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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案例】走私大案无罪辩护成功 蜀鼎刑辩律师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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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3-20

      

S·D:

     

2026年3月,我所“蜀鼎刑辩”律师团队的樊蓓律师和张龙游律师接连收到喜讯:“检察官已认真审查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海关缉私机关已正式向L某送达《终止侦查决定书》。”“感谢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队的卓越辩护!”

2025年6月中旬的某一天,因L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L某的近亲属和L某所在公司的领导等一起来到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正式委托蜀鼎刑辩律师团队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蜀鼎刑辩律师团队立即组织了强大阵容,蜀鼎刑辩专家律师魏东教授、田维博士、何为律师、侯翰律师、樊蓓律师、陈莉萍律师、张龙游律师、魏汪洋律师等齐聚一堂,进行集体研判并制定了详细的刑辩方案,指派樊蓓律师和张龙游律师共同担任L某的辩护人。两位辩护律师了解到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前已接受多次讯问,形成大量不利供述,同时侦查机关固定的客观证据也对当事人极度不利等情况,对症下药,及时且全方位地开展辩护工作。经两位辩护律师多次对接办案机关沟通,推动检察机关将案件两次退回海关缉私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成功促成海关缉私机关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帮助当事人彻底摆脱刑事追诉,无罪辩护喜获成功

一、情简述

当事人L某系四川某汽车销售公司业务负责人多年来北方沿海某地车商A某建立长期购销高端汽车合作关系。后A某向L某推介所谓“国外试验车”(称经整改后可合法进口),L某信以为真,双方达成购车合作。A某根据L某需求在境外找车,L某确认后,A某通过微信发送两份委托代理协议(分别约定申报价与整改费),L某依约支付款项,合作完成了数额巨大的购销车辆业务

经查,A某明知国家禁止进口旧机动车,仍将涉案旧车在保税港区翻新,以新车名义报关入境,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在境内销售。其中L某A某购买进口汽车后在境内销售,业务量很大,若构成走私犯罪的话,即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非常严重

二、辩护工作开展

两位辩护人积极主动开展辩护工作,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L某进行了深度沟通,全面细致了解案件完整经过,结合初步梳理的证据材料,及时多次同蜀鼎刑辩律师团队进行集体研判,对案件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辩护方向预判。律师介入后,海关缉私机关对L某进行了多次讯问,随后全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两位辩护人立即细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逐条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核对每一笔交易细节与相关讯问笔录内容。在此基础上,两位辩护人在蜀鼎刑辩律师团队领头人魏东教授的指导下,及时开展多轮专项案件研讨反复打磨核心辩点完善法律论证逻辑,及时向检察院提交长达数十页的《辩方证据清单》和《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书讲事实和证据,讲法律和案例,讲法理和情理,辩护人提出的核心法理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理论,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第一,L某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具有不可避免性,无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依法不应归责于当事人L某主观意图是购买合法“新车”,对车辆属禁止进口的旧机动车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基于与A某的长期信任、A某提供的“合规整改”表象及自身认知局限,其无法预见车辆违法性,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阻却犯罪故意和责任

第二,L某未参与走私共谋及实行行为:涉案车辆海外采购、运输、报关、翻新等核心环节均由A某单方主导操控,L某仅为普通购车方,与A某无走私通谋,未参与任何走私环节。

第三,双方实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两份委托协议仅为形式约定,A某实际通过车辆差价获利(非代理服务费),双方真实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故A某的走私行为并非受L某指示。

基于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明确提出,L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本案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者撤案处理。

为进一步佐证辩护观点,让办案机关全面客观了解平行进口车行业实际情况及L某的主观认知,两位律师除深度梳理卷宗内现有证据,还主动多方搜集有利证据提交检察机关,包括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等国家标准,以及针对平行进口试验车行业认知的公证材料。相关证据证实,“试验车”具有相应规范依据,且平行进口车行业内,普遍存在将未上牌、有一定行驶里程的试验车作为新车发布广告信息、公开销售的现象,以此印证L某的主观认知符合行业常理,并非故意规避法律规定,进一步夯实辩护事实基础。

