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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学范畴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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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9-08

魏东:刑事政策学范畴与方法

博士生课程《刑事政策学原理》讲座内容

主讲人:魏东教授(2010年9月6日)

 

刑事政策学:范畴与方法

编者按:本文原文题目《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考量因素与技术路线》,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这里发表时内容略有增加。

 

 刑事政策学之研究基础主要关涉两个重大问题:一个是刑事政策学范畴的遴选、确定和范畴体系构建,另一个是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的基本方法。因为,范畴遴选是确立范畴体系的前提,也是展开学科基础研究的重要方面,因此,遴选和确定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是展开刑事政策学范畴体系研究的首要工作和前提条件。同时,刑事政策学范畴体系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必须专门予以阐述。

就遴选和确定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而言,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量以下三个重要方面:(1)刑事政策学必然以刑事政策作为自己的基本研究对象。正如有学者指出,“以刑事政策为对象的学问便是刑事政策学或是作为学问的刑事政策。”[①]世人大致也普遍认同这种说法,即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在理论逻辑上明确限定为“刑事政策”。从而,在最基本的层面上可以将“刑事政策”确定为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之一。(2)刑事政策学必然以现代化命题作为学科建设的历史使命。因而,“刑事政策现代化”应当成为刑事政策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方面,应被纳入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之一。(3)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必然以公共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作为参照物。刑事政策在基本意义上属于公共政策,因此它必然遵从公共政策的基本规律,从而研究公共政策原理的共性系统知识(公共政策学原理),也成为研究刑事政策学个性系统知识的前提和基础。尽管有学者提出过相反的见解,认为“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刑事政策一般理论研究似乎并没有多大的影响”;[②]但是,笔者的前述论断应当说“在基本逻辑上”仍然是可以成立的。例如,西方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认为,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总政策的组成部分”;[③]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刑事政策都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整体的公共政策或者社会政策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④]“作为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公共政策学的一个分支”,[⑤]因而“把刑事政策作为政策科学的一个分支,是可以接受的”,[⑥]“我们是在公共政策的框架内研究刑事政策的”。[⑦]因此,研究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仍然应当“汲取公共政策学的一些基本研究成果和理论假设”,确有必要首先检讨公共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从考察公共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中获得有力的逻辑支撑,并从公共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体系出发以合乎逻辑地遴选和推导出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在刑事政策学的范畴遴选和体系建构上,需要重点阐明的内容是上列考量中的第三个方面,即如何从公共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体系中“合乎逻辑地遴选和推导出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体系”。

 

一、 公共政策学的范畴体系

公共政策学是以公共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在确定公共政策学的主要研究范畴时,有学者指出:“公共政策因其对象的广泛性,因而是一个具有明显综合性质的实证性学科。相应地,其研究范畴也是极为广泛的。”[⑧]因而,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见解立场而为公共政策学选定的研究范畴往往有所差异。但是,通过归纳分析不同学者所选定的公共政策学“范畴群”,仍然可以发现一条清晰的体系性脉络,即公共政策学的范畴体系大致包括价值范畴系统、实体范畴系统两类范畴系统;有的学者还把“公共政策发展”或者“公共政策科学化”等确定为公共政策学体系性要素(范畴)之一。[⑨]

(一)公共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

“制定任何一项政策,其首要前提就是价值判断。”[⑩]价值判断与选择是包括刑事政策在内的所有社会公共政策的灵魂,因此,研究公共政策必须以公共政策的本体价值范畴为逻辑起点。社会公共政策[11]的价值理性问题,应当成为公共政策学的首要问题,因为这是展开社会公共政策理论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离开这个问题的社会公共政策理论研究应当说是一种危险而不负责任的理论,甚至可能演变为一种“政策投机”理论。美国学者认为,社会公共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和策略的大型计划”,[12]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分配”[13];(社会公共政策)决策是有意识的选择活动,不应忽视决策者本人价值观的作用,影响决策者行为的价值观应当包括政治价值观、组织价值观、个人价值观、公众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价值观五个方面。[14]在我国,理论界一般也将“价值选择性”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认为:政策目标是政策的灵魂,政策制定者的价值观体系对公共政策的内容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政策制定必然涉及价值判断,制定任何一项政策,其首要前提就是价值判断。[15]事实上,作为整体的社会公共政策,无疑都具有其自身完整的本体价值系统,[16]它所体现的是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目标价值。笔者将此种共性目标价值称为社会公共政策的“一体性价值”,相应地可以将各种具体的类别政策的特有目标价值称为类别政策的“类别价值”或“个性价值”。

