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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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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8-17

 

                                               陈自强博士/律师

一、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概述、历史渊源和意义

二、国家和四川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及适用范围

三、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四、招标投标主要法律制度

五、招标投标法的实务要点(含案例)

六、招标投标领域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概述、历史渊源和意义

1、招标投标:

招标

是指招标人将拟采购物资或拟发包工程,服务项目的内容,要求,如品牌,规格,质量,价格,工程项目,工期,交付日期等,通过广告或通知书的形式,指引或邀请投标人前来投标报价,最后由招标人从中择优选定的一种行为.

一项合法有效的招标应具备四个要素:

(1) 程序规范

(2) 编制招标文件

(3) 三公原则

(4) 一次性成交

正是上述四个要素,才将招标与其他交易形式的区别开来.

招标人: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在同意招标人拟定的投标文件的前提下对招标项目提出自己的报价和相应条件,通过竞争企图为招标人选中的一种交易形式.

从合同法原理来说,招投标活动也是双方平等主体之间为实现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最后以合同的书面形式达成交易.其中,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只能算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而投标人的投标才相当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阶段.与此相对应,招标人从众多投标人中选择最满意的一家(即中标人)的行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相当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阶段.

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律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注意:“标”的含义。

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

   注意:1、狭义的招标投标法;2、广义的招标投标法

3、招标投标的历史渊源:

   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招投标体制;

   我国:20多年的历史。

4、招标投标法的意义:

   《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实质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的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通过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在工程、服务、货物采购领域的具体体现。

“竞争”,“择优”。

   “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大制度设计和发明”。“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

 

 

二、国家和四川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及适用范围

法律体系: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配套实施细则,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性文件为指导的法律体系。

包括国家和省两个层面:

(一)从国家层面看,分三个层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招标投标法》共分6章6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包括港澳台)

注意:凡是中国境内的招投标活动

A、不论招投标主体性质;

B、不论项目性质

C、不论资金来源

例外:使用外国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招投标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目前尚无综合性的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实施细则》。

2、部门规章: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出台的规章,主要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2003年5月1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等。

3、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国办发[2004]5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从省里层面看,分两个层次:

1、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查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等

2、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

《四川省发改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省发改委、监察厅关于促进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最新,2009年7月13日)

石油系统

中石化系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3日)

中石油系统:尚无较全面系统的招投标内部管理规定,有一个《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内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行业内部管理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但只要不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在行业内依然有指导作用。

招投标法律法规适用的主要原则

1、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均不溯及以往,特别规定的除外。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含义:指导整个招标投标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和精神。

(一)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

(二)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制度

包括如下五方面:

(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二)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

(三)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四)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五)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符合上述招标范围,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和单项设备材料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

3、禁止规避招标(第四条)

4、招标活动不受地区的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

1、招标事项的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招标活动。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它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核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邀请招标:理论上叫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标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两种方式的区别:

A、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B、选择的范围不同;

C、竞争的范围不同;

 D、公开的程度不同;

E、时间和费用不同。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指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自行招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一律不得自行组织招标。

4、招标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三) 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

1、招标条件:建设项目已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已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2、基本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招标与投标的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1)招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邀请具有法定条件和法定承建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

A、实行委托招标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B、公开招标要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C、招标公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

D、发布公告的时间、报名时间以及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E、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和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限定的时间内送达招标人。

A、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B、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C、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D、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开标: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它主要内容。

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B、开标应当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C、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

A、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B、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C、评标依据是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D、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重新招标;

E、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

5)定标:经开标和评标等程序后,确定中标候选人人,公示结束后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接受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

A、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B、要在指定的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C、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D、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署合同。

(四)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

(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选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投标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投标人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有关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4)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中标人、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投标人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3、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

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5、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款 。

(五)有关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1、职责分工的依据:

(1)国务院国办发[2000]34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2)国务院国办发[2004]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4)各部门的三定方案。

2、具体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投标配套法规和综合性政策;指定发布招标信息的报刊、网络或其它媒介;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建立和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范围: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

