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蜀鼎论坛
劳动合同法综合研究
点击次数:370
日期:2009-08-09

  

《劳动合同法》培训提纲

 

——为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管理层做报告

  

主讲人:魏 东 博士/高级律师李 苗 硕士/专家律师

 

(主讲人单位: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第一讲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n      一、立法过程   

n           2007年6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n         《劳动合同法》共有98条,分为以下八章: 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n       

n      二、立法目的

n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n      三、适用范围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四、立法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讲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n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n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一方成为接受劳动的用人单位一方的单位员工(单位职工)

n            1、劳动关系的主体   指依照劳动法律规定参与劳动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依法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

n            2、劳动关系的内容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由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围绕着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而具体规定

n            3、劳动关系的客体     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劳动行为和劳动条件

n      二、劳务关系的含义

n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民事经济关系。

n            它的显著特点是: 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劳务的一方以劳务形式提供劳务活动,并由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但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单位的成员。

n           即劳务关系的双方法律地位始终平等,其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成为另一方的管理者,也不能成另一方的单位职工。

n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n          (一)劳动关系属《劳动法》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属民法与合同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
   
(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制度、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动服务一方与接受服务一方处于平等地位。

  
(三)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工匠师傅也不必为其帮工和学徒等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n         (四)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n      以下四种情形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n            一是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并形成劳务关系.

n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n      三是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 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和建立劳务关系.

n            四是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继续聘用, 双方签订聘用合同. 这种聘用关系被称为特殊劳动关系,但实务上基本上是将其作为与劳动关系近似的劳务关系来对待的.(但是理论上也有一些疑难问题值得研究)

n       

案例一

n      甲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乙方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乙方聘请甲为其安装、调适乙方新购买的电脑设备一批,双方未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甲方在与乙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即每天自觉按照乙方公司上下班时间到乙方公司,为乙方安装电脑设备。在甲方完成安装工作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了费用,并要求甲方按照其要求每月固定一日到乙方公司维护乙方电脑设备。此时,甲方提出异议,认为甲方已接受乙方聘请,成为乙方员工。双方遂产生纠纷

 

n      问题:甲乙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n               提示: 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属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

 

n       

 

第三讲  劳动关系的建立

n      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n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n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协议、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n      二、事实劳动关系

n          双方虽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实上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则法律仍视双方已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

 

n      三、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理

n          (一)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n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n         (四)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n       

案例三

袁某20088月经朋友介绍进某公司当驾驶员,公司没有为袁某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11月袁某在为公司送货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以袁某不是公司正式职工且责任方已按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支付赔偿给袁某家属为由,对袁某未作因工死亡处理。袁某家属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n      1 、袁某与公司是否已建立了劳动关系?

n      2 、可否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n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n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40% 30%或增加10%)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n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法律要求

n      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第三,劳动合同期限;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劳动报酬;第七,社会保险;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n          1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n          关于执行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问题

n           针对想物资总公司类似的国有企业而言,还要注意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必须书面得到上级机关的批准同意,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责任。  

n            尤其是其中的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就有少数国有企业触犯了法律,被指控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甚至领导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还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等法律责任。(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就在今年初,办理了类似案件,还请了最高检察院及川大西政的教授来专题研讨案子,我也受到了检察院的邀请。应当说,这个问题值得物资总公司的管理层重视!)

n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含义

n            

n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n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n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n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n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         (一) 含义

n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签订

n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四

n      甲方从2004年起即作为乙方员工,在乙方处工作。但甲乙双方从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200811,乙方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认为甲乙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方不服,认为自己能够胜任工作且没有违反公司制度,乙方不应辞退甲方。双方产生争议,甲方遂申请劳动仲裁。

 

n      问:乙方可辞退甲方吗?甲方是否可以主张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

n      提示:不得强行辞退; 甲方的主张成立.

(二)劳动内容与工作地点

一、劳动内容

      包括劳动者劳动岗位、劳动工种等。

二、工作地点

     即向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场所。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n      一、我国的节假日制度

n         我国的三类法定节假日具体时间如下:
     1
、元旦(11
),放假一天;

n           2、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天;

n           3、国际劳动节(512日、3日)放假三天;

n           4、国庆节(1012日、3日),放假三天。

n            因此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共计有10天。这些节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
 
提示:国务院正在研究新的节假日制度。

n      二、我国的工时制度

n          (一)标准工作制

n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n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n      (二)综合工时

n          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n      (三)不定时工时制

n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省直属企业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属企业分别报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我们央属企业,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n      (四)计件工时

n            计件工时制也称为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作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n      (五)非全日制用工

n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n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n      三、标准工时下的加班费

n          

n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采用标准工时,一旦劳动者加班,则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或安排其补休:
   
(一)非节假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得以补休抵偿。

 

案例五

小李为某单位保安,每月工资600元人民币。2007年春节初一至初七期间,小李未回家探亲,自愿留在单位做好春节期间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班期间,小李仍按工作要求每天上班8小时。节后,小李要求单位支付其加班费。但单位安排其轮休,并不愿意支付其加班费。

   

问: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费支付?如单位选择支付加班费,应该支付小李多少加班费?

