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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案例】L某等老年保健品诈骗案——诈骗罪不法程度与类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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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14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欺诈 虚假广告 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四川省Z市公安局G分局破获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养老诈骗案件,抓获主线案件犯罪嫌疑人39名,查获涉案保健品、保健器材数万件,涉案总金额近2亿元,该案在全国官方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G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以诈骗罪审查起诉,指控该养老诈骗犯罪团伙自2021年10月,先后在全国18个省(直辖市)开设“免费体验”门店超过600家,通过提供免费旅游、情感陪护、消费返利、养生讲座、诱导话术等手段,诱骗老年人购买虚构功效且价格虚高的保健品,从中牟取暴利。

G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同案主犯共同决定与被告人L等人合作,引进“K胶囊”在公司下设门店销售,L安排被告人X作为“讲师”,在讲解产品和培训店长的过程中,虚构自己的专家身份和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从而认定L构成诈骗罪,且系本案主犯。

被告人L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持异议。蜀鼎律师田维在2023年底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才作为本案主犯L(某全国知名保健品供应商)的辩护人,紧急参与了本案的辩护工作。田维在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的前提下,针对办案机关在本案中最关注、也是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L的案涉行为不属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未达到应以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程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和情节,L更不应被认定为主犯。一、案涉保健品不符合诈骗罪构成:L案涉销售的K胶囊系有国家批文的正规保健品,具有国家批准的三大重要功效,并非常见老年保健品诈骗案件中的“道具”,K的真实功效系本案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关键事实和根本动因,老年人购买K的交易目的能够实现并且已经实现,不会因此遭受财产损失。二、案涉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L的行为系通过正常交易获取合理利润的正常销售行为,而非公诉人所称“以推销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三、案涉行为的程度、内容不符合诈骗罪的认定:1、L案涉K胶囊的销售行为未达到诈骗罪的欺骗程度;2、L案涉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欺骗内容;3、L案涉行为并且并未超过社会公众的容忍程度。四、行为人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L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诈骗的故意:1、K胶囊的外包装设计于正反两面均明确、醒目地标示了“保健品不是药品”,不具有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2、X的宣传行为不会让老年人陷入错误认识;3、K胶囊的销售设置了特殊的“三不卖”销售原则和试吃环节,且具有无条件退货的售后政策,部分消费者也真实地获得了退款;4、L本人仅为供货商,其收益仅为单瓶的销售收益,不参与终端销售,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并不从销售利润中获取任何提成和分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等。

G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L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本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L系本案中唯一一位获得缓刑的主犯。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各被告人通过虚假、夸大宣传及混淆所售卖产品与相同成分药品功效的方式销售产品,主观上,系以营利为目的,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终端销售门店有固定经营场所和销售人员,销售的产品为正规合格产品,被告人进行虚假宣传的目的是扩大产品销量,获取利益,其实质性交易真实存在,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诈骗犯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裁判要旨

交易型诈骗系刑事诈骗的特殊类型,有其特殊的刑法类型化认定。就本案类似的商品交易型诈骗而言,“关键事实”就是影响和决定消费者是否购买商品时考虑的关键因素,换言之,在犯罪客观方面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没有该关键因素,消费者即不会购买该产品。在此类案件中,交易标的物是否具备相应功能、相关功效,这也是决定消费者交易目的是否实现的关键,也是判定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事实,直接影响了客观构成要素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因此,此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并进而审查行为人主观目的系获利抑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此作出入罪与否、诈骗罪抑或他罪的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27条、第72条等。


律师简介

   

           

田维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委员会  委员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硕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省能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曾于成都市检察系统挂职。现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电话:13438966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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