 

五、招标投标法的实务要点十四点

(一)一个必须
(二)两种方式
(三)三个原则
(四) 四级组织机构的职责
(五)投标人必备的五个条件
(六)六个法定时限
(七)招标文件的七个基本内容
(八)招投标活动中的八个主要环节
(九)招标会议九个程序
(十)评标报告的十项内容
(十一)合同中必须具备的十一个主要条款
(十二)招标人在招投标程序中的十二项主要责任
(十三)十三种法律责任
(十四)十四种招投标常用表格

 

(一)一个必须
即凡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遵照《招标投标法》的规范进行.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除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国务院还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行业对招投标的范围,内容和条件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如:国家计委在[2000]54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中规定,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电力,新能源等项目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该标准第七条还规定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1)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投标;
(二)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有很多优点,如公开性强;竞争性强;透明度高.但也有弱点:工作量大,费用支出多,中标机率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其做法通常是根据招标的内容确定一批单位为邀请对象,将其招标的通告或招标邀请函直接送往这些单位,一般来讲被邀请对象不超过10个.在对招标候选人了解比较详细时,往往只邀请3至4个投标者.
采用邀请投标的好处就在于它简化了对投标者资格预审及投标书审查工作量,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对投标者同样节省了费用,并提高了中标率.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践中还有议标:

(1)议标(限制性招标),即通过谈判来确定中标者;
(2)比价议标
有邀请招标和协商的特点,一般指的是规模不大内容简单的工程或供货采购,由招标人 将采购的有关要求送交选定的几个厂家,要求他们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报价,经过招标人分析选择报价合理的厂家,就工期,造价,质量,付款条件等细节协商签订合同.
(3)方案竞赛议标
一般选择工程规划设计任务的方式由招标人组织公开竞赛,经招标专家评选选出优胜单位定标,对未选中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
由于上述三种方式是通过谈判产生的,不便于监督,容易导致非法交易,实践中应谨慎采用.
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招投标活动在实践中还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三)三个原则
  (1) 公开原则
 (2) 公平原则
  (3) 公正原则

提示
  鉴于三公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招标投标法始终以其为主线给予展开.
1、 法律规范和政策要公开
2、招标信息要公开
3、招投标的程序及评审内容要公开
4、评标原则要公开
5、评标条件和中标结果要公开
(1) 公开原则
提示
本原则体现透明度和使投标人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和偏袒任何一方的行为
(2) 公平原则
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和歧视任何一方.强调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提示
强调评审委员会在评标中要严格招标条件,招标原则,公平的作出评标.
(3) 公正原则
A、 要求评标结果要公正,严守法定的评标规则和 统一的衡量标准.保证投标人在同一平等基础上竞争.
B、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C、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提示
评标委员会必须公正的按照评标办法,评标条件进行评标在三公原则之外,招投标活动中还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
在国际上,诚实信用原则有帝王条款的 称誉.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道德规范.
(4) 诚实信用原则
 (四)四级组织机构的职责
(1) 招标领导小组的职权范围
(2) 招标办公室的职权范围
(3) 评标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4) 行政监督部门的职权范围


