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蜀鼎·案例】蜀鼎律师为醉驾案成功辩护 Z某获判免处
点击次数:292
日期:2024-12-30

2024年12月17日,蜀鼎律师事务所传来捷报:蜀鼎所资深律师魏东教授、何为律师共同为Z某醉驾案辩护获圆满成功,最终由C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Z免予刑事处罚,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盛赞“蜀鼎刑辩”团队律师专业过硬、技术精湛,不愧是闻名四川乃至全国的刑辩大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某月某日晚23时,Z某在C市某区某X路口酒后驾车时,偶遇警方设卡检查。面对突如其来的检查,Z某一时慌乱,选择停车并逃避,但最终被警方现场控制。经血液检测,Z某体内乙醇含量刚好超过8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C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Z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鉴于其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作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的量刑建议。在案件即将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紧急情况下,Z某决定委托“蜀鼎刑辩”团队律师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共同担任其辩护人,尽力争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同年9月下旬,案件移送至C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辩护策略与要点

“蜀鼎刑辩”团队律师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细心审阅案卷材料、审查天网视频,在全国范围内检索收集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全面深入地剖析案情,认为Z某总体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将辩护目标确定为“免予刑事处罚”,在辩护策略上采取详细列举多个从宽处理情节,集中陈述免除处罚更有利于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法理性,从情、理、法融合和三个效果统一的角度提出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庭审辩护中,辩护人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依法向法院提出了以下重点辩护意见:

(一)情节轻重应综合考量

Z某同时具有一项“从重处理”情节和多项“从宽处理”情节,总体上应当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其一,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第十条将“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规定为“从重处理”情节,虽然本案中Z某具有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情节,但仅是由于其偶然犯罪而导致出现惊慌失措、单纯逃避检查,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威胁或者恶语相向,属于较温和的、短暂的从重处理情节,在被抓获后Z某立即予以积极配合,立即表示认罪认罚,立即表示悔恨交加、绝不再犯,达到了特殊预防的效果。

其二,Z某血液酒精含量不高(刚超过80mg/100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并且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主动参与交通志愿服务。《醉驾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初犯、偶犯等),第十二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第十八条规定“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此五项列举事项都是实质意义上的“从宽处理”情节。

本案中,Z某仅具有一项较缓和的、短暂的“从重处理”情节,但同时具有五项由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也是实质意义上的“从宽处理”情节,客观看这两类情节,总体上应当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二)法律适用与裁量

根据两高《醉驾意见》,醉酒驾驶在仅具有一项“从重处理”情节的情况下,并不排除“免予刑事处罚”。

其一,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醉驾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的各种情节因素,而不能只因为一项从重处理情节就忽略了多项从宽处理情节。

其二,《醉驾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Z某虽有《意见》规定的一项“从重处理”情节,但不属于一律排除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在具体决定本案的处理意见时,应综合考虑Z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以及“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多项“从宽处理”情节,总体上依法应当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明文规定,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免除处罚的判决,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Z某的醉酒驾驶行为客观上违法性较小

其一,醉驾原因特殊,醉驾路程较短。Z某驾车出来时,其最初目的和动机是想叫朋友帮忙把车开回去,而不是一开始就恶意挑战法律、肆意醉驾,且客观上其驾车路程相对较短

其二,酒醉程度较轻,客观危险较小。Z某当晚案发时醉酒程度较轻,意识比较清醒,未达到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具备一定的驾驶机动车的控制能力,客观危险、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并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

其三,醉驾时间较晚、距离较短、车速较慢,客观危险较小。Z某当晚十一点醉驾行驶线路相较于白天以及主路车流量相对较小;醉驾行车速度较慢、距离较短(大概400米),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和可控。

其四,客观上没有造成实害结果。Z某的醉驾行为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现实危害后果,虽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一项从重处理情形,但综合全案看仍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其五,Z某被挡获后,就积极配合民警的调查,不再有拒绝或其他任何妨害司法行为,更未使用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检查。

三、裁判结果

C市某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Z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Z某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Z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是“蜀鼎刑辩”律师团队办理的又一起危险驾驶罪成功案例,此前还有某民营企业家醉驾不起诉案等多起成功案例,此次成功辩护再次展现了“蜀鼎刑辩”律师团队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精湛的辩护技巧。同时,“蜀鼎刑辩”律师团队在此温馨提示公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努力禁绝醉驾,确保公共交通安全!

蜀鼎刑辩 铸鼎于蜀 业盛九州!


      律师简介


              

        

魏东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高级律师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专业律师网)、“全国百件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承办律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法律博客“2011年十大影响力博主”、“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律师”(法易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是全国知名刑辩律师、知名刑法专家。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任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特聘研究员与兼职教授;兼任四川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公安厅常年法律顾问、成都市公安局常年法律顾问,曾在四川省公安厅等公安部门从警八年,曾担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十年。作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教授/高级律师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成果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已公开出版律师业务与法学研究成果专著70余部,已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法学论文240余篇,有20余篇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刑事法学》等权威刊物转载,有10多部(篇)研究成果获得“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等奖项。魏东教授/高级律师从事法律及律师实务工作与法学研究工作30余年,律师执业经历20余年,具有十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为近300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了卓有成效的刑事辩护,其中侦查阶段获得撤销案件处理、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审判阶段获得撤回起诉案件处理或者无罪判决的辩护成功案件有100余件,一审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理、二审上诉人获得发回重审或改判更轻处理的辩护成功案件有100余件,尤其擅长办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刑事辩护业务;先后为50余地党委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法律专家咨询服务,担任过100余家国有企业、房地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或特邀专家顾问,先后承办民商事案件100余件。魏东教授/高级律师作为一名专家型律师,具有娴熟的律师执业技能和十分良好的律师执业声誉,特别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刑民交叉综合性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电话:13908232996
📧邮箱:weidongboshi@163.com


            

        

何为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四川省律师协会规则与大数据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刑事法业务部部长。何为律师连续六年荣获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9年4月,何为律师被评为“2017-2018年度成都市优秀律师”。2020年4月何为律师被评为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何为律师擅长刑民交叉、刑事与合规领域,已成功办理三百余件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案件总标的高达上百亿元。迄今为止为数百余名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了卓有成效的辩护与法律帮助。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有11件,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案件有9件,全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件有1件,部分罪名无罪判决的有7件,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者缓刑、免除处罚处理、二审上诉人获得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有200余件。📞电话:15908146968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   86026464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