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本所合伙人涂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Z某涉嫌非法采矿一案,经乐山市某检察院依法审查,采纳了本所涂强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标志着本案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顾
本案由四川省某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将非法采矿案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指控,W某从X某处购买了砂石厂,后以整治复耕为由,向当地村集体组织租赁了砂石厂旁约20亩土地,并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砂石厂掩人耳目,使用挖掘机具在承租土地上开采砂石,在实施非法采砂的过程中,Z某负责将采出的砂石负责对外销售。2025年3月,经当地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测绘,并经物价部门鉴定,认定被盗采的砂石总价值为200余万元,Z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辩护思路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涂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辩护工作,经过查阅卷宗、会见嫌疑人Z某,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进行反复研读、梳理证据链条,认为Z某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一、Z某未实施任何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Z某并非砂石厂的负责人,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仅系Z某临时代W某签订,后续关于案涉20亩租赁土地的日常事务并非Z某与村委会对接,即Z某并非案涉土地的负责人。Z某未实施非法采矿行为,Z某虽与砂石厂负责人W某及与终端客户存在资金往来,但其与W某本身还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仅凭与W某的资金往来无法证实系销售砂石产生的销售款,虽客观上向终端客户存在砂石销售行为,但从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来看,Z某与客户仅存在合法的砂石买卖关系,本案存在原W某从X某处合法受让的砂石开采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向客户销售的砂石来源于非法采砂区。二、本案鉴定程序违法,侦查机关指控的非法开采的矿产种类、范围、面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根据2024年12月9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涉及矿产品价值的认定应由侦查机关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认定报告,而本案的鉴定机构并非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并不具备鉴定资格,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鉴定机构将“回填面积”直接认定为“采砂面积”,系典型的有罪推定。本案的鉴定并未采集案涉土地的矿产资源储存量的任何数据,仅依据相关人员的现场指认就确定开挖面积,且将开挖面积直接认定为采矿面积,该鉴定结论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撑。
三、辩护结果
经与乐山市某地检察机关承办人员进行了多次专业、理性的沟通,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和理由,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本案虽经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判决Z某主观明知、销赃数额难以查证、矿产价值难以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Z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本案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不仅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责任风险,维护了其声誉,也彰显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本所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结果,使其免受不当的刑事追究,再次证明了在刑事诉讼中,专业、细致、尽责的辩护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利至关重要。
律师简介:
涂强 律师
擅长公司治理与运营,公司股权转让并购及经营管理法律事务,建筑与房地产,企业私人家事及财富管理。主要服务客户有(包括但不限于):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01765.HK)、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219)、四川星慧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温江区政府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成都和顺置地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成都奥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安格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成都分公司、四川林盛装饰有限公司、四川瑞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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