(一) 招标领导小组的职权范围
A,确定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B,确定招投标方式及投标人资格预审,检查监督招标活动的准备情况;
C,审查决定投标人人选;
D,确定招投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原则;
E,审查决定评审委员会,专家评选人选;
F,审查决定评审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决定中标人.
(二) 招标工作小组的职权范围
A,按照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
B,根据决策层确定的招标方式及投标人确定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推荐投标人;
C,按照审查决定的投标人人选发送投标邀请函或发布公告;
D,按照确定的原则编制和发送招标文件;
E,如果需要的话,组织现场勘察和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F,如果要设置标底的话,根据确定的原则组织编制标底;
G,接受并妥善保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H,在监察部门和法律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提出评委人选;
I,在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基础上组织开标和评标;
J,在确定中标人基础上发送中标通知书;
K,编制合同文本,进行合同谈判;
L,发送未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M,负责合同的履行监督工作.
(三) 评标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不得向别人透露自己评委的身份,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在担任评委会活动期间不得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和好处;
必须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
每个评委都应认真,负责,公正的进行评标,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不得互相串通,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打偏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专家评委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工程情况阅读有关文件;
专家评委应有一定劳动报酬;
专家评委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否决的权利;
对招标过程中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 行政监督部门的职权范围
监督部门的权利:
A, 询问权
B,调取证据权
C,监督检查权
D,调查权
E,管理指导权
监督的主要内容:
A,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了有利于竞争的招标方式;
B,在已招标的项目中,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规则,是否体现了三公的原则;
C,接受当事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
对于各行政监督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加以规定.
(五)投标人必备的五个条件
(1) 投标人必须具备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2) 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条件
(3) 投标人必须具备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条件
(4)投标人能够对招标书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条件
(5) 投标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招标纪律条件


(1) 具备投标资格条件
A,应该具有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
B,应该具有良好的,特定的资信,资质能力;
C,应该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应具有法律上所称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基于此,招标人就应该对投标人的法人地位,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资格许可证,质量保证认证书,优质工程,产品优质荣誊证书,业绩证书,技术报务许可证等进行审查.
(2)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条件
除资质等级,生产建筑许可证外还应审查其质量承诺书,鉴定认定书,公司简介,公司工程技术人员构成,公司三年内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表等,以保证其投标人具有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其对外投标.
(3) 具备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同条第二款又规定:"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对于投标文件的送达,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份数,包装,签封,时间来进行.这项要求不仅体现着保密性的原则,同时也是公平竞争的保证措施.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还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具备对招标书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的有关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只有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才有中标.
国家七部委2001年17号文第23条规定:投标书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应作为废标.
在此,我们需要澄清三个相关的问题:
A、什么叫"实质性响应";
B、什么叫"细微偏差";
C、什么叫"废标".


A、什么叫实质性响应
是指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完成工程或提交货物的时间,项目计划,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投标人必须作出响应.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填报,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带条件.
简言之,所谓实质性响应就是要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要求和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B、什么叫细微偏差
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而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又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应该说,细微偏差并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反之,如果投标文件存在的漏项或提供信息和数据的不完整已经在实质上偏离了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且其补正又将导致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时,则称之为重大偏差.投标文件发生重大偏差的,视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作为废标来论处.
C、什么叫废标
投标文件具有以下情形的,均作为废标来处理: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
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载明的投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招标纪律条件

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纪律的八不准
投标人纪律的八不准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对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A,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B,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C,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D,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纪律的八不准
A,项目资金不落实不准招标;
B,项目没有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招标;
C,在招标中不准超出招标书以外的条件招标;
D,不准透露评审委员会名单;
E,不准泄露制定好的标底;
F,不准随意简化招标程序;
G,不准偏袒投标单位;
H,不准与中标以外的单位签订合同.
投标人纪律的八不准
A,不准对招标单位和评委行贿;
B,不准在投标中弄虚作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
C,不准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
D,不准以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E,不准在投标活动中排挤其他投标人;
F,不准在招投标活动中搞不正当竞争或低于成本价竞标;
G,不准扰乱本行业市场,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H,不准扰乱,干扰评标工作.


