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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案例】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一并提起对该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获法官支持促成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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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09

     

关键词 工程欠款 公司人格否认 连带清偿 调解结案 支付

一、 简要案情

2014年四川亚辉建筑公司与丹巴美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美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亚辉建筑公司承建其开发的“美拉大酒店”工程项目的主体土建施工,合同价款为固定包干总价合同,合同总金额3354万元。

案涉工程于2014年3月10日开工, 2015年5月18日主体施工完毕,因案涉工程所在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美拉公司的股东川物公司名下,报规报建手续未完成,导致案涉工程无法进行最终竣工验收。美拉公司遂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取得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后,案涉工程予以移交。后因政府部门当初招商引资的政策未落实,美拉公司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对案涉工程进行装修,一直闲置至今。

同时在交付后,美拉公司称报建手续完成后,酒店即将面临装修,要求亚辉公司对放置于施工现场的塔吊、外架钢管扣件及设备暂不撤场,并承诺期间费用按市场价进行结算,租赁费用195万元。2017年6月,案涉工程所在地突遇大渡河洪水,导致施工现场所有周转材料及机具设备均被冲走,对此亚辉公司及时进行损失统计并将受损情况报告给美拉公司,要求索赔因水灾而造成的损失572万元,美拉公司予以签收。

交付后,亚辉公司向美拉公司递交了竣工结算资料,载明案涉工程合同包干价为3354万,签证新增工程款810万,变更减少工程款117万,工程总价款为4047万元,但美拉公司未在结算书上盖章。美拉公司已支付案涉工程款2800余万元。

另美拉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两名股东,一为川物公司,另一为自然人张某政,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美拉公司在丹巴无经营地点,无工作人员,项目部人员均为其股东川物公司派驻。

后亚辉公司催要工程款,但美拉公司以未最终竣工验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能视为案涉工程质量合格为由,拒绝结算及支付余款,亚辉公司经催要至今无果,遂委托我所予以代理,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何奇卿、姚尧、吕佳宏律师代理诉讼。

二、 精准解析

(一) 合同效力

案涉工程直至起诉庭审结束后,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但办理该相关手续的责任主体在于美拉公司,案涉工程系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亚辉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施工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二) 责任主体

因美拉公司系川物公司设在丹巴的项目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无经营项目,无工作人员,甚至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川物公司,如果依据合同相对性,仅以美拉公司为被告主张工程欠款,会导致后续执行不到位的被动局面。基于此,代理律师经专业研判及详实的调查取证,以川物公司与张某政作为美拉公司的股东,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亚辉公司作为美拉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主张两股东对美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如下:

1、人格混同。美拉公司不具有独立意思与独立财产;案涉工程发包方的工作人员均系其股东川物公司的人员,均由川物公司购买社会保险,公司人员混同。

2、财务账目混同。亚辉公司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均由川物公司支付,财务对账均与川物公司的财务人员核对;同时履约保证金也是支付至川物公司账户。

3、资产混同。美拉公司的财产登记于其股东川物公司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案涉土地的出让保证金500万元系美拉公司向丹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缴纳,但案涉工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却为川物公司。

4、实控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紧密。股东张某政与川物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系夫妻关系,美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其二人之女,三人均为美拉公司、川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三人利用实控人地位,滥用控制权使关联公司财务混同,利益输送,使美拉公司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张某政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建筑公司在对美拉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具有法律依据。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第13款第(2)款规定,在对被告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该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被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三) 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因美拉公司未报规报建,导致案涉工程无法组织多方竣工验收,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并以该安全性鉴定结论作为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替代措施。经代理律师检索:《海口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纠纷处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分类化解处置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试行)》《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等文件,均能说明: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工程质量未验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安全性进行鉴定,并以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鉴定报告代替竣工验收报告的替代措施。同时代理律师进行类案检索的证据: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终4384号民事判决书中,亦明确“建设单位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建筑安全性的鉴定报告,以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以上充分说明,虽然国家层面对该方面无明文规定,但这种情况现实中普遍存在。为解决该问题,建设部门已经充分考虑并且建议采取替代措施,本案系美拉公司原因无法竣工验收,故其提供的鉴定报告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替代措施,因此该安全性鉴定报告应视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三、 高质高效处理

案件由丹巴法院受理后,上述代理意见获得认可,庭审结束后,对方与亚辉公司达成调解,并在调解方案达成后7天内予以支付,高效解决纠纷。


律师简介


          

                 

何奇卿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与财会专业双学历及证券从业资格。现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文宣委委员。曾先后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民商事审判、投资企业风险控制等工作,先后获得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优秀法官、优秀律师等荣誉,曾因抗震救灾表现突出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记三等功一次,其先进事迹被国家工商总局机关报《中国工商报》等媒体宣传报到。有数十篇论文、近百篇新闻稿件在国家、省、市级各类媒体发表。主攻方向:银行与保险、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公司股权架构与税收策划、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程、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婚姻家事、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曾为多家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银行、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与建筑企业、政府机关、会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机构、国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何奇卿律师执业以来,秉承“博学精进、独立审慎、诚信专注”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肯定与一致好评!

📞电话:18228072686


              

    

姚尧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四川省建筑房地产专业专家律师


四川大学硕士,擅长复杂疑难案件处理解决,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执业以来,成功承办了大量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为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区块链金融、数字货币、企业合规风险防控、股权架构设计、建工房地产等法律服务。
📞电话:13880311996


          


吕佳宏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曾在大型物流企业法务部担任公司法务,参与多个大型国企的项目收益债、公司债券、债权融资计划等项目的推进工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劳资纠纷、保险理赔及交通事故等众多领域。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肯定与一致好评。专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及行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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