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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案例】C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实务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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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14

一、关键词

刑事 串通投标罪 情节显著轻微 绝对/法定不起诉  


二、基本案情

自2022年下半年起,犯罪嫌疑人L某为谋取工程项目中标纠集X某、Y某结成较为固定的团伙,该团伙中L某负责联系获取项目评标专家名单并对外承接业务,X某、Y某联系请托片区专家并查、审招标资料,评标结束后向受托单位和个人收取感谢费,不定期对赃物进行分配。犯罪嫌疑人W、J某作为中间人,负责向建筑企业推荐项目、接受企业中标请托、居间谈价并通过L、X、Y帮忙运作中标项目获取巨额报酬,犯罪嫌疑人C某系X某公司的员工,负责审查标书及报价工作。

2024年6月,G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指控C某涉嫌串通投标罪。

侯翰律师系作为C某的辩护人。


三、本案难点

本案为该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专案”,涉及人数多、金额大、范围广。

1.本案C某系在机场被警察现场挡获,最初包括C某在内的数名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采取了“指定监视居住”的措施,导致辩护人会见极度困难,每次会见前均需要与办案机关“协商”2-3天,耗费众多时间成本;

2.本案涉案人数多达10余名,且涉及的罪名除了串通投标罪外,还有其他两个罪名,违法所得高达7000余万元;

3.本案指控的项目多达30余个,广泛分布于全省各个地区,项目中标总金额超过100亿元;

4.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进行了两次退侦,案件材料多达近百本;

5.C某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人会见前的相关供述与辩解对其不利,有会被判处实刑的风险;

6.在辩护人与承办机关沟通的过程中,被明确告知由于本案的特殊性,除具有法定事由外,是可诉皆诉。


四、本案结果

2024年12月,人民检察院以《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决定对C某不起诉。


五、亮点及总结

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系认定C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其法定不起诉,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本案可以认定系在程序法上的无罪处理。而辩护人为达到此结果,做了如下工作:

1.在面对“指定监视居住”这种情形时,不卑不亢的与办案机关沟通,不厌其烦的向各级机关反映,最终办案机关同意辩护人的会见,而通过首次长达数小时的会见,及时向C某了解、分析案情,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为对C某的后续处理打下基础;

2.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客观向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说服公安机关认同C某的身份,将其排除在本案主要地位和作用的嫌疑人之外;

3.积极推动对C某取保候审,主动联系C某家属让其配合公安机关担任保证人;

4.通过细致阅卷,对比C某与本案其他嫌疑人的工作内容、时间、薪资、获利情况,同时结合其年龄、到案态度,详细向检察机关阐述C某的具体情节,将C某与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剥离,体现C某“情节显著轻微”;

5.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应证据,即本案C某的作用与其他未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投标公司业务员并无差别,体现C某的“危害不大”。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对C某法定不起诉。


律师简介

                 

侯翰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成都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高级企业合规师,现任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重大刑事犯罪辩护中心副主任、四川航空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刑事辩护协会秘书、成都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控告、刑民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企业合规、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等。在工作中,善于从宏观上分析问题,把握全局,从细微处寻求突破,解决争议,以专业、敬业、职业的态度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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