(六)六个法定时限
(1) 15天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2) 20天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 30天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 5天  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招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 30天 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6) 15天 《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招标文件的七个基本内容
(1) 招标书
(2) 招标设备或施工技术规范书
(3) 投标人须知
(4) 对投标文件编写的要求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6) 开标评标
(7) 授予合同
提示
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是将来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投标书的制定依据.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将直接影响到招标的质量.
(1) 招标书
工程或项目概况:介绍项目,工程概况,物资采购或技术服务情况,并说明资金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招标内容:工程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数量,主要技术指标;
招标方式:一般说明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有关要求:质量标准,交货或工期,交货地点或施工地点;
招标议标安排:投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行车路线 ,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有关说明:设备所需的材料,外协,配套,附属设备,指导安装,调试,保险,培训,图纸资料等全部费用,包装,验收,质量要求及执行情况.
(2) 招标设备或施工技术规范书
主要包括技术要求(如一定的大小,轻重,体积,精密度,性能等),参数,标准,供货清单,技术文件,现场验收,技术服务,图纸或图纸清单及其附件等内容
(3) 投标人须知
合格的投标人,即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能力,资质,要求和条件;
投标费用的承担,如投标保证函,履约保证金等;
投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如报价说明,特殊技术要求等;
其他特别需要公告的事项.
(4) 编写投标文件的要求
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文件的格式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文件
投标保证金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证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
(6) 开标和评标
开标
评标原则
评标办法评标组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的确定
纪律与保密
(7) 授予合同
也叫未来合同,是一旦投标人中标后以合同的法律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授予合同是招标人提出的未来要求.由于投标人一旦中标后,该授予合同将成为正式履行的合同,因此对双方来说,授予合同的制定十分必要.
(八)招投标活动中的八个主要环节
提示
招投标活动是一个严密,科学,规范的法律活动,所以在实践中应该严格把握上述八个主要环节
(1) 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环节
(2) 制定招标文件环节
(3) 抽选专家组成评委环节
(4) 制作标底环节
(5) 评标实施环节
(6) 中标结果登记环节
(7) 签定合同环节
(8) 监督协调环节


(1) 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环节
为了使招标获得较为理想的效果,保证投标人有能力承担招标项目,胜任投标,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招标人应做好投标人资格预审工作,这也是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阶段.
在资格预审环节,重点是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A,投标文件的澄清;
B,投标文件的初审;
C,符合性评审;
D,技术性评审;
E,报价评审;
F,投标文件终审.
(2) 制定招标文件环节
标书一般可粗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通用部分;二是技术部分;三是商务部分.
编制招标文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以下几个特点:
A,要做到百密不漏:把应该想到的想到,应该做到的提出来;
B,要做到准确无误:编制招标文件的文字表达应该准确,不使用大概,大约等模糊词语.实践中经常出现将"十千伏"写成"一千伏","微米"写成"毫米","百吨"写成"吨"等马虎现象;
C,要做到简洁明了,就是要把多余的字,多余的句,多余的话都删掉,不要委婉描述,不要字句堆砌.
(3) 抽选专家组成评委环节
评标委员会也叫评标专家委员会,他是由招标机构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的独立实施评标职能的组织.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 ,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具体来讲,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A,从事相关事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B,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有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C,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A,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B,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D,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4) 制作标底环节
所谓标底是招标人制作的工程项目,服务项目所需的各种费用的底数,是招标人对工程费用的预测值,也是招标人最终报价和中标的依据.
标底的制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A,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来编制标底;
B,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C,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质量;
D,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员,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包括施工不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E,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5) 评标实施环节
这个环节包括三个阶段: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一 阶段为开标阶段:开标就是招标单位在招标公告招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投标资料,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抽签序号,投标的基本响应及投标报价的过程.开标时应注意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
第二阶段为评标阶段:评标是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所报送的标书进行审查,评议的过程.在此阶段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平等,科学,先进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分析对比,并尊重招标人的要求,最后择优选定.
第三阶段为定标阶段:定标即评审委员会选定中标人的阶段.所谓中标人,是指投标人的标书经招标单位所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择优评审,并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而选中的投标人.
(6) 中标结果登记环节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一方面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一方面做好中标结果的登记和备案工作,以备未中标单位查询,并将情况汇报招标领导小组.评委会在登记中标排序中签字以示负责.
(7) 签定合同环节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当招标领导小组经过集体讨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方可签订合同,只有中标通知书送达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必须在30日内签订合同,如果招标人改变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签订合同中,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8) 监督协调环节
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九)招标会议的九个程序
对于招投标会议的程序法律上没有严格规范,但在实际工作的具体操作中,开好招投标会是非常重要的具体实施过程,有的招投标会少则十几人,多则几百人或上千人,参加大会的有招标单位,使用单位,有的是国内商家,有的是国外商家,也有行政监督部门,技术,纪检,法律,审计,可以说这个会集中了市场经济中最显赫的人员.
招投标会议正式开始之前,应当做好各种准备活动:
(1)会场的选址:要交通方便,便于寻找;
(2)会标:要准备简洁明了;
(3)要准备投标人等候,休息的场所;
(4)安排好会议程序和开标时所用的工具;
(5)准备好投影设施,开标图表等;
(6)工作人员要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如唱标人,监标人,剪封,送递文件等人.