笔者认为,公共政策的这种共性目标价值(一体性价值)应当定位为“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17]即“人权保障、社会有序发展和相对公正理性”。这种见解应当说已经得到众多学者不同程度的认可,几乎可以说形成了学术界的一种理性共识,只是不同学者在具体论述中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完全统一,有的阐述得全面而有的阐述得不够全面而已。例如,有的学者更多地强调了公共政策的“社会公正、和谐的发展”价值,认为:“任何公共政策都是具有强烈的‘目标取向’的”,“公共政策的总体目标就是要保持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公正、民主、和谐的发展”。[18]再如,有的学者则广泛地强调了公共政策的“社会公理、公平、为国民谋取福利、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等价值,认为“公共政策必须维护社会公理,必须坚持公平的原则”,“公共政策要为国民谋取福利,公共政策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19]还有的学者直接归纳了政策科学的价值,认为“它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导向价值、秩序价值、民主价值、效益价值以及评判价值等。而归根结底,政策科学的价值是由政策本身的作用决定的”。[20]这种见解不但说明了政策科学的价值与政策本身的价值的关系,而且明确说明了公共政策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强调了公共政策所具有的自由、秩序、效益和公正等价值。

从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而言,历史上人类社会的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价值目标应当且只能定位于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人权保障、社会有序发展和相对公正理性):只有体现此种价值目标的社会公共政策才符合人类公共政策理性,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得到有效遵行和延续;凡是违背此种价值目标的“社会公共政策”都不符合人类社会公共政策理性,都不具有得以有效遵行和延续的生命力,迟早为人类所唾弃。即使是政治上最原始最野蛮的所谓“社会公共政策”,它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人类福祉价值理性,这可以说是由社会公共政策本身内含的政治社会性特质所决定的,因为正如恩格斯所言,“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的,而政治统治只有在它进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才能继续下去”,[21]这种“社会职能”其实就是指一种相对公正的社会福祉价值理性;如果社会公共政策不具有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价值理性,则它就不能被称为真正理性的社会公共政策,也必然不能得到有效遵行和延续,它或者被彻底否定,或者受到人类社会积极或消极的抵制,迟早为人类社会按照社会福祉理性予以修正。

因此可以说,将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价值目标界定为人权保障、社会有序发展和相对公正理性诸项是合理的,[22]因为这些价值目标的整体切合了社会公共政策所应然具有的“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理性。相应地,笔者认为,公共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应当界定为“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具体内容包括人权保障(自由)、社会有序发展(秩序和效率)和相对公正(公正)几项。

(二)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

相对于公共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而言,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更加显现。尽管由于研究侧重不同等原因可能导致不同学者对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存在不尽完全一致的归纳,但政策学者一般都认为,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应当包括公共政策客体、公共政策主体、公共政策行为、公共政策环境等四项范畴。

例如,张国庆在其专著《现代公共政策导论》一书中专门设置了“第二章,现代公共政策的主要研究范畴”,其中明确强调了“公共政策的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对于任何公共政策都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在抽象的意义上是相对不变的,是具有共性的现象,因而是一种规律性”,[23]其指出了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中必然包含有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行为等范畴。再如,胡宁生则指出:“公共政策本身包含着公共政策主体(Subject)、公共政策目标(Goal)、公共政策客体(Object)、公共政策资源(Resource)、公共政策形式(Form)等几个方面的要素。”[24]胡宁生所指出的五个要素中,除公共政策目标应当归属于公共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外,其余四项即公共政策主体(Subject)、公共政策客体(Object)、公共政策资源(Resource)、公共政策形式(Form)等正是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其中“公共政策形式”所代表的内容其实就是“公共政策行为”。

 

二、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

显而易见,作为社会公共政策有机组成部分的刑事政策,也必须以研究社会公共政策的价值理性作为逻辑起点,并将这种价值理性定位于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理性(相对公正、人权保障和社会有序发展),这是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政策从而必须遵从社会公共政策的一体性价值的基本要求。不可以设想,人类历史上能够存在一种只以犯罪防控为唯一目标价值从而排斥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价值的所谓刑事政策。这种伪善的所谓刑事政策对于人类到底还有什么价值?因此,只有在将刑事政策的价值理性定位于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理性(相对公正、人权保障和社会有序发展)之前提下,才能正确界定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

