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初某日晚8时许,C某在四川省某市区一家奢侈品店内,将标价近万元的提包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拿走,商家向公安机关报案。数日后,C某携带该提包返回商店并将其放回,主动指引商家前往查看,并在现场等候民警来调查。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工作亮点
案发后,C某委托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何为律师和张龙游律师共同担任其辩护人。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同承办机关联系,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律师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为此,辩护人开展了系列有效辩护工作:
一是,迅速响应,始终保持与公安机关沟通。辩护人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当面沟通,并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提出C某因患病导致有精神障碍,案发当天不排除发病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犯罪,建议作销案处理。遗憾的是,在辩护人介入前公安法制已经讨论决定移送审查起诉。
二是,深入阅卷,专业论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何为律师和张龙游律师全面、细致研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组织“蜀鼎刑辩”团队律师魏东教授、侯翰律师、樊蓓律师、陈莉萍律师、魏汪洋律师等,进行专业讨论和“集体会诊”,确立了周全合理的专业辩护意见和工作方案。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法向检察院提出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1)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C某在事发后积极主动联系店铺欲归还男包,并最终实际付款购买了该男包的行为,论证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关键辩点:精神状况与责任能力——辩护人敏锐指出,C某在未付款情况下拿走腰包的行为,系其精神疾病发作期间实施的行为,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明显减弱。(3)综合情节显著轻微:C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店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其整体情节显著轻微。
综上,辩护人认为不宜认定C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作犯罪处理,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推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奠定坚实基础。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后,认为本案需进一步查明重要事实,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C某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及其涉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法医学精神鉴定。鉴定结论确认:C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实施涉案行为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一关键结论为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持续沟通,力促不起诉。针对司法鉴定意见,辩护人乘胜追击,持续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并提交了详实的补充律师意见书,再次清晰阐述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圆满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蜀鼎刑辩律师的工作成效显现。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并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经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及事实后认为:C某的行为虽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蜀鼎刑辩”团队律师的高质高效辩护工作表示很满意。
四、办案总结
本案的成功,核心在于辩护人精准抓住了“刑事责任能力”与“非法占有目的”存疑两大辩点,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与高效的检律沟通,律师提出的不起诉意见最终获得了人民检察院的采纳。虽然人民检察院未采纳“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意见,但该律师意见直接推动了法医学精神鉴定的启动。司法鉴定结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与C某的自首、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成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关键依据。
本案再次充分体现了“蜀鼎刑辩”团队律师专业精致、敏锐洞察案件核心证据、精准运用诉讼策略的刑辩能力,彰显了“蜀鼎刑辩”团队律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追求最优辩护效果的律师执业理念。
律师简介:

何为 律师

张龙游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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