招标会议九个程序:

(1) 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2) 由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必要时请主要领导讲一下招标会的意义,目的和要求
(3) 宣布招投标会议纪律
(4) 宣读投标方资格预审情况
(5) 确认投标书密封情况(可让投标方签字)
(6) 抽签或约定顺序答询
(7) 宣布标底或揭商务标
(8) 核对报价记录
(9) 投标方退场,进入评标阶段

(十)评标报告的十项内容
(1) 招投标的基本情况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4) 废标情况说明
(5) 开标记录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7) 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提示
以上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十一)合同中必备的十一个主要条款
(1) 合同条件
(2) 合同标的
(3) 技术规格及标准
(4) 运输,包装和交货
(5) 价格与支付
(6) 质量,检验及保证
(7) 违约责任与索赔方式
(8) 税费
(9)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与终止
(10) 争议解决
(11) 其他约定事宜
(十二)招标人的十二项主要责任
(1) 提出,制定拟招标的项目
(2) 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 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
(4) 拟定或决定招标方式
(5) 提出招标方案
(6) 编制招标文件
(7) 发布招标公告
(8)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9) 主持开标
(10) 组织评审委员会
(11) 确定中标
(12) 订立书面合同
(十三)十三种法律责任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主体
过错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损害后果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招标投标法》也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约行为客以各种法律责任.从种类上分,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刑事责任.具体内容参见《招标投标法》第49条至第63条的有关规定.
十三种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招标人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对主要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2)招标人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情况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导致中标无效;
(6)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行贿的,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吊销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续
(7)投标弄虚作假的,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中标结果无效,追究刑事责任;
(8)评委成员收受财物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评委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9)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转包无效,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0)中标人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合同的,不退保证金,赔偿损失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中标人不按招标人订立合同履行义务的,赔偿损失;
(12)地方保护,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投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13)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接上页:十三种法律责任
(十四)招投标实务中常见的十四种表格
(1)招标工作议程安排表
(2)招标方工作人员登记表
(3)投标方通讯联系表(签到表)
(4)投标文件密封确认表
(5)投标文件目录表
(6)综合商务情况表
(7)产品性能参数比较表
(8)报价汇总表
(9)商务条款偏离表
(10)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
(11)主要设备件(外协)一览表
(12)专家评审意见表(专家综合评分表)
(13)推荐排序汇总表
(14)评标报告一览表