我认为,犯罪防控价值在基本逻辑上应当成为刑事政策的类别价值或者个性价值。因为,只有犯罪防控价值能够成为刑事政策区别于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最基本的价值基础,在狭义上可以成为刑事政策价值选择的基本目标;同时,犯罪防控价值在本质上也是“社会有序发展”价值所内含和要求的价值,或者具体说就是“秩序”价值的本质要求。[25]从而,犯罪防控价值对于刑事政策具有十分关键的奠基作用。也正因为刑事政策必然以“犯罪防控”为最基本价值目标(但不是惟一目标),“犯罪”及其“防控”问题在直观而简单的层面上是刑事政策首要关注的问题,所以才可以说,刑事政策必然以“犯罪防控”为最基本价值目标。如刑法政策、犯罪人处遇政策等即是如此,可以说,犯罪防控是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刑事政策自身所特有的“个性价值”与“类别价值”[26]

但是应当注意,即使是刑法政策、犯罪人处遇政策等以犯罪防控为基本目标的政策,也只是意味着其以犯罪防控为一种“基本目标”,仅此而已,而不是说这些所谓的刑事政策仅仅以犯罪防控为“惟一目标”,可以说,有史以来的所谓刑事政策根本不存在以犯罪防控为惟一目标的情形,其中必然还融入了人道关怀和发展因素,即使最原始最野蛮的刑事政策都是如此。而相反的情形即不以犯罪防控为基本目标的社会公共政策如社会福利政策、教育政策、宗教政策等,并不当然地就能够成为刑事政策,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并不能想当然地说所有社会福利政策、教育政策和宗教政策就是刑事政策。但是另一方面,当这些社会福利政策、教育政策、宗教政策中充分地考虑并包含了犯罪防控因素,即犯罪防控这一“基本目标”已经被人为地赋予其中并为其内涵所实际包容时,我们也不能熟视无睹地排斥和否定其具有刑事政策所要求的犯罪防控特性,更不能进而否认其成为刑事政策的基本品格。因此,我们认为,当且仅当某项社会公共政策被纳入刑事政策视野即以犯罪防控为其基本目标之一的情形下,这些所谓的社会福利政策、教育政策和宗教政策等就具有了刑事政策的基本特质,从而其可以相对地成为刑事政策体系之一员。例如,社会福利政策如果考虑了犯罪防控的因素,具有犯罪防控的意义,那么我们可以说这种情形下的社会福利政策已经成为广义刑事政策。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我认为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具有十分充足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这一点有待后文专题讨论)。

犯罪防控是刑事政策的类别价值或者个性价值,这个命题几乎也可以说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命题”[27]。迄今为止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表述中,无论坚持广义刑事政策观还是坚持狭义刑事政策观的学者,都无一例外地将犯罪防控价值作为刑事政策的一个基本价值。因为,尽管我们可以说相对公正、人权保障价值和社会发展价值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一体性价值是所有社会公共政策都必然具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刑事政策也必须以相对公正、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作为自己的价值基础;但是,共性不能代替个性,共性还必须以个性为基础并在个性中得以体现,作为个性的刑事政策必然以犯罪防控这种个性来反映和体现相对公正、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的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犯罪防控既是刑事政策的个性价值,也是刑事政策服务、反映和体现社会公共政策共性价值的基本特征。在基本意义上,刑事政策通过犯罪防控,其最终目标就是服务、反映和体现相对公正、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因为犯罪防控价值作为刑事政策的类别价值或者个性价值在刑事政策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在刑事政策的研究范式上才可以把犯罪防控价值置于刑事政策的价值范畴体系的首位予以明确并展开理论研究,这可以是出于刑事政策理论研究体系上的便利而作出的体系性安排,不过这种理论上的体系性安排丝毫不能破坏刑事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所必须遵从的社会公共政策一体性价值体系,丝毫不能动摇社会公共政策一体性价值目标。这也是我在确立和排列刑事政策价值范畴体系时将犯罪防控价值放置于首位的基本理由。当然,这里还有必要指出:正如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之“防制犯罪,以维持社会秩序”,[28]犯罪防控价值的实质与核心内容是维护秩序,因而可以将犯罪防控价值简单化为“秩序”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刑事政策的本体价值范畴体系应当包括犯罪防控(秩序)、人权保障(自由)、社会发展(效率)、相对公正(公正)等四项。[29]大体上,刑事政策的本体价值范畴体系可以图示如下:

