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领域,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通常是对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划分的官方权威认定。此类文件虽不直接表现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命令,但其结论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是否需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从行政法理论与权利救济的实践需求出发,探究此类“调查报告批复”的法律属性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案系此类争议的典型案例,最终依托专业沟通与本地协调的诉讼外化解路径妥善处置,为同类纠纷的高效解决提供了有益参考。某建筑公司在承建一大型项目过程中,因生产作业环节违规操作引发重大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调查组经现场勘查、技术分析、人员询问等法定程序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程序报送某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查后,作出同意该调查报告结论的“批复”。该建筑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中关于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的结论持有根本性异议,认为调查报告未全面、客观考量其他影响因素,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己方有失公允。鉴于该批复已对其声誉、市场经营及后续法律处境产生严重且紧迫的不利影响,建筑公司主张省政府的批复行为实质处分了其权利义务,遂以某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核心诉求为撤销省政府作出的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本案核心法律争议为:省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机关报送的《事故调查报告》所作“批复”,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该批复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各方观点存在明显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案涉批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报告的审核批准行为,系行政系统内部的过程性、程序性文件,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亦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对当事人的实质影响需通过后续依据该批复作出的行政处罚、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因此当事人应针对后续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而非直接起诉该内部批复。另一种观点(即原告主张)认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核心在于其是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省政府的批复是对事故调查结论的最终官方确认,内容直接、明确地认定了建筑公司的责任。该批复虽形式上为内部文书,但其结论必然外化,且直接作为后续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移送、民事索赔等一切处理工作的权威依据,已对建筑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确定性、即时性的拘束力与不利影响,故此类产生实质影响的“批复”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针对上述争议,我所卢麒律师受省政府委托后,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下,对事故调查全过程及关键证据进行了全面复盘核实,并围绕原告主张的争议要点充分准备了答辩意见与佐证材料,为后续争议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最终,在卢麒律师的专业推动及相关部门的本地协调下,建筑公司综合考量自身实际情况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行政争议最终实现实质化解。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凸显了“专业沟通+本地协调”双轮驱动的纠纷化解价值。对于涉及复杂技术事实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争议,行政诉讼虽是重要的权利救济渠道,但并非唯一途径。依托专业法律服务开展精准沟通,结合属地部门优势推进高效协调,能够更精准地破解争议症结,更高效、彻底地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综上,本案的妥善解决不仅平息了个案纠纷,更为处理同类涉安全生产责任认定的行政争议,提供了以专业沟通为支撑、本地协调为保障、实质化解为目标的纠纷解决范例,对推动此类争议的高效处置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 律师简介 -
卢麒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年300件全国火灾办案经验
专业背景
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委员
原保险集团公司理赔中心总经理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法律顾问
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火灾损失评估)
四川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
成都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 | 资深保险公估师
四川大学硕士
多次受政府部门邀请加入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参与多起社会影响重大的火灾案件调查与善后处置,包括死亡 16人火灾案件、损失金额 17 亿火灾案件等。
承办火灾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 年度案例 50 佳”,办案观点被国家消防救援局纳入 2025 年火灾统计新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受省政府委托,作为代理律师,成功化解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行政诉讼纠纷。
受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邀请,开展题为《以法律视角解析: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专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