(1) 招标工作议程安排表
A,意义:制定该表格在于使招标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有关人员明确本次招标的具体安排和要求,使其各尽其责,保证按计划进行.
B,使用主体:招标工作人员
C,表格内容:招标项目的名称
招标,开标的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
评标组织,如专业组,监督组,会务组
评标的内容评,程序和原则
评标纪律
评标方式
评标标底合成的确定公式等
(2) 招标工作工作人员登记表
A,意义:制定该表格在于使招标会务组了解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到位情况;
B,使用主体:招标会务组
C,表格内容:参加招标活动工作人员的单位,职务,专业,职称,房号,联系电话
A,意义:制定该表格在于了解投标方在开标前人员到场情况以及在招标活动中及时通知答疑,澄清或说明情况时互相联系沟通.
B,使用主体:招标工作小组
C,表格内容:投标单位,投标报到时间,姓名,性别,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3) 投标方通讯联系表
A,意义:制定该表格在于明确投标人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密封形式的确认,体现"三公"的原则和对投标人标书保密情况.
B,使用主体:招标工作小组
C,表格内容:递交标书时间,地点,密封确认,投标代表人签字
(4) 投标文件密封确认表
A,意义: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首页载明投标文件的基本内容,便于招标人审查投标文件时,能清晰地了解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投标文件.
B,使用主体:投标人
C,表格内容:投标书,投标人承诺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银行保函,投标报价表,投标人签字,盖章.
(5) 投标文件目标表
A,意义:制定该表格在于使评委能及时,准确核实投标人的商务情况,便于及时作出综合性评价.
B,使用主体:评委
C,表格内容: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投标人全称,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力资源情况,企业类型,银行资信等级等;质量保证及管理(ISO9000认证,工程施工队伍等级或产品登记,生产许可证);近三年业绩,资产负债表
(6) 综合商务情况表
A,意义:该表格主要用于技术专业评委专家使用,评委针对招标书的技术参数,指标对照投标文件的产品,(工程)技术参数作出比较,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B,使用主体:评标技术专家
C,表格内容:招标编号,产品名称,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制造商(工程队)的国别,单位,型号,数量;招标文件要求的性能,指标,规格,参数;投标文件实质性满足情况;结论或评分,分数
(7) 产品,(工程)技术性能参数表
A,意义:该表一般在投标人全部在场情况下,对投标人的报价,由唱标人边唱边填写,最后在监督组和投标人的监督下,汇成总表,抄报评委在评审中参考.
B,使用主体:评委专家
C,表格内容:招标项目名称,数量,型号,单价,总价,大写与小写,在对设备,物资采购中可根据类别,型号归类,最后将各类别,型号归总为最终报价.
(8) 报价汇总表
A,意义:用于评委在评审中对投标人的资格,业绩,报价,技术,工期或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方面偏离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重大偏差"或"轻微偏差"的结论.对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对轻微偏差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式补充.
B,使用主体:评委或投标人
C,表格内容:主要是投标人未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作出自己的偏离尺度,多少,大小等,供招标人了解.
商务偏离表
(10) 技术规格偏离表
A,意义:该表主要用于招标人对所招标的项目需要特殊的外部协助的要求,如主要设备与辅助设备,现设备与原设备,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的特殊外部协助要求所定,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特殊要求将选择哪些外协单位.
B,使用主体: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
C,表格内容: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特殊要求所选择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品牌产品或协助,协作单位
(11) 主要设备外协一览表
A,意义:该表专供评审专家依照评标办法,或以最低投标报价法或以"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分或作出结论.
B,使用主体:评委,专家
C,表格内容:对投标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内容综合评分.
专家意见评审表要有专家评委本人签字,以示承担责任.
(12) 专家意见评审表
A,意义:制定该表格体现评委专家集体讨论,民主评议,科学推荐,合理价格,优质价廉的评选原则,通过汇总表可以集中专家评委意见,并将评委意见以分数高低按顺序排列的方式体现出来.
B,使用主体:评委,专家
C,表格内容:投标人单位,商务评价,技术评价,总的评价,按分数多少或评选结果,优劣顺序排列.
最后由评委负责人,评委监督人,招标机构负责人签字.
(13) 推荐排序汇总表
A,意义:该表格是整个招投标活动中的总结性表格,是向招标领导小组或行政监督部门汇报的形式.
B,使用主体:招标中介机构或招标工作小组
C,表格内容: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资金来源编号,业主方,招标机构,招标过程简介,评标程序及情况,评标结果排序,报请审核的意见.
最后,由招标单位,招标机构盖章.
(14) 评标报告一览表
投标文件目录
综合商务情况表
性能参数比较表

 

 

 

介绍几个案例:

案例一(试述该招标公告中有何违反招投标法之处):

