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
以主体资格分析终结滥诉
——李某诉某市局未履行投诉事项处理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近年来,伴随消费维权渠道的多元化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一部分人以投诉、举报为起点,高频次、跨地域、高额索赔地启动行政及司法程序,表面上是在维护合法权益,实质上却是通过“程序套利”向市场主体施压牟利。这种现象被实务界称为“职业打假式滥诉”,不仅严重挤占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办案资源,也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在李某诉某市局未履行投诉事项处理职责及行政复议案中,原告李某在短时间内提出高额赔偿请求,并同步向某市局、某区局、市政府等多个机关发起程序,行为轨迹高度契合“职业打假”特征。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樊蓓、侯翰律师临案不乱,精准锁定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这一核心法律门槛,从“利害关系”与“诉的利益”两个维度展开严密论证,结合详实证据与权威判例,彻底切断其诉讼基础,最终促成原告自愿撤诉。本案不仅成功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更为识别和规制职业打假式滥诉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务样本,彰显了律师在复杂行政争议中对专业精神的执着追求与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把控。 2025年3月,原告李某在某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公司”)消费并充值。数日后,李某就通过挂号信向某市局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提出三项投诉请求(退还消费款及三倍赔偿、退还充值款、赔偿维权费用等)及三项举报请求(停止违法、查处并回复、给予举报奖励)。某市局签收材料后,次日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理,并两次电话联系李某告知举报受理及处置情况(无录音),随后对娱乐公司涉嫌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于5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认为某市局未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也未书面告知,李某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理,于2025年6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某市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处理情况”的程序违法,但未责令履行。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局限期处理投诉、撤销复议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于2025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职责范围、程序合法性及原告主体资格展开辩论。随后李某自愿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本案涉及三大争议焦点,尤以第三点——原告主体资格为重中之重:代理律师首先梳理完整履职链条:签收→转办→现场检查→立案→处罚→指导属地局回复。强调履职评价应以实质效果而非单一形式为标准,不能以“未书面告知投诉受理”直接推定未履行。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确认程序轻微违法但不撤销,已充分考虑实质履职事实。代理律师强调,行政机关履职应以实质效果为准,程序上的告知瑕疵不等同于未履职。 律师援引文化和旅游部《举报投诉须知》第五条:“不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各类文化市场消费纠纷投诉,本系统不予接收。”李某的投诉请求本质是消费纠纷(退赔),与某市局查处的违法行为无因果关系;且所谓“未公示价目表”属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某市局既无权认定该事实,也无职权强制商家退赔。因此,组织调解缺乏法律基础与事实前提。(三)原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利害关系与诉的利益)——核心重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投诉类“利害关系”必须建立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上。该要件包含三层含义:①原告主张的权益须为合法权益;②该权益受到被投诉人违法行为的侵害;③维权目的具有正当性。 李某以“未公示价目表”“歌曲库侵权”“超时营业”等为由,主张退还全部消费款并三倍赔偿、退还全部充值款及额外赔偿。但上述理由或被调查不成立(歌曲库有版权授权)、或与其消费行为无因果关系(超时营业发生在其消费后次日)、或不属某市局职权范围,李某的退赔请求在法律上不具有请求权基础。 即便娱乐公司存在部分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并未造成李某人身或财产的直接损害。李某系自愿消费,且消费时间恰在禁止经营时间的前夕,李某有意而为之,其权益未受侵害。 李某明知娱乐场所凌晨禁业规定,特意于禁业前进入消费,数日内即以高额索赔为目标发起投诉、复议、诉讼,并在同一日向市、区两级局机关重复提交材料,明显不符合正常消费者心理与行为模式。其真实目的是借助行政与司法程序向商家施压牟利。 依最高法(2020)行申1259号等判例,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必须以真实合法权益受侵害为前提。本案中,李某的权利未受侵害,诉讼仅为程序套利,缺乏值得国家公权力介入保护的利益。 本案准确识别并否定“职业打假式滥诉”,为行政机关和法院提供了可操作的甄别标准:①原告主张的权益须为合法权益,原告具有相应合法权益;②该权益受到被投诉人违法行为的侵害,侵害行为与受损权益之间有因果关系;③维权目的具有正当性。通过上述要素的综合判断,可有效阻断滥诉链条,节约公共资源,优化营商环境。 本案是一起以主体资格分析破解职业打假式滥诉的标志性行政诉讼案件。樊蓓、侯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高度的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律师团队对李某的消费时间、付款记录、投诉举报信内容、行政机关履职节点逐一核实,绘制详细时间轴与证据对照表,确保每一个事实节点都有据可查。 在纷繁的程序争议中,迅速识别案件命门——原告主体资格,围绕“利害关系”与“诉的利益”构建严密论证体系,避免陷入枝节争议。 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方法,援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复议法》及文化和旅游部规章,结合最高法及地方高院判例,形成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说服力的辩护理由。 律师不仅完成个案辩护,更从社会治理视角剖析职业打假式滥诉的危害,提出可复制的识别与规制路径,为行政机关应对类似情形提供操作指引。 代理律师通过庭前充分沟通与庭审精准发力,促使原告认主动撤诉,实现行政争议的低成本、高效率化解。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体现了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领域对专业能力的执着追求与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也为类似职业打假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务范本。

侯翰 律师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级企业合规师,现任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重大刑事犯罪辩护中心副主任、四川航空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秘书、成都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被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控告、刑民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企业合规、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等。
📞电话:18382037017

樊蓓 律师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共党员,拥有超过十年的丰富执业经验。樊蓓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卓越的实践能力,在业界赢得了广泛赞誉。作为多家大型企业、政府机构及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樊蓓律师为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中环康源集团公司等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有效助力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促进合规经营。在行政诉讼领域,成功代理了包括征地补偿、政府信息公开在内的多起复杂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此外,樊蓓律师还精通民事诉讼,处理了众多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案件,展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高效的诉讼策略。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成功为牟某某、马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中的马某某将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争取改判为较轻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