提交书面律师意见和佐证证据后,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证据疑点逐一进行说理,细致解答办案机关提出的各项疑问,客观完整陈述案件事实与辩护逻辑,推动检察机关全面核查本案细节,确保不遗漏任何关键事实与证据。

三、案件结果

经过多次专业、充分的沟通,辩护人提出的核心辩护观点逐步得到承办检察官认可,检察机关最终依法将案件退回海关缉私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海关缉私机关结合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佐证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重新核查,最终认定L某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相关行为不符合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涉案犯罪事实并非L某及其所控制公司实施。

根据《海关缉私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海关缉私机关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正式终止对L某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侦查,仅将A某移送审查起诉。至此,L某成功摆脱刑事追诉,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本案辩护工作取得圆满结果。

四、案件难点与亮点

(一)本案难点

1.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前已作出大量不利供述,该言词证据成为案件初期不利证据,给后续辩护工作带来极大阻碍,形成严峻考验;

2.L某与A某存在有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且A某的供述指控L某对走私行为知情,表面证据指向 L 某委托 A 某走私进口车辆,L某极易被认定为走私主犯。

3.本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刑事诉讼具有较强程序惯性,加之涉案金额上千万,办案机关基于现有证据极易形成有罪认定的倾向,要扭转这一局面、打破程序惯性,难度极大。

(二)本案亮点

1.精准运用犯罪成立的罪过和有责性理论。紧扣主观故意和认识错误这一关键要素,提出当事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且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论证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并且主动搜集行业规范与客观证据,提交海关总署公告、国家标准及行业认知公证材料,充分佐证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状态,让办案机关全面了解行业实际情况和当事人认知情况。

2.界分形式与实质。通过梳理交易细节、款项结算方式等,明确双方名为代理实为买卖的关系,否定 L 某指示 A 某走私的质控事实,通过辩方证据强势推翻现有质控证据;

3.理清辩护思路和工作重点。尽管律师介入前本案前当事人已作出大量不利供述,但是律师介入后,及时对案件作了专业的法律分析,快速梳理并固定有利证据,为后续无罪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律师感悟

辩护律师既要有专业判断精准,又要有法治情怀和信心,依法尽最大努力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前已有大量不利供述,后续案件又进入审查起诉的关键环节,最终能取得终止侦查的无罪结果,实属不易。这一结果的取得,得益于专家团队的专业研讨、精准的辩点把控和理论运用、充分的有利证据支撑,以及与办案机关持续、专业、不懈的沟通。

在此,律师提醒:各类市场经营者在开展经营业务时,务必提前全面核实合作方及业务的合规资质,主动了解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切勿仅凭合作信任便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不慎涉及刑事犯罪,务必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唯有及时固定有利证据、梳理精准的辩护思路、制定专业的辩护方案,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

蜀鼎刑辩 铸鼎于蜀,业盛九州!


附:法律文书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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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蓓 律师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共党员,拥有超过十年的丰富执业经验。樊蓓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卓越的实践能力,在业界赢得了广泛赞誉。作为多家大型企业、政府机构及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樊蓓律师为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中环康源集团公司等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有效助力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促进合规经营。在行政诉讼领域,成功代理了包括征地补偿、政府信息公开在内的多起复杂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此外,樊蓓律师还精通民事诉讼,处理了众多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案件,展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高效的诉讼策略。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成功为牟某某、马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中的马某某将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争取改判为较轻的刑罚。
📞电话:1369938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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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游 律师

四川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建造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龙游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及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等,尤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具有突出优势。张龙游律师承办和参与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非诉案件100余件,累计涉案标的额达数亿元,积累了较丰富的成功案例,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张龙游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严谨、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进取精神,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其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深受当事人及业界同仁认可。
📞电话:17628286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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