内容上的一个根本差别,是它实际上主张在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不偏于一端。法权中心也与历史上人们谈论的社会本位有根本的区别:社会本位是站在与个人、权利、公民个体利益和私人所有之财产的对立面做自我定位的,它在历史上实际上往往是偏向甚至等同于国家主义立场的,而法权中心主义历来不赞成这样的主张。”(引号中的内容均引自: 童之伟:《法权中心主义之要点及其法学应用》,来源:童之伟-法律博客,http://libertyzw.fyfz.cn/art/878552.htm,2011年1月5日。)

    法权中心主义法学思潮对于法学研究中的法学方法论、法解释论、法价值论等基础性理论范畴均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法权中心主义法学思潮不但直接影响并冲击着法理学、宪法学等基础性法学学科有关“权利义务分析框架和权利本位”立场,而代之以“法权分析框架和法权中心主义”立场;而且深刻影响着刑法学等部分法学的分析框架与价值立场,并且其中有些影响可能是颠覆性的、建设性与破坏性纠结的,虽然这方面的影响尚待进一步的考察论证与实践探索。

    目前,刑法学研究中也已经出现了应用(沿袭)法权中心主义法学思潮之分析框架(研究路径)与价值立场的一些学术成果,如有关“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代表作有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与“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代表作有林维:《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尤其是刑法解释论上的实质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等均可以从法权中心主义法学思潮中获得很好的理论逻辑支撑。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刑法哲学、刑法方法论与刑法解释论可以从法权中心主义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在研究方法论上和本体论上均可以得到某些拓展,如法权的要素解构与结构整合、法权样态与价值权衡等方面的深化研究,其中包括刑事法治视野下的“软法”理论研究的深化拓展。但是,法权中心主义对于刑法学研究的影响面是否是只有“有益的”启示之一面,也不无疑问,当然这种疑问本身来自法权中心主义法学自身的科学合理性。比如:法权中心主义内部有无进一步的“中心”(重心),权利与权力之关系是“中心位序”的关系还是的“中心择一”的关系(抑或“中心地位有无、中心地位非此即彼”的关系)?对于这方面的理论问题研讨,刑法学者需要谨慎跟进,有待于法权中心主义法学的进一步研究、发展、观察。

 

转帖:

 法权中心主义之要点及其法学应用

——在复旦大学高研院“未来世界论坛”第三届年会发言提纲

(2010年12月19日至20日)

 童之伟

 童之伟:《法权中心主义之要点及其法学应用》,

来源:童之伟-法律博客,http://libertyzw.fyfz.cn/art/878552.htm,2011年1月5日。

【按2010年12月19日至20日,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与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在新闻学院复宣酒店四楼报告厅联合举办了以“中国社会科学走向世界”为主题的学术论坛。本文出席了此次年会,并以《法权中心主义之要点及其法学应用》为主题做了专题发言(全文将另行发表)。以下是发言要点。】

 

文艺家常说,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其实不仅文学作品如此,恐怕法学作品也一样。

法权中心主义的研究活动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开展了近20年,现在可以试做些总结评说了。这只是介绍中国法学界一个很小的方面的情况,但大家可从其看到中国法学界一个侧面的情况。

一、何谓法权”和“法权中心主义”。法权中心主义是一种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在学术的技术层面解释法现象的主张。法权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某一社会或国家中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以及作为其物质承担者的全部归属已定之财产,其现实表现形式是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等。由于人们往往用权利和权力来分别概括这些现象,所以,我们不妨将法权理解为权利和权力的统一体。

二、法权中心主义对主导法学教育近百年的权利义务学说的批判。法权中心主义法学是在与权利义务法学的对立和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前者对后者进行了间断的然而是较有力度的批判,同时也承认和吸收了后者的有价值的成果。

三、法权中心主义对在法学界流行一个多世纪的权利本位说的批判。法权中心主义法学也是在与权利本位研究范式的对立和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前者对后者也进行了较有力度的批判,同时也承认和吸收了后者的思想成果。

四、法权中心主义的基础性理论观点。法权中心主义主张,不能立就不要破,有了新东西才破旧东西,破了旧就应该立新的。弃旧图新需要漫长过程。法权中心主义提出和初步证成了一系列新的基础性理论观点,其中主要是:法律生活经验的事实表明,权利和权力才是法律世界中最重要、最常见、最基本的法现象;由权利和权力的实际地位所决定,社会法律生活最基本的矛盾不是权利与义务的矛盾,而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权利权力客观上是一个统一体,因而它应成为法理学的独立分析单元;法律关系内容分别体现在权利—权力、权利—权利和权力—权力三重关系中,等等。

五、法权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方面,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是政治哲学上的两个极端,权利本位与权力至上则是法律哲学上的两个极端,其社会实践后果都不理想。中国的法学应当改变权利本位或权力至上的两极化思维定势,为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确立一个平正、中庸的中心。法权中心主义与权利本位在内容上的一个根本差别,是它实际上主张在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不偏于一端。法权中心也与历史上人们谈论的社会本位有根本的区别:社会本位是站在与个人、权利、公民个体利益和私人所有之财产的对立面做自我定位的,它在历史上实际上往往是偏向甚至等同于国家主义立场的,而法权中心主义历来不赞成这样的主张。

六、法权中心主义在宪法学中的应用

法权中心主义在法理学中有所应用,但成效主要限于评判权利义务分析框架和权利本位,并努力代之以法权分析框架和法权中心主义。

法权中心主义在宪法学中的应用,效果较为显著,其主要成果表现为:

1.法权中心主义较为成功地打通了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2.完成了以法权为定义项关键词定义宪法的努力。

3.研发出了系统揭示宪法基本范畴与基本宪法现象、利益、财产的三者关系及各自内部联系的法权分析模型。

4.提出和证明了国家权力分解定律的存在。

5.在单一制、联邦制理论上实现了正本清源,证明联邦制与单一制无优劣之分,只有是否适应本国需要的问题。

6.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既有分工又有分权、分工和分权统一的制度,决不是什么“无分权”的制度。

7.主张严格遵守宪法,依宪改革,反对国家机关或准国家机关“良性违宪”。

8.执政党严格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之关键,执政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应纳入法治轨道。

9.尝试开拓宪法实施和宪法适用研究的新方法和新路径。

10.初步证明依据现行宪法文本,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现行宪法的规定不合,行不通;

11.主张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按宪法本身的规定,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

12.证明依宪法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依据的“法律”的范围,应限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和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13. 发现中国法院虽无权解释宪法,但有权对法规范性文件做“合宪法律理解”。

14.倡导更新人大制度理念,形成合理的法权结构。

15.初步形成了法权中心主义的宪法学教学体系。

七、总结

现在很多学者是不愿意读“宏大叙事”的法学论著的,然而有趣的是,法权中心主义恰恰是一种“宏大叙事”的法学。法权中心主义还远远不够系统,面临着不少挑战。任何法学的优劣的判断标准,都不在于它是“宏大叙事”还是“微观叙事”,而在于它能否合乎实际地解释法的现象世界,并引导人们按人群需要和时代潮流改造法的现象世界。无论如何,应该鼓励法学多样化,任何一种法学都不应该借助行政力量实行垄断。

法权中心主义是其主张者基于自身的职业义务向中国社科世界推出的一个新产品,它还远远不够系统,面临着不少挑战,还有待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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