                                    —①犯罪防控(秩序)

—②人权保障(自由)

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 {

                                        —③社会发展(效率)

                                  —④相对公正(公正)

关于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的这种见解,应当说获得了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认同。如政策学者侯宏林博士明确肯定了“效率、公正、自由与秩序自然也就成为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基本方面”。[30]法理学家张文显教授认为,“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应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31]可见,刑事政策的这样四项价值范畴,与法理学界所理解的法律的基本价值范畴也是一致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刑事政策的这样四项价值范畴,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进行排序以及如何确立它们相互之间的价值关系,应当说也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问题,不同的学者可能还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对刑事政策本体价值范畴的体系性排序,主要是考虑“只有犯罪防控价值能够成为刑事政策区别于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最基本的价值基础,在狭义上可以成为刑事政策价值选择的基本目标,犯罪防控价值对于刑事政策具有十分关键的奠基作用”,所以才将“犯罪防控”价值安排于前,而将人权保障价值安排于后;但实际上,人权保障价值才是最具有终极性、最具有根本决定作用的价值,人权保障价值对于犯罪防控价值尤其具有根本的指引和规范的意义,在犯罪防控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矛盾紧张关系之中,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只能是人权保障!同理,在社会发展与相对公正两项价值的排序中,也只是考虑到论述问题的便利性才将社会发展价值安排于前而将相对公正价值安排于后;但实际上,正如我所反复强调的观点,在刑事政策领域中,绝对不允许以单纯片面的效率论是非,在效率与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中,恰恰是公正价值具有更为根本的决定作用。

当然,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实现有待于刑事政策本体功能的有效发挥。研究刑事政策本体功能(而不是刑事政策整体),必须以刑事政策本体的基本构成为逻辑起点,为此,我们在确定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基础上还必须研究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

 

三、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

我认为,根据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包括公共政策客体、公共政策主体、公共政策行为、公共政策环境等四项范畴之理论逻辑,可以“合乎逻辑地遴选和推导出”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应包括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等四项。

上述见解已经逐渐得到我国众多刑事政策学者的广泛确认,不少刑事政策专著或者高校教材都在刑事政策概念或者刑事政策本体结构中明确提出了刑事政策的四项实体范畴概念。例如,何秉松教授主编的高校教材《刑事政策学》明确指出,可以将刑事政策的结构描述为目的和价值目标、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手段、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过程、反馈、运行环境等要素的有机结合;[32]杨春洗教授主编的高校教材《刑事政策论》明确提出,刑事政策定义应当包含刑事政策的主体、刑事政策的对象、刑事政策的目的、刑事政策的手段、目的和手段的载体;[33]梁根林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一书也明确提出,“刑事政策概念应当包括政策主体、政策对象、政策手段、政策载体以及政策目标等基本要素”。[34]许秀中博士著《刑事政策系统论》认为,刑事政策系统的基本要素应该包括静态要素和动态过程要素两大部分,这些要素中包括客体、主体、环境、运行等。[35]所有这些专著和高校教材除肯定了刑事政策价值(目的和价值目标)范畴概念以外,基本上都明确提出了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手段、过程、反馈、运行)、刑事政策环境等相当的刑事政策实体范畴概念。

 

四、刑事政策学的范畴体系

综合上述分析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政策学的范畴体系,除了必然包括作为其基本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范畴与作为其学科建设历史使命的“刑事政策现代化”两项范畴之外,主要包括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与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两个范畴系统,其中,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具体包括犯罪防控、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相对公正四项范畴,并且这四项价值范畴可以等值对应于法哲学原理中的秩序、自由、效率、公正(突出强调相对性)等语词表达的四项价值范畴;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具体包括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四项范畴。

因此,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学的范畴体系大致应当包括以下十项:刑事政策、犯罪防控、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相对公正、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和刑事政策现代化。

 

五、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方法,中外学术界都有许多探讨和成功经验可资借鉴。笔者结合本课题研究的一些特殊考虑,特别声明以下研究方法。

一是采取从公共政策宏观系统进入刑事政策微观系统(子系统)研究的技术路线。从研究公共政策原理、分析公共政策基本范畴入手,总结刑事政策本身的特殊性,以准确概括出刑事政策的范畴体系;通过对刑事政策基本范畴的展开研究,探讨刑事政策的系列基本理论问题。

