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魏 东
(2013年9月9日)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省律协领导下的刑事专业委员会为学习贯彻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而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学习培训、调研活动,现将基本情况作一个汇总。
一、学习培训情况
自新刑诉法出台以来,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在省律协领导下,直接组织或者参与各种规模、各种形式的贯彻新刑诉法学习培训活动30余次。其中影响较大的有:
其一,2012年4月13日,为全面、深入、精准地理解和把握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内容,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省律协牵头、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刑诉法修正案与刑事司法实务论坛”在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来自全省司法机关、党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各界代表200余人参加了论坛大会。省高院陈明国副院长、省检察院张晓勇副检察长、省司法厅陈昌斌副厅张、省公安厅及省律协等单位领导均到场亲自讲授刑诉法知识,产生了十分巨大的社会影响。
其二,2012年3月15日,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在成都市斯佛达酒店积极协助组织点睛网刑辩律师,开展高级研修班活动,其中专门就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刑辩律师的业务拓展及技能提升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和培训。刑专委主任魏东博士、副主任成安博士、副秘书长李红硕士等亲临现场,副主任成安博士为研修班上授课,主任魏东博士和副主任袁志博士撰写了学习贯彻新刑诉法的体会文章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上发表。
其三,2012年5月28-30日,省律协积极协助全国律协在北京组织开展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律师培训班”活动,选派了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夏良田博士、副主任袁志博士、委员高文硕士三人到北京参会。
其四,2012年5月19-21日,省律协及刑专委积极协助组织开展在成都举行的“2012年刑事辩护(西南)论坛”活动,其中重点针对新刑诉法贯彻执行中律师辩护技能技巧问题进行研讨,省律协会长刘守民、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中华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成安、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到会并发言。
其五,2012年7月,省律协及刑专委积极协助组织律师参与在云南省召开的“第五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活动,其中针对新刑诉法贯彻执行问题撰写论文并排除律师代表参会。
其六,2012年5-8月,省律协及刑事专业委员会积极组织律师参与“第六届四川省法检公司执法理论研讨会”活动,专门针对其中专题“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组织律师进行研讨和撰写调研论文,收到良好效果。
其七,2012年8月25日,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在四川大学红瓦楼宾馆召开“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暨刑诉法修正案与刑事辩护技能研讨会”,刑专委部分委员、其他专委会委员代表及非委员律师代表80余人参加了会议。省律协刑专委主任魏东主持会议,省律协副会长王宗旗、副监事长李正国出席会议并讲话。刑专委副主任夏良田、副主任袁志、委员高文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理解与适用”作专题发言,省律协副会长王宗旗、刑专委副主任袁志、秘书长吴念胜针对“刑事辩护技能与经验”作专题发言,参会委员及律师代表围绕着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互动。
其八,2012年12月1日,四川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成都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死刑辩护论坛”在四川省成都市隆重举行,来自北京、四川、浙江、云南等地的100余名律师和刑事法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活动。刑专委主任魏东博士、副主任成安博士、罗毅律师、副秘书长李红硕士以及10名委员参加了这次死刑辩护论坛活动。这次论坛取得了圆满成功,产生了十分良好而广泛的社会影响。
二、调研情况
省律协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高度关注,为更好的贯彻执行新刑诉,使刑诉法能达到预期效果,自新刑诉实施九个月以来,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共组织开展了关于新刑诉法实施情况调研活动近10次。其中影响较大的调研活动有:
(一)省律协刑专委成员参加中央政法委调研组在川调研会议
2013年7月5日,中央政法委调研组关于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问题的调研会议在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会议室召开。省律协刑专委副主任罗毅、副秘书长李红应邀参加本次会议。
在会议中,省律协副会长何敏、刑专委罗毅副主任、李红副秘书长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问题向调研组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其他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局工作人员等与会代表也相应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省律协刑专委为司法部“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修改意见
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权有了重大保障,2013年6月22日,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会议室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参会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集中审议并正式形成了对《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及时将正式形成的修改意见上报省律协。
(三)省律协刑专委调研刑事诉讼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按照省律协电话通知要求,刑专委组织部分委员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专题调研了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面临的不同问题,并于2013年7月19日将意见汇总后上报省律协供有关领导决策。
(四)省律协组织律师积极参加省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座谈会
2013年8月8日下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座谈会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议室隆重举行。陈昌斌副厅长主持座谈会,张晓勇副检察长介绍了四川省全省检察机关执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情况通报,十位律师代表作了专题发言,邓川检察长和李仲彬厅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刑专委按照省律协指示,积极组织委员参加座谈会并精心准备会议发言。刑专委主任魏东博士、副主任袁志博士、副主任罗毅律师、委员田银行硕士和霍子诗硕士等五人按时参加了座谈会,魏东、罗毅、霍子诗三名同志在座谈会上发表了意见。律师代表施杰(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宗旗(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雷定一(四川新大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军(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凯(绵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崇新(眉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何金亮(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等也做了现场专题发言。
