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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我所“蜀鼎刑辩”律师团队的樊蓓律师和张龙游律师接连收到喜讯:“检察官已认真审查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海关缉私机关已正式向L某送达《终止侦查决定书》。”“感谢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队的卓越辩护!”
2025年6月中旬的某一天,因L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L某的近亲属和L某所在公司的领导等一起来到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正式委托蜀鼎刑辩律师团队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蜀鼎刑辩律师团队立即组织了强大阵容,蜀鼎刑辩专家律师魏东教授、田维博士、何为律师、侯翰律师、樊蓓律师、陈莉萍律师、张龙游律师、魏汪洋律师等齐聚一堂,进行集体研判并制定了详细的刑辩方案,指派樊蓓律师和张龙游律师共同担任L某的辩护人。两位辩护律师了解到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前已接受多次讯问,形成了大量不利供述,同时侦查机关固定的客观证据也对当事人极度不利等情况,对症下药,及时且全方位地开展辩护工作。经两位辩护律师多次对接办案机关沟通,推动检察机关将案件两次退回海关缉私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成功促成海关缉私机关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帮助当事人彻底摆脱刑事追诉,无罪辩护喜获成功。
一、案情简述
当事人L某系四川某汽车销售公司业务负责人,多年来与北方沿海某地车商A某建立长期购销高端汽车合作关系。后A某向L某推介所谓“国外试验车”(称经整改后可合法进口),L某信以为真,双方达成购车合作。A某根据L某需求在境外找车,L某确认后,A某通过微信发送两份委托代理协议(分别约定申报价与整改费),L某依约支付款项,合作完成了数额巨大的购销车辆业务。
经查,A某明知国家禁止进口旧机动车,仍将涉案旧车在保税港区翻新后,以新车名义报关入境,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在境内销售。其中,L某向A某购买进口汽车后在境内销售,业务量很大,若构成走私犯罪的话,即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非常严重。
二、辩护工作开展
两位辩护人积极主动开展辩护工作,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L某进行了深度沟通,全面细致了解案件完整经过,结合初步梳理的证据材料,及时多次同蜀鼎刑辩律师团队进行集体研判,对案件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辩护方向预判。律师介入后,海关缉私机关对L某进行了多次讯问,随后将全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两位辩护人立即细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并逐条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核对每一笔交易细节与相关讯问笔录内容。在此基础上,两位辩护人在蜀鼎刑辩律师团队领头人魏东教授的指导下,及时开展了多轮专项案件研讨,反复打磨核心辩点,完善法律论证逻辑,及时向检察院提交长达数十页的《辩方证据清单》和《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书讲事实和证据,讲法律和案例,讲法理和情理,辩护人提出的核心法理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理论,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第一,L某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具有不可避免性,无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依法不应归责于当事人。L某主观意图是购买合法“新车”,对车辆属禁止进口的旧机动车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基于与A某的长期信任、A某提供的“合规整改”表象及自身认知局限,其无法预见车辆违法性,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阻却犯罪故意和责任。
第二,L某未参与走私共谋及实行行为:涉案车辆海外采购、运输、报关、翻新等核心环节均由A某单方主导操控,L某仅为普通购车方,与A某无走私通谋,未参与任何走私环节。
第三,双方实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两份委托协议仅为形式约定,A某实际通过车辆差价获利(非代理服务费),双方真实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故A某的走私行为并非受L某指示。
基于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明确提出,L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对本案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者撤案处理。
为进一步佐证辩护观点,让办案机关全面、客观了解平行进口车行业实际情况及L某的主观认知,两位律师除深度梳理卷宗内现有证据外,还主动多方搜集有利证据提交检察机关,包括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等国家标准,以及针对平行进口试验车行业认知的公证材料。相关证据证实,“试验车”具有相应的规范依据,且某港口平行进口车行业内,普遍存在将未上牌、有一定行驶里程的试验车作为新车发布广告信息、公开销售的现象,以此印证L某的主观认知符合行业常理,并非故意规避法律规定,进一步夯实辩护事实基础。
提交书面律师意见和佐证证据后,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证据疑点逐一进行说理,细致解答办案机关提出的各项疑问,客观、完整陈述案件事实与辩护逻辑,推动检察机关全面核查本案细节,确保不遗漏任何关键事实与证据。
三、案件结果
经过多次专业、充分的沟通,辩护人提出的核心辩护观点逐步得到承办检察官认可,检察机关最终依法将案件退回海关缉私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海关缉私机关结合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佐证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重新核查,最终认定L某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相关行为不符合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涉案犯罪事实并非L某及其所控制公司实施。
根据《海关缉私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海关缉私机关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正式终止对L某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侦查,仅将A某移送审查起诉。至此,L某成功摆脱刑事追诉,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本案辩护工作取得圆满结果。
四、案件难点与亮点
(一)本案难点
1.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前已作出大量不利供述,该言词证据成为案件初期不利证据,给后续辩护工作带来极大阻碍,形成严峻考验;
2.L某与A某存在有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且A某的供述指控L某对走私行为知情,表面证据指向 L 某委托 A 某走私进口车辆,L某极易被认定为走私主犯。
3.本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刑事诉讼具有较强程序惯性,加之涉案金额上千万,办案机关基于现有证据极易形成有罪认定的倾向,要扭转这一局面、打破程序惯性,难度极大。
(二)本案亮点
1.精准运用犯罪成立的罪过和有责性理论。紧扣主观故意和认识错误这一关键要素,提出当事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且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论证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并且主动搜集行业规范与客观证据,提交海关总署公告、国家标准及行业认知公证材料,充分佐证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状态,让办案机关全面了解行业实际情况和当事人认知情况。
2.界分形式与实质。通过梳理交易细节、款项结算方式等,明确双方名为代理实为买卖的关系,否定 L 某指示 A 某走私的质控事实,通过辩方证据强势推翻现有质控证据;
3.理清辩护思路和工作重点。尽管律师介入前本案前当事人已作出大量不利供述,但是律师介入后,及时对案件作了专业的法律分析,快速梳理并固定有利证据,为后续无罪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律师感悟
辩护律师既要有专业判断精准,又要有法治情怀和信心,依法尽最大努力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前已有大量不利供述,后续案件又进入审查起诉的关键环节,最终能取得终止侦查的无罪结果,实属不易。这一结果的取得,得益于专家团队的专业研讨、精准的辩点把控和理论运用、充分的有利证据支撑,以及与办案机关持续、专业、不懈的沟通。
在此,律师提醒:各类市场经营者在开展经营业务时,务必提前全面核实合作方及业务的合规资质,主动了解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切勿仅凭合作信任便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若不慎涉及刑事犯罪,务必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唯有及时固定有利证据、梳理精准的辩护思路、制定专业的辩护方案,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
蜀鼎刑辩 铸鼎于蜀,业盛九州!
附:法律文书

樊蓓 律师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龙游 律师
四川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建造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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