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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案例】涉十二周岁以下幼女强奸案件的精细化辩护——蜀鼎律师成功争取到缓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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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12
     

一、关键词
强奸罪 强奸幼女 推定主观明知 无罪辩护 缓刑 刑事审判参考
二、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被害人H某与犯罪嫌疑人Y某通过手机软件快手、打王者荣耀游戏认识,而后发展为情侣关系。2024年12月28日至29日,Y某与H某在营山县某小区H某的家中与H某发生两次性关系。Y某与H某发生性关系时,H某未满十二周岁。《起诉书》以及公诉机关当庭的公诉意见均认为,Y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Y某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田维、黄绍君律师为Y某的辩护人。
三、本案难点
1.本案系强奸幼女(未满12周岁)型强奸,无罪、缓刑空间畸低;2.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非常明确,其认为《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针对未满十二周岁被害人的“明知”规定,无例外情形;被告人不具备自首等情节,不适用缓刑;3.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行为时不具备对幼女身份的主观明知,作无罪辩护。
四、辩护提纲
(一)成立强奸幼女型强奸罪,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知被害人为幼女,在案证据能够证实,Y某系刚满十八周岁的大一学生,与H某的网恋系第一次恋爱经历,根本不可能知道H某系幼女,因其欠缺认识因素而不具有犯罪故意,不应构成强奸罪。结合本案实际情况:1.Y某与H某的网恋系其首次恋爱经历,对H某年龄的认定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与恋爱经历。2.在认识之初,Y某便询问过H某年纪,但因受到H某的持续欺骗而陷入认识错误。3.在交往过程中,Y某无法通过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判断H某系幼女。4.在发生性关系时,Y某根本不可能知道H某系幼女,因为综合H某的性经验、性行为的主动、熟练程度以及性行为的表现等,均难以判断其为幼女。
(二)《意见》规定系典型的法律推定,根据刑事诉讼证明原理与《刑事审判参考》第34辑的参考案例裁判要旨,可对其进行反驳、反证,本案恰恰系典型的可以通过反证排除Y某强奸故意的情形。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34辑裁判要旨:就事实推定而言,由其尚未经立法确认的自身特点所决定,一律允许被告人反驳,此为各国通例;就法律推定而言,尽管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有可反驳的推定与不可反驳的推定之分,但从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文件关于法律推定的规定看,为可反驳的推定。通过前述在案证据事实的梳理,Y某在行为时不具有对被害人幼女身份的主观明知。
(三)Y某与H某确系恋人关系,H某本人也确认双方的恋爱关系至今仍在存续,Y某在本案中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畸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缺乏刑罚的处罚必要性,完全没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必要性。
(四)本案具有极强的偶然性与特殊性,被害人H某具备极其特殊的“被害人画像”,对本案的产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成长经历与家庭背景导致了其在本案中极为反常的表现,父母关爱与学校教育的缺位系重要原因。本案具有偶然性与特殊性,被害人的性成熟和性主动,远超一般的类案被害人情形,这是导致Y某陷入认识错误的直接原因,也是本案产生的直接原因。H某在邀请Y某发生性关系之前,H某数次在双方的语音、视频聊天中主动向Y某进行性暗示、性展示。H某家庭具有特殊性,对于性的问题存在异于正常家庭的特殊情形,这是本案被害人呈现出以上特征的重要原因。H某的母亲在生下H某时尚不足14周岁,其父亲亦不足16周岁,且两人早已离婚,H某一直由年迈的奶奶照顾。
(五)即便认定Y某某构成犯罪,其在本案中也具有自首情节。Y某系电话通知到案,且民警并未在电话中明确提及是因刑事案件调查而通知Y某到案配合,故应认定Y某成立自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根据辩护人的建议,被告人已向被害人进行一定补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查明本案犯罪事实,判决Y某无罪。
五、本案结果
2025年12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Y某成立自首,且主观罪过较类案更小,判处Y某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六、亮点及总结
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法律推定主观明知是可以反驳的”,这也直接关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在庭审过程中,作为Y某的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就主观明知、法律推定、《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自首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辩论。辩护人始终坚持应以本案中Y某从始至终均不知情被害人的幼女身份事实具体确定,从而证明案涉情形属于《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而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虽然未作出无罪认定,但相较于公诉意见,具有一定的颠覆性,同时公诉机关也当庭对辩护人自首等核心辩护观点予以了认可。本案的辩护,实际已经达到了最佳辩护效果。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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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维 律师

法学博士

西南石油大学硕士导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省能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蜀鼎刑事法律研究院副院长,担任公检法部门咨询专家,曾于成都市检察系统挂职。
联系方式:1910809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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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绍君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委员会委员,法律硕士,成都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教师。
联系方式:1568061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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