三、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省在贯彻执行新刑诉法、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权利、防止产生冤假错案工作上,总体情况良好,许多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值得充分肯定。同时,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通过调研活动也收集到在贯彻执行新刑诉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有:
(一)在侦查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和漏洞。公安机关仍然在一些所谓的“敏感案件”中存在违法限制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当律师向检察院反映情况并请求予以法律监督的时候,检察院存在推诿或者监督不力的情况。
二是个别检察院自身还存在执法不严、甚至违法限制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尤其是在一些自侦案件中这些现象比较容易出现。如:个别检察机关(成都市某区检察院)将一些本来只涉嫌贪污罪的案件,人为地改变面目当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来限制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再如:将一些本来涉嫌贿赂数额不足50万元的案件,人为地增大涉嫌贿赂数额以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三是个别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不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现象比较严重。如:不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先讯问、事后进行补充录音录像的行为;存在隐匿甚至销毁重要证据的情况;存在违法辨认、违法制作辨认笔录的情况;个别基层检察院还存在欺上瞒下、违法取证的情况。
(二)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律师阅卷提供的便利条件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尤其是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个别地方的检察院仍旧以各种方式拒绝或者拖延律师查阅案卷,拖延时间有的长达十天、半月甚至更长,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司法不公的现象(因为审查起诉时间本来就只有30天)。检察机关建立了案管中心以及强调与律师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但在这方面,检察机关需要更多承担保障义务,但实践中,“门难进,脸难看”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观,律师在行使诉讼法规定的权利上仍旧受到较大的阻碍,部分检察机关以及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和执法为民理念还需要调整。
(三)在审判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
有两个具体问题:
一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难启动。今年备受瞩目的多起被平反错案,均涉及到刑讯逼供及由此产生的非法证据。尽管多地宣告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出现,并有浙江叔侄杀人案这类大要案的实践,但我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仍困难重重,并不乐观,但极少有律师成功启动,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好的方面看,这可能反映了我们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依法办案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也有可能存在我们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有一些工作值得加强,如:要搞好全程录像,重视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的举报和控告,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有关问题。
二是律师调查取证难、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依旧严重存在。由于缺乏程序保障,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较多的时候基本没有结果。证人出庭难现在已经十分突出了,尤其是一些敏感案件、重大案件,关键证人很难出庭作证,直接影响了案件质量。这个问题可能主要应由法院负责,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检察院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出庭的保护、补助和惩罚措施,但目前来看,证人出庭未见根本好转。
(四)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综合性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可能比较复杂,其中司法机关内部考评机制值得反思。实践中,司法机关内部考评机制在很多方面的规定可能并不符合司法规律,出现了为了完成考评而有意规避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有的检察院规定了不起诉率、起诉后法院判决有罪率、对法院判决抗诉率以及抗诉的成功率,还有的检察院规定了撤回起诉的要扣分,等等。这些规定可能成为司法不公的一个诱发因素,值得认真研究和指导。这些规定,有时甚至导致即使发现案件在事实和证据上有瑕疵,但仍旧坚持起诉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寻求胜诉。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考评的重视在很多方面大于对诉讼法的遵守,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有的司法机关宁愿选择完成考评任务而有意违法。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这里提出五点建议,供各位领导参考:
一是以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和防止冤假错案为契机,在省委政法委领导下加强执法检查和督导工作,明确要求各地各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对于公开违反刑诉法硬性规定的人和事要切实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绝不姑息。
二是切实加强省司法机关对各市州和区县司法机关的工作指导,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关内部考核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公正、科学合理。对于下级司法机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发现一个就解决一个,逐步积累工作经验,逐步积聚更多的正能量。
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积极作用,确立司法机关与律师互动沟通的机制和准则。这就是“依法、规范、诚信”。“依法”,就是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严格按照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律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就是端正工作思想,严格工作标准,遵守工作纪律。“诚信”,就是恪守职业操守,律师要诚信于当事人、诚信于司法机关、诚信于社会,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司法机关也要诚信于律师、诚信于社会。依法、规范、诚信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全面落实,不可偏废;
四是建议司法机关切实加强案管工作。我们认为这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值得充分肯定的工作,应当多交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司法工作增添正能量。
五是切实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尤其是侦查监督工作。对于律师发现的公安侦查、自侦案件侦查、法院审判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的举报,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调查处理,以此促进依法办案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