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蜀鼎论坛
刑民交叉案件的解决办法研究
点击次数:543
日期:2010-04-21

原题:论刑民交叉问题对策研究的创新思路——关于《论刑民交叉及其关涉问题》的后续性研究

(本文发表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作者:魏 东、王育林

 【作者简介】魏东,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兼管理委员会主任、高级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王育林,四川大学法学院2008级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说明】本文系作者承担的公安部部级A类重点课题《当前中国经济犯罪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公经[2007]2716号)。本文同时又是《论刑民交叉及其关涉问题》(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的后续性研究成果。

[内容摘要] 刑民交叉案件源于刑民交叉问题,其对策研究的理论创新之道在于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提出新的解决思路。从系统论(思维)立场看,刑民交叉案件(问题)对策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宏观设定案件处置原则和类型化处置机制、疑案沟通协调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规范修订机制等程序化处理机制,具体规定(规范)公安经侦的侦查启动程序、刑事拘留决定程序、侦查考核程序和侦查监督程序以及案件当事人救济程序等。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对策研究 理论创新 程序化处置

 

刑民交叉案件源于刑民交叉问题,其关涉的诸方面问题已经引起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尤其是其中提出的对策建议十分丰富,有的对策建议已经得到实践检验并成为广为认同的成功做法,但也有许多疑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合理解决,部分对策建议缺乏充分的理性论证和可操作性,这种理论和实践现状都深刻呼唤着理论创新。

依笔者陋见,刑民交叉问题对策研究的理论创新之道在于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提出新的解决思路,完成这种理论创新任务需要全体理论工作者共同努力。从系统论(思维)立场看,刑民交叉问题对策研究的理论创新,需要从理论上协调解决好以下宏观和微观问题:一是从宏观上设定各有关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置刑民交叉问题的整体思路和处理机制,二是从微观上确立各有关机关、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协同采取具体措施。只有上列宏观和微观的有机结合,才可能比较圆满地解决好刑民交叉问题对策研究的理论创新问题。正是沿着这种理论创新思路,我们设计了以下一系列解决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置原则、应对机制和有关具体措施等理论创新课题,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置原则

之所将这个问题作为刑民交叉问题对策研究的理论创新课题提出,是因为刑民交叉问题的恰当处置事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正义,因而必须有统一的处置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刑民交叉问题的合理解决。我们认为,依法办事是现代法制国家的基本原则要求,它当然成为刑民交叉问题的基本原则;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刑民交叉问题也应当按照法制所体现的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来处置。因此,指导解决刑民交叉问题的整体思路与处置原则应当包括两项,即法制原则、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

(一)法制原则

刑民交叉首先是个法律问题,依法解决当是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法制原则是刑民交叉问题处置中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制原则要求我们必须首先从现行法律制度上寻求具体刑民交叉案件的解决办法,而不能无视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不能超越现行法律制度而行非法之事;同时,我们在研究解决刑民交叉问题的对策框架时,也必须力求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对刑民交叉问题提出对策性建议,通过修订完善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及规章制度等,从法律法制的角度规范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方式,在保证立法和司法统一性的原则下,实现对该问题的合法且规范的解决。

因此,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案件当事人等在面临刑民交叉问题时,都只能在法制范围内寻求解决办法,而不得超越法制界限行非法之事。例如,公安机关不得违法立案侦查,尤其在犯罪嫌疑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侦查立案标准甚至缺乏基本指控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得随意立案并启动侦查程序。再如,人民法院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诉权,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协调具体案件管辖权的时候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等等。

(二)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

作为法制原则的补充,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也是处置刑民交叉问题的重要原则[[i]]。按理说,法律规定本身一般都比较充分地兼顾好公正与效率,因此,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坚持法制原则本身也就能够体现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但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我国法制建设本身还不健全,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置规定并不全面,有的成为法律空挡,因此,在处理这些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刑民交叉问题时就需要坚持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力求作出最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处理。

之所以在刑民交叉问题解决中强调兼顾公正与效率,还因为刑民交叉问题往往与经济发展、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等密切相关,如何公正和有效率地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既对企业和个人带来直接影响,也关系到国家和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既涉及刑事犯罪的追究,又牵扯民事责任的落实,因而不仅凸显着法律对于正义的诉求,同时更承担着抚慰被害人、修复社会关系的救济功能。”[[ii]]实际上,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内涵十分丰富,既有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兼顾经济人权利与经济秩序的内容,也有刑法谦抑、模糊行为不得以刑事处罚等内容。例如,刑法可以成为保护经济健康发展的利器,但刑法却不能过度干预或介入经济发展,否则只能适得其反。刑法应当保持自己的谦抑态度,克制住不当干预和插手的冲动,正确地认识自己在社会保障和人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地认识自己在法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二、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机制