招标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康分公司标准化配送中心工程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编码:CBL_20090309_3555761 
所属行业:其它 
招标分类:服务招标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其它 
投资金额:2000万元 
所属地区:四川 
招标内容: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康分公司标准化配送中心工程项目已经 雨发改投资函<2009> 72号核准,现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概况 
招 标 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康分公司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康分公司标准化配送中心工程
二、招标内容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在同行业中的信誉度良好;
3、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资质: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质;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09年3月9日至2009年3月11 日(上午9:30—11:30  下午:14:30-17:00)。
报名地点: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公司
              成都市鼓楼南街117号世贸大厦A座5楼
五、报名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公正。被授权人必须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高级职称,注册在本企业一年以上的非退休人员。报名时需项目负责人本人持有效的本人身份证、高级工程师职称证、学历证、近三年内3个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文件(单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合同、履约评价表)及各项目的业主代表联系电话(要保证能够接通电话,供业主核实情况),社保局出具的本企业为其缴纳的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及社保卡; 
(3)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师(三个及以上)的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社保局出具的本企业为其缴纳的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及社保卡; 
(4)投标人近一年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亏损或单个项目严重亏损,无不良信誉记录,需提供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以上资料需出示原件,提供盖有投标人鲜章的复印件。
(5)报名时必须填写:报名登记表规定填写的企业相关信息、单位全称、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报名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传真等。
(6)报名时需同时提交下载的网上招标公告。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康分公司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长安路21号
联 系 人:张杰
联系电话:0835  2820069

 

 

 

 

案例二(试述该招标公告中有何违反招投标法之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6年重大科技项目招标公告

 

为加快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十一五”科技计划和2006年科技工作,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决定对“GeoEastV2.0地震数据处理解释一体化系统研制”等物探、钻井、测井和地面工程专业的13项重大科技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科技项目公开招标工作将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内优选承担单位和项目长,优选最佳可行性研究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
(一)GeoEastV2.0地震数据处理解释一体化系统研制
(二)连续管技术与装备研制
(三)高性能成像测井系统研制
(四)滩海油气管道敷设工程船研制 (以下略)
    二、招标范围
     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作为主体投标人。可以联合与该项技术相关的具有研发实力及业绩、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作为合作人,共同参与本次招标。

 投标单位在推荐项目长时,应优先推荐相关专业的集团公司高级技术专家或相当能力水平的专家为首席研发人员。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后,将根据需要选择若干重大项目,组织有关中标单位开展项目长的招聘工作。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本次招标公布的重大科技项目招标书的正式文本及投标书和投标意向书标准格式文本,可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内部网站下载。

 网址:www.hq.cnpc.com.cn

点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6年重大科技项目招标公告》页面,即可。
 四、有关招标投标文件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6年重大科技项目招标须知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6年重大科技项目招标的课题目录(含每个课题的招标书)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6年重大科技项目投标意向书文本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6年重大科技项目投标书文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既往业绩;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联合投标的合作协议书) 五、知识产权要求
为确保招标课题知识产权保护及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投标单位须在投标书中对招标课题明确做出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计划。通过检索查新,提出承担该课题的技术创新点,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和保护方式。
六、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请于2006年3月20日前向科技发展部咨询,过期不予解答。
七、每项课题须提交投标意向书一份(装在文件袋内);投标书一式十份包装后在密封处加盖主体投标人单位公章;于2006年3月27日17:00前送达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项目管理处(304室)。除此以外不接受任何其他投标方式,过期不予受理。
八、开标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九、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邮编:100724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62094452  胡世杰 电话:010-62094214  张可刚 电话:010-62095357

 

案例三:

新疆某水库大坝工程是新疆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骨干工程,总投资额17000万元。其中对工程概算投资6644万元的大坝填筑及基础灌浆工程进行招标。

本次招标采取了邀请招标的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1997年6月中旬,由工程建设单位组建的资格评审小组对申请投标的20家施工企业进行了资格审查,10家企业发售了招标文件,并组织了现场勘察和答疑。1998年6月20日,建设单位向上述10家企业发售了招标文件,并组织了现场勘察和答疑。1998年7月18日,由投资方、建设方、技术部门等部门代表参加的评标委员会组成。7月20日13时公开开标。当日下午至次日上午,评标委员会的商务组、技术组对10家投标企业递交的标书进行了审查,并向建设单位按顺序推荐了中标候选人。本次招标中存在的问题是?