这种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在于:刑事政策在本质上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因此,采取从公共政策出发进而展开刑事政策范畴研究的技术路线,采取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系统论和中道权衡的理性研究的方法,能够实现“建立起科学的刑事政策范畴体系,为进一步开展刑事政策理论研究和科学制定我国刑事政策提供科学理论基础”的研究目标。

二是借重公共政策学已有研究成果。公共政策学目前在世界上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在我国也有比较多的研究和介绍,对于其中一些基本范畴和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对于“公共政策学”共识性知识,本书主要采取借鉴利用的态度予以简要介绍,目的是以其为理论基础来解决“刑事政策学”的特殊性问题。这个问题,除了笔者前面介绍的内容外,还有许多具体的、技术性十分突出的“政策科学”内容值得刑事政策研究中借鉴。美国的公共政策研究十分发达,有些著名学者的名字我都已经比较熟悉了,如威廉·N·邓肯(专著有《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托马斯·R·戴伊(专著有英文版《理解公共政策(第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德博拉·斯通(专著有《政策悖论:政治决策中的艺术(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弗兰克·费希尔(专著有《公共政策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等,目前翻译成中文的政策科学专著很多,有兴趣的同志可以选择一些专著学习研究。同时,中国学者中也有部分学者“批发”或者“零售”了部分国外公共政策理论产品,有的学者也结合中国国情对公共政策理论问题进行了一些创造性的阐释,因而中国学者自己出版的公共政策理论专著也很多,有的值得同志们阅读消化。我曾经阅读过胡宁生、陈振明等政策学者撰写的政策学论著,很有收获和启发,如胡宁生提出的构建“以公共政策活动为起点的,包含公共政策因素系统、公共政策运行过程、公共政策建构分析、公共政策理论研究等公共政策学科中主要分支门类的逻辑框架”,[36]陈振明主编的《政策科学》则全面准确地介绍了政策科学的范式、政策系统、政策过程、政策分析等重要的公共政策理论知识,[37]值得同志们参阅。

三是突出和侧重刑事政策个性特点。之所以提出这点,是因为笔者注意到部分刑事政策研究成果有失偏颇地在“公共政策学”共识问题上过多地花费笔墨,既浪费笔墨,更无助于“刑事政策学”特殊问题上的理论创新。显然,这是一个需要时刻避免的失误。具体说,笔者在研究前述刑事政策学的十项范畴及范畴体系的过程中,对于一些涉及“公共政策学”共识的问题,本文将尽量采用梳理已有的最新研究成果的方式来作出简要阐述;本文的重点,尽量放在创新性地探讨“刑事政策学”特殊问题上。例如,对于有关“公共政策学”共识性知识的政策客体、政策主体、政策行为、政策环境与政策现代化实体范畴问题,以及有关“公共政策学”共识性知识的价值范畴问题本身,笔者关注的只是其作为已有共识性知识基础的最新成果,而不是极力追求“我的创新”;但是,笔者将竭尽所能地、创新性地研讨“刑事政策”特殊意义上的政策客体、政策主体、政策行为、政策环境与政策现代化实体范畴中的“特殊问题”,以及“刑事政策”特殊论域上的价值冲突、价值权衡与取向等价值范畴中的“特殊问题”,力求作到不落俗套并有所创新发展。这样作文的另一方面意义,可能也有助于精简文字和突出主题。

四是比较研究。比较分析古今中外的刑事政策思想与实践得失,以提出当今时代我们应当坚持的刑事政策思想体系、范畴体系和刑事政策具体观点。其中突出的范例有两个:一是德国学者李斯特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认为“利用法制与犯罪作斗争要想取得成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正确认识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确认识国家刑罚可能达到的效果。……社会政策的使命是消除或限制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而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的。”[38]这一重要刑事政策思想观念的吸纳借鉴,对于我们研究现代刑事政策基本原理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二是目前西方国家比较畅行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实践及其理论研究,也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执行中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因此,系统分析研究古今中外的刑事政策思想、理论与实践,既是刑事政策研究本身十分重要的研究内容(刑事政策史研究与刑事政策比较研究),也是刑事政策研究中一种十分重要的研究方法,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尤其值得中国学者在研究“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时予以谨慎权衡的方面。

