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樊蓓、侯翰律师代理的某文化广电旅游局与李某某投诉举报处理行政诉讼一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获得终审裁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全面支持了行政机关的答辩主张,有力维护了文化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权威,也彰显了蜀鼎律师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
2024年9月至10月,李某某在短期内先后于多家KTV消费总额超20万元,其中针对四家涉案KTV,于2024年12月同时邮寄多份《投诉举报》,称相关场所存在超时营业、控烟不力、灯光及保安配置违法等问题,要求行政机关查处、责令商家退款赔偿并给予奖励。某文化广电旅游局收到举报后依法开展调查,作出《处理答复书》,告知已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李某某不服该答复,以“处理程序超期、事实认定不清、处罚信息未公示”为由,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答复并判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接受某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托后,樊蓓、侯翰律师深入梳理全案证据,精准抓住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这一核心争议点,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类案参考三个层面构建答辩体系: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明确提出:投诉举报人只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才与行政处理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同时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合法权益实际受到被投诉人违法行为侵害,二是投诉目的具有正当性。
1、消费行为明显异常,非真实消费需求:律师梳理原告消费记录发现,其在短期内于多家KTV消费金额、频次远超普通消费者合理范畴,且消费后随即逐一对商家投诉,明显不符合正常消费特征。
2、控烟投诉自相矛盾,无合法权益受损事实:针对原告主张的控烟问题,律师指出原告在投诉时自认自行购买香烟、要求商家提供烟灰缸,其在包间内吸烟的行为本身不符合控烟要求,商家提供烟灰缸未侵害其合法权益。
3、牟利目的明确,属于滥用投诉举报权:律师调取关联证据显示,原告团伙在消费后存在向多部门多头举报、索要巨额赔偿的行为,其中某涉案KTV案中,原告消费数万元后通过持续投诉施压,最终获赔高额款项,明显是以投诉举报为工具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经公开裁判文书检索,原告李某某在全国涉及行政诉讼案件数百件,多地法院均已认定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律师同时举证证明:某文化广电旅游局收到投诉后依法对被举报的场所逐一开展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责令改正、警告处罚,将灯光、保安类线索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且已按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相关规定将处罚信息上报信用系统(警告类处罚依法不予公示),合并答复亦是为提高行政效率、便于统一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原告诉称的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蜀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李某某的投诉举报并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以谋取商品服务以外的经济利益为目的,与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
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再次认可一审裁判逻辑,认定“李某某通过投诉举报所谋求的利益已经脱离商品和服务本身,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是行政机关应对职业投诉举报人滥用诉权的典型案例。蜀鼎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证据梳理,不仅帮助行政机关成功抗辩,也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不构成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的裁判规则,既有效遏制了滥用行政资源、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行为,也为同类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可参考的代理思路,充分展现了蜀鼎律师在行政法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
律师简介:
樊蓓 律师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侯翰 律师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