提示:节假日不能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因此前三天必须支付加班费,即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可以以补休代替加班费支付, 即后四天可以以补休代替加班费支付。

 

 

   注:我国日工资基数=月工资基数÷20.92

(四)劳动报酬

n      一、工资

n          劳动法中的“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n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n      二、最低工资

n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n      二、基本工资

n           基本工资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工资结构的问题,基本工资加奖金等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n       

n      四、不属于工资的收入 

n            

n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五)社会保险

n      社会保险包括:

n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n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n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企业单独购买。

(六)劳动纪律

n      一、劳动纪律

n           劳动者劳动时应遵循的制度,包括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对员工请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年休假的准假天数、请假审批权限、假期工资的发放标准、以及迟到、早退、旷工、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在规章制度上要加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n      二、劳动纪律与劳动关系解除

n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与其成立的劳动关系 :   

n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n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劳动纪律与工伤

        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一般应认定认为是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受到伤害,如未生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六

n      20003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为其加工定做一台设备,交货时间为1230。甲公司业务员李某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李不满,便以过去工作之便获得的公司介绍信和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000万元的购销合同,其购销合同标的物无论是质量标准还是规格型号均不是甲公司所需要的。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立即组织货源,并电告甲公司准备接货,甲公司得知后,称其不知道此事,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认为自己没有授权李某订货,乙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由李某个人承担责任,乙公司坚决不同意甲方的观点,坚持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立即支付货款,于是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n            分析意见:李某无权代理; 应属于表现代理, 公司可追究李某的民事责任.   

(七)服务期与违约金

n      一、劳动培训

n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n      二、违约金

n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例七

n      东航武汉公司(以下简称“东航”)7名机长因与东航在很多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提出辞职。10天后,又有6名机长递交了辞职报告。东航武汉公司也向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13名机长承担东航为其支出的培训合计人民币10.5亿元。

n     
     东航13名飞行员辞职引发的亿元赔偿案,在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庭开庭。

n      提示:

(八)保密义务

一、含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应在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违反竞保密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九)竞业禁止与违约金

n      一、含义

n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n      二、竞业禁止时间

n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五讲   劳动合同的无效

n      一、无效的原因

n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n      二、无效的后果

n          (一)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n          (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n       

第六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

n      一、应提前通知的法定解除权

n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n      二、随时通知的法定解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n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n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n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n         胁迫签订劳动合同的;

n      三、不需要通知的解除权

n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企业的法定解除权

n      一、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情况

n      其中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事前先通知劳动者

n      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n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n      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

n            

n         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终止

n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n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n      一、劳动者可依法提出解除

n      二、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n       (一)企业即时解除

n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
、劳动者以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方式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

n          5、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n      (二)企业须预告解除的情形

n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裁员解除

n            在下列情况下——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n       

第七讲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

n      一、经济补偿含义

n          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后,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

n      二、经济补偿的标准

n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范围

n      (一)劳动者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

n         (二)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n         (三)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情形;

n         (四)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n         (五)劳动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者不愿意再次签订;

n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八讲  劳务派遣制度

n      三、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

n        一、劳务派遣的含义

n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相关岗位上工作的用工制度。

n      二、劳务派遣应注意问题

n        1、同工同酬;

n        2、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依法设立的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劳务公司;

n        3、用人单位应与派遣单位就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问题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讲  企业的规章制度

n         一、含义

n          用人单位为加强了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

n      二、规章制度的意义

n         1、规范企业管理;

n         2、可作为证据使用,特别是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证据使用。

n      三、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n       1、劳动合同管理;

n      2、工资支付;

n      3、社会保险;

n      4、福利待遇;

n      5、工时休假支付

n      6、职工奖惩;

n      7、其他制度,如选聘、考核、晋升、培训等

n      四、生效条件

n      1、内容合理合法;

n      2、制定程序合法

n         2.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2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讲  劳动关系纠纷处理

n      一、调解

n          即双方就劳动纠纷达成在一致。

 

n      二、劳动仲裁

n          即双方将劳动纠纷提交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n      (一)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劳动纠纷发生后60日内,即应向相关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n      (二)劳动仲裁并非终局裁判,任何一方如不服仲裁裁决均可在接到裁决后15日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      三、诉讼

n         诉讼的前置为仲裁程序,即只有已经过劳动仲裁的案件,才能提交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   86026464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