五是实证分析。尤其应注意在研究国内外刑事政策问题时,“由于刑事政策、刑罚效果等的考量需要用事实、需要用数据说话”,[39]因而必须以科学实证分析为基本方法,来科学有效地解决现实刑事政策问题。著名经济学家约翰·凯恩斯指出,科学门类大致有三种:一是实证科学,是探讨“是什么”的系统知识体系;二是规范科学,是探讨“应该是什么”的标准的系统知识科学;三是人文科学,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设立的规则体系。[40]政策科学认为:[41]“政策科学的哲学基础建立在理性实证主义之上。一方面,为了探寻政策优选科学性,往往需要使用数学的‘公式’和‘实证性’的数据。数学的研究也使政策科学区分于纯粹的经验科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较为稳定的模型,如遵循最大化原则的理性决策模型,坚持数学理论和实践差别的有限理性模型,以及源自渐进的政治、渐进的政府决策逐步社会趋同的渐进决策模型。另一方面,这些模型本身的发展也说明政策科学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所以时空条件的记录对于模型的动态研究、适用非常重要。”应当说,刑事政策学尽管是兼有实证科学、规范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综合性特点,但实证科学应该成为其首要特点。而“实证主义社会科学最容易被当成研究方法论的教材,……在政策分析领域,实证主义表现为一系列实证——分析技术的结合:成本——效益分析、准实验研究设计、多元回归分析、民意调查研究、投入产出分析、运筹学、数学模拟模型和系统分析。”[42]

不过应注意,实证分析方法由于涉及作为研究主体的“人”的价值立场问题,以及“实际上又必须承认,调查分析者的主观认识、价值都对调查结果有重大影响,不仅反映在诸如问卷调查的设计方面,而且也反映在调查对象的选择上,也包括人为地对调查数据的取舍、修饰等主观行为”,且“当前有不少文章只是把实证分析作为一种讨巧的方法,把实证调查的数据作为文章的装饰,许多数据的获得是相当随意的。在研究中,实证分析所存在的问题是,实证调查很难复查,由此很难确定调查的真实性,完全以调查者的诚信作保障。在当前浮躁的学术生态环境中,调查者的学术忠诚度是很难把握的。就如人们所言,数字不会说谎,但说谎者在使用数字”,“这是实证调查的局限性所致”。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实证分析的消极方面主要在于,容易使人们消极、被动地承认现实的合理性,而不是以应然的、价值要求的,以法的基本原理为出发点,改革、修正现有制度,从而走向‘现实就是合理的’保守主义的立场。以这种立场出发,则所有的法律构建、法治建设都可能是没有意义的,这对于法治建设和推动社会转型都会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加以注意。实证分析的结果虽然使人保持一种冷静、反省、反思的姿态,但同时也会使人形成缺乏激情、保守、消极、宿命的心理结构,这对于认可社会进步、持社会改造论的人而言是无法认同的。”[43]美国学者弗兰克·费希尔也指出:[44]“实证主义的政策评估受到广泛的批评,因为它既是‘专家治国论者的世界观’的产物,又是其代理者。……实证主义者的研究用高度精确和数学抽象的符号来表示,目的在于回避党派政治利益。”“实证主义的失败在于没能抓住这样的事实:社会行动‘本身是有好坏标准的’,包括好的生活标准或理想社会标准。”因此,实证主义方法论可能存在失败、甚至误导,需要实证科学之指导。

六是系统论。政策学原理认为:“系统分析是政策研究尤其是政策分析的最基本的方法。政策科学的形成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现代科学方法尤其是系统分析的成熟。系统分析的发展为政策科学的产生奠定了方法论基础。”[45]因此,应当牢固确立“公共政策系统论”和“犯罪系统防控论”思想,以系统论方法分析公共政策系统中各种因素、各个子系统的地位和作用(如医疗、社会福利、社区调解、劳教等),系统分析作为公共政策子系统的刑事政策系统的各种因素的内涵与外延、结构与运行方式等内容。系统论方面的论著十分丰富,我阅读过钱学森、苗东升等系统论专家的一些论著,确实有一种深受震撼的感觉,对刑事政策学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方法论价值,因此可以说,系统论原理我们不能不读。钱学森指出:[46]系统思想是进行分析与综合的辩证思维工具,它在辩证唯物主义那里取得了哲学的表达形式,在运筹学和其他系统科学那里取得了定量的表述形式,在系统工程那里获得了丰富的实践内容。系统论原理认为:系统科学的体系结构包括系统科学哲学、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四个层次,其中的系统科学哲学的内容包括系统本体论、系统认识论和系统方法论,基础科学包括简单巨系统学和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学,而技术科学包括信息学、控制学、运筹学和事理学;系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元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统一整体,它具有多元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自组织性等基本特征[47]