在现有法制框架内确定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机制,是刑民交叉问题对策研究的重要目标和核心内容,因而这个问题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课题。通过对刑民交叉问题的理论归纳,我们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四项:一是类型化处置机制;二是疑案沟通协调机制;三是应急处置机制;四是规范修订机制。

(一)类型化处置机制

类型化是类型化处置的前提。如前所述,我们主张以法律事实的个数为“统一标准”将刑民交叉案件总体上分为“多个事实关联型”刑民交叉与“同一事实竞合型”刑民交叉两个大类[[iii]]。这种分类的程序意义就在于我们可以建立起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如下类型化处置机制:

1、“同一事实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应以“先刑后民”为原则,以“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为补充。这种程序选择的主要理由是:(1)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此类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同一事实”,只有查清了这个“同一事实”真相,才能够最终合理有效地解决好案件问题。而查清事实真相,需要更多地借助刑事侦查行为,因为侦查机关是专门的职能机关,取证能力强,取证标准、取证要求高,实行“先刑后民”更加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2)有利于兼顾公正和效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发现事实真相并作出适当处理后,再进行民事处理,可以避免民事案件中因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和偏差而出现的重复取证和讼累,从而能够较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

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交叉案件、金融犯罪与金融纠纷交叉案件、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纠纷交叉案件、经营管理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等案件,多数时候都是“同一事实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因而其程序选择应以“先刑后民”为原则,以“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为补充。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对于某些具体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特点作出适当的程序性调整。如:因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人为障碍而导致刑事程序久拖不决的,或者民事处理不影响刑事程序的,或者刑事程序需要以民事上经济损失具体情况为认定依据的(如部分因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则可以采用“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为补充。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体现的比较突出的特征是“同一事实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有关机关在处置程序选择上就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兼采了“刑民并行”(刑事侦查和民事救济并行不悖)和“先民后刑”(先补偿赔偿了部分民事损失后进行刑事审判)等处理办法。

2、“多个事实关联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应以“刑民并行”为原则,以“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为补充。这种程序选择的主要理由是:(1)二者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仅仅是“多个事实关联”,因此先查明哪个事实并不必然依赖于另一个事实,在法律上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处理并不必然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从而“刑民并行”具有客观合理性和公正性。(2)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解决纠纷。由于刑事民事二者处理既不存在矛盾,也不能相互替代问题,因此刑事民事并行不悖,有利于避免扯皮等待现象而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及时解决社会矛盾和确保经济安全。

实践中,经营管理者职务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多数时候是“多个事实关联型”刑民交叉案件,因而其程序选择应以“刑民并行”为原则,以“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为补充;而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交叉案件、金融犯罪与金融纠纷交叉案件、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纠纷交叉案件、经营管理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件虽然多数时候是“同一事实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但是也不能排除这些案件有时也是“多个事实关联型”刑民交叉案件,这时其程序选择也应以“刑民并行”为原则,以“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为补充。

(二)疑案沟通协调机制

由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周全和其他复杂原因,公安、检察、法院、政法委等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性质经常会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上存在争议,容易出现办案机关互相推诿或争抢案件的情况,有的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出现疑难案件并且存在认识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在各办案机关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就成了当务之急。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各个机关都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的强烈愿望。通过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避免各办案机关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有效公正地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沟通协调机制是在目前刑民交叉相关立法及司法规范尚不完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但不能成为个别机关、个别人超越职权干涉别的机关依法办案的途径。

当前,疑难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可以采取由同级政法委牵头组成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出现的疑难刑民交叉案件处置措施,在法律范围内具体决定刑事与民事处置顺序、承办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程序性问题。

(三)应急处置机制

对于一些特别的刑民交叉案件,虽然办案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各方存在认识上的较大分歧,但是有关重要当事人存在出境、潜逃、被害等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机制以有效应对危机和其他紧急情况,比如可以赋予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紧急对策措施,在三日内进行紧急处置,包括采取控制人、财、物等紧急措施,然后再恢复正常处置程序。

(四)规范修订机制

在前期的调研中我们可以看出,从理论界到实务界,谈及刑民交叉问题解决时莫不是首先寄希望于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范和完善上。究其原因,现有的刑民交叉相关法律文件令出多门、缺乏统一性和适用性是导致目前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此问题上出现问题的重要因素。从统一政令、规范工作角度考虑,我们也应当提出建立刑民交叉相关规范修订机制,对现有的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具体说来,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与刑民交叉相关的规范修订机制:全面考量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消除相互矛盾的情况;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不同类型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针对各机关在处置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规范案件办理、流转及移交程序,规范各相关机关办事规程。