(1)招标前的有关活动违反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招标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其是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招标的能力。招标活动中,建设单位违反了上述两项要求,不但未在招标前向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方案,而且擅自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活动。尽管建设单位曾于7月16日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参加招标活动的邀请,有关部门也从工作需要出发派员参与了监督,但这并不能弥补其违反程序的作法。

(2)违规定标。建设单位不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而是让名单之外的××部水电××局中标,原因是该局提出的优惠条件较好(实际上是垫资施工)。但在有关单位的干预和协调下,建设单位最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了承包商。

 

 

案例四:

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某石油局(以下简称“石油局”),投资225万元,建设1920平方米的3号住宅楼。
  石油局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200多人,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石油局自行组织了邀请招标活动,确定了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了合同,整个招标合法有效。
  但是,市招标办作为该工程招标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市建行工程造价审价中心(中介组织)对招标文件和标底进行审查,该中心以此为由收取了1.3万元的标底审查费(石油局不交这笔费用,市招标办就否定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有效性)。显然,这种审查和收费是政企不分,政府管理职能错位的表现。

 

案例五:

   江西某一级汽车专用公路,是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根据亚行贷款规则的要求,本项目的12个标段实行了国竞争性招标。在1996年12月招标通告刊登后,来自全国的66家一级施工企业通过资格预审,获得了参与工程招标的机会。1997年6月27日至7月29日,评标委员会对上述66家企业的144份标书进行了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部分投标人报价明显偏低,如:中国第××冶金建设公司和中国××建筑总公司B3标的投标报价分别为4886万元和5303万元,仅为业主编制的评标参考价8932万元的54.7%和59.4%;某工程局B5标的投标报价为7801万元,仅为业主编制的评标参考价16408万元的47.5%;新疆某路港工程公司E7标的投标报价为9781万元,仅为业主编制的评标参考价18459万元的53%;新疆某工程公司和中国水电第X局E9标的投标报价分别为7802万元和8986万元,仅为业主编制的评标参考价14273万元的54.7%和63%;陕西某工程总公司和某建筑工程局P1标的投标报价分别为12993万元和13724万元,分别为业主编制的评标参考价16542万元的78.5%和83%。为防止投标人因报价太低而无力承担风险,业主单位请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承认投标风险难以承受,不得不放弃对投标报价的承诺。但是,由于亚行贷款采购指南中规定了″低价中标″的原则,业主单位只得将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12家中标候选人报请亚行批准。这12家中标人的在标价合计为131544.77万元,为业主编制的评标参考193661.87万元的68%。其中,与评标参考价差距最大的E6标中标价仅为评标参考价的52%,差距最小的某省公路工程总公司P1标中标价为评标参考价的85%,中标人的风险较大。这给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保证带来隐患,对业主也很不利。

 

案例六: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事务所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酬金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C、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事务所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事务所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过程中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按照工程师指示留在现场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造价工程师审核属实。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造价事务所招标和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造价事务所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答案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酬金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造价事务所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D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大火扑灭过程中G施工单位停工5天, 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

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C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

六、招标投标领域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投标监管体制设计不尽合理。

2适用领域和范围过窄

3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虚假招标和串通招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4、招标代理机构运行不规范,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行为屡禁不止。招投标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极少数人甚至道德诚信缺失。

5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亟待规范,有待建立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现象比较突出。

6、招投标行政监管缺位、越位、错位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7、招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时有发生。

(二)完善建议

1、制定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在尚不能修改法律的情况下,用细则来规范招投标行为。

2、最关键的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法律执行的问题。进一步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才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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