许秀中博士的博士论文以《刑事政策系统论》为题,运用系统论研究刑事政策,在刑事政策研究方法论上和刑事政策理论体系建构特点上均有许多新颖别致之处:“第一,以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为基础,力图建立刑事政策系统的理论框架;第二,把刑事政策作为开放的闭环系统进行整体研究,阐述了刑事政策系统的特征、要素、结构、功能及有关要素的相互关系;第三,把刑事政策系统运行过程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并对刑事政策系统运行的规律进行了分析;第四,把刑事政策作为一个复杂巨系统进行研究,对刑事政策复杂巨系统的演进动因、方向及其自组织演化过程进行初步探讨;第五,突出整个刑事政策系统中的信息和控制作用,对刑事政策的信息系统和控制系统及提高信息效率和加强控制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六,对我国刑事政策与国外刑事政策系统进行深入比较分析,找出我国刑事政策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48]应当说,这些探索和思考对我们研究刑事政策学原理具有很好的启发作用,也比较充分地印证了系统论方法之于刑事政策学原理研究的极端重要性,值得借鉴和重视。

七是注重中道权衡的理性研究方法。由于刑事政策是一个显性关涉政治学问题、价值学问题、人文学问题的综合性学术问题,不但应注意运用实证分析、系统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还必须时刻牢记进行中道的价值权衡的理性研究方法。我们知道,刑事政策作为公共政策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公共政策这个复杂巨系统之下的一个子系统(系统相对性原理还承认子系统之下还有更低层次的子系统,而相对于更低层次的子系统而言,上一级子系统本身也可以成为相对的复杂巨系统),其价值系统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公正等多元,因而刑事政策学原理研究必须始终关注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及其相互之间客观存在的价值关联、价值冲突、价值整合,以确保研究本身的系统性、科学性、合理性。顾此失彼式的研究立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尤其在价值权衡中往往存在一些片面强调某种或者某几种价值而忽视另外的同样重要的价值的立场,由此得出的结论通常也比较片面而有失公道。强调价值权衡的理性研究方法,在公共政策学中同样也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认同.我最近阅读了美国政策学者德博拉·斯通的一本专著,书名叫《政策悖论:政治决策中的艺术(修订版)》,书中提出一些观点很有启发性:应该将公共政策分析与公共政策决策两者区分开来加以论述,因为政治家通常需要政策目标与政治目标两个目标;公共政策基本范畴,比如平等、效率、自由,乃至各种权衡尺度,这些基本范畴本身就可能是充满悖论的,而这些悖论常常要通过冲突的政治过程来予以消除;作者认定,有理由说明世界需要“政策悖论”。[49]再如,美国学者弗兰克·费希尔的专著《公共政策评估》,专门针对公共政策评估问题展开论述,其中阐述了“将事实与价值结合起来进行评估的多重方法论框架结构”,[50]具有经典价值,这些学者都强调了价值权衡在公共政策学研究中的极端重要性,值得重视。因而,在刑事政策研究中强调中道权衡的理性研究方法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其本身确实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

 



[①] (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红译,第5页,法律出版社,2000。

[②] 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第27-2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曲新久教授在此还列举了美国和欧陆国家的相关研究情况进行了实证性说明:“这有政策科学自身的原因,也有刑事政策一般理论研究传统上的原因……人们公认政策科学起源于美国,美国的公共政策学最为发达,但是这并没有促使刑事政策学在美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欧陆国家学者将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综合性的独立学科加以研究,其中包含着相当的策略思想,但政策科学对于刑事政策的研究的影响并不明显,这可能与刑事政策学的产生明显早于政策科学的产生有关。”同时,曲新久认为,“中国的刑事政策同样没有受到现代政策科学的影响,是土生土长的经验知识体系。……自然,中国的刑事政策实践和理论研究,不可能,实际上也始终没有受到政策科学的影响。”但是,曲新久仍然指出:在应然的层面上,“现在,刑事政策实践和理论研究应当而且也需要汲取公共政策学的一些基本研究成果和理论假设。”