三、关于公安经侦程序的进一步规范

公安经侦是刑民交叉案件中“刑”的代表,因此规范公安经侦程序就成为恰当处置刑民交叉案件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成为刑民交叉问题对策研究的重要理论创新点。从调研中发现的情况看,我们认为规范公安经侦程序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公安经侦的侦查启动程序、刑事拘留决定程序、侦查考核程序和侦查监督程序等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公安经侦启动程序:严禁无嫌疑证据就随意立案侦查。立案是公安经侦启动程序的标志,一旦立案,公安机关即可以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包括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决定拘留、提请逮捕、冻结或者查封财产等。因此,立案如果恰当(合乎法律规定),对于依法打击惩处经济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立案如果错误,则对于无辜者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同时必然影响打击惩处真正的经济犯罪,负面影响十分恶劣。正因为如此,公安部应当出台专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立案,严格规范公安经侦启动程序,严禁无嫌疑证据就随意立案侦查,并明确规定违反此规定的严厉制裁措施(责任)。

二是规范公安经侦拘留决定程序:刑事拘留的提级决定。侦查立案后对经济社会的当事人影响最大、最深刻的是剥夺人身自由,如公安机关自主决定的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因此,公安机关必须特别慎重适用刑事拘留措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我们建议,可以通过立法修订来进一步限制和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下一级公安机关承办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的提级决定),以体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当事人慎用刑事拘留措施、尽量减少经侦影响生产经营活动负面影响的精神。

三是规范公安经侦考核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经侦考核标准。目前各地实行的经侦考核标准比较混乱,有的重在考核破案绝对数、追赃数、打击处理数等,由于考核标准不科学、不合理而导致经侦行为失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经侦考核标准,规范经侦考核程序,对于恰当处置刑民交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规范公安经侦特别监督程序:建立内外结合的立体监督机制。不但要建立公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还应当建立充分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如检察监督、法院监督、律师监督、疑案听证监督等。就法院监督而言,可以通过设置一种特别的程序性规定,如规定经侦7个月内无法结案时法院有权继续民事审理,以实现法院对公安经侦的监督制约。就律师监督而言,可以通过立法赋予律师特别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或者不涉嫌经济犯罪的质询权(提出异议权)、监督建议权、申请公开听证权、了解案情权、法律咨询权等,充分发挥律师的监督制约作用。

四、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当事人救济措施的进一步规范

刑民交叉问题如何处理以及能否得到及时处理,都会对当事人各方的权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需要我们在研究刑民交叉问题对策时将其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理论创新问题予以关注。刑民交叉案件当事人一般包括被害人(当事人一方)和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另一方),有的案件还出现有第三人(当事人的关联人),因而案件当事人权利救济就包括被害人权利救济、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第三人权利救济等几个方面。

实践中有些刑民交叉案件当事人就同一法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后,又认为公安机关介入会更有助于解决纠纷,因而又以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以信访等方式通过上级党政机关对公安机关施压,要求对经初查已被确认不属于经济犯罪的案件继续采取刑事侦查手段。但在以刑事侦查手段对付本不属于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则可能带来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且令公安机关担上不当插手经济纠纷的恶名。这种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措施,如申诉、控告、通过律师获得特别帮助等。有些刑民交叉案件在刑事诉讼久拖未决的情况下,应赋予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反过来,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需要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或检察机关时,应当考虑在书面告知当事人之外,再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等权利;同理,对于经当事人报案但公安机关初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也应当有权采取提出异议、要求听证等救济措施。完善当事人救济措施,应当与规范行政与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结合起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及资源浪费。在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和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的同时,务必考虑到此权利的行使会对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带来何种影响。单纯地强调当事人的选择权,而忽视了对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公正与效率要求也会带来不利后果。

当事人若因国家机关对刑民交叉案件的介入而遭遇合法权益的损害,也应当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挽回或减少损失。这在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中略有规定,但目前仅是针对被不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进行一定赔偿。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中,我们不时可以看到当事人因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管理自己的经济实体,导致其在案件查清并被释放后遭遇经济实体严重亏损甚至破产的境况,而目前的国家赔偿对于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来说几乎是杯水车薪。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一方面我们要强调侦查机关谨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应出台相应的政策,维持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转,避免当事人所在经济实体因其管理缺席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1]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4).

[2]赵子强 袁登明.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9,(2).

[3]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EB/OL].法制网.

 

The innovation thoughts on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of overlap problem

between the crime and the civilization

——The proceeding research on “The overlap problem between the crime and the civilization as well as some correlative problems”

WEI Dong ,WANG Yulin

Abstract: The overlapping cases between the crime and the civilization root in matters between the crime and the civilization. The innovation of research on countermeasure is to use new research measure and new idea to solve it. From the view of System Theory, research on the case (matters) of overlap between the crime and the civilization should include contents undermentioned. Macroscopically we should enact the principle of case disposal and mechanism of typical disposal, communication on doubtful cases, emergency disposal and regulations revision. Concretely we should stipulate the procedures of investigation starting, criminal detention decisions, examination & supervision and relief of litigants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economic crime.

Key words: overlap between the Crime and the Civilization;Research on Countermeasure; Innovation of Theory;Procedure of Disposal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   86026464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