[③]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第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④] 谢望原、卢建平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第3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⑤] 刘远:《刑事政策哲学解读》,第16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⑥]谢望原、卢建平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第2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⑦] 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第7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⑧] 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第28-2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⑨]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第30-3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⑩]谢明编著:《公共政策导论》,第1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1] 社会公共政策在本文特定语境中是一个同公共政策含义相当的概念,在没有特别说明时二者可以交替使用,其原因笔者在后文中进行了专门说明。

[12] 林水波等著:《公共政策》,第8页,台北,五南出版公司,1982。

[13] 伍启元:《公共政策》(上册),第4页,香港,香港商务印书馆,1989。

[14]谢明编著:《公共政策导论》,第17-1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5]谢明编著:《公共政策导论》,第5页、第1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6] 公共政策自身完整的本体价值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立体的价值系统,它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价值取向有关,也与当时的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以及社会大众的价值观有关,从而公共政策的本体价值系统所关涉的方面并不局限于政策制定者的价值观。

[17] 这里在公正之前加上了“相对”的限定语,原因在于人类社会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绝对”公正,而且在人类理性上也无法达成“绝对”公正。具体论述参见后文对公正问题的专门阐释。

[18]胡宁生:《现代公共政策研究》,第1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9]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第3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0]郑传坤主编:《公共政策学》,第18-23页,法律出版社,2001。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1183页。

[22] 此三项价值中的“社会有序发展”实质上包含了“秩序”和“效益”两项,因而此三项价值在理论上也可以分解为自由、秩序、效益和公正等四项价值。

[23]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第22-3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4]胡宁生:《现代公共政策研究》,第1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5] 关于秩序价值的基本内涵,本文后面将有详细阐述,这些阐述表明:秩序的内涵本身可以包括犯罪防控,但是秩序价值并不仅仅局限于犯罪防控,还应当包括一般违法行为违规行为的防控、自然灾害的防控等内容。但是,在刑事政策领域之内,犯罪防控的本质就是秩序价值,因而犯罪防控价值又在刑事政策上可以与秩序价值划等号;这种判断本身也包含着这样一种逻辑,犯罪防控价值相对于刑事政策而言是一种必然内涵的特殊价值,而相对于社会公共政策而言则是一种个性价值(非完全意义上的共性价值)。

[26] 所谓“个性价值”与“类别价值”,是指在整个公共政策中各种具体类别的公共政策(如刑事政策等)本身所特有而与其他类别的公共政策相区别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体现了各种具体类别的公共政策的“个性”与“类别性”。

[27] 但是,不同学者基于复杂原因而对这个命题的归纳和表述可能有一定差异。如我国台湾学者谢瑞智认为“刑事政策系以犯罪之防制与镇压为目的”(见谢瑞智:《犯罪与刑事政策》,第126页,台北,1996);而我国大陆学者传统上一般将刑事政策的目标(或目的)归结为“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消灭犯罪”。(参见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第66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28] 许福生(中国台湾):《刑事政策学》,第12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29] 魏东:《论犯罪构成理论的背景知识与中国化改良思路》,载左卫民主编:《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03)》,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30] 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第16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1]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第19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2] 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第78-79页,群众出版社,2002。

[33] 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第6-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34]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第13页,法律出版社,2005。

[35] 许秀中:《刑事政策系统论》,第64—115页,中国长安出版社,2008。

[36] 参见胡宁生:《现代公共政策学——公共政策的整体透视》,第1页“前言”及“内容提要”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37] 参见陈振明主编:《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第40—4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8] (德)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徐久生译,第15页,法律出版社,2006

[39] 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第268页,人民出版社,2005

[40] (美)弗里德曼:《实证经济学方法论》,载《弗里德曼文萃(上)》,第119页,胡雪峰、武玉宁译,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0。转引自张卫平:《在“有”与“无”之间——法学方法论杂谈》,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1期。

[41] 卢建平主编:《刑事政策学》,第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2] (美)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第1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3]张卫平:《在“有”与“无”之间——法学方法论杂谈》,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1期。

[44] (美)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第11、1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5]陈振明主编:《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第47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6] 钱学森等:《论系统工程》(增订版),第78页,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转引自苗东升:《系统科学辩证法》,第281页,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

[47] 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第11—12、26—5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许秀中:《刑事政策系统论》,第6页,中国长安出版社,2008。

[48]许秀中:《刑事政策系统论》,第7页,中国长安出版社,2008。

[49] (美)德博拉·斯通:《政策悖论:政治决策中的艺术(修订版)》,顾建光译,第6—7页(译者前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0] (美)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吴爱明、李平等译,第6页(译者前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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