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蜀鼎律师事务所传来捷报:蜀鼎所资深律师魏东教授、何为律师共同为Z某醉驾案辩护获圆满成功,最终由C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Z免予刑事处罚,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盛赞“蜀鼎刑辩”团队律师专业过硬、技术精湛,不愧是闻名四川乃至全国的刑辩大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某月某日晚23时,Z某在C市某区某X路口酒后驾车时,偶遇警方设卡检查。面对突如其来的检查,Z某一时慌乱,选择停车并逃避,但最终被警方现场控制。经血液检测,Z某体内乙醇含量刚好超过8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C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Z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鉴于其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作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的量刑建议。在案件即将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紧急情况下,Z某决定委托“蜀鼎刑辩”团队律师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共同担任其辩护人,尽力争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同年9月下旬,案件移送至C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辩护策略与要点
“蜀鼎刑辩”团队律师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细心审阅案卷材料、审查天网视频,在全国范围内检索收集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全面深入地剖析案情,认为Z某总体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将辩护目标确定为“免予刑事处罚”,在辩护策略上采取详细列举多个从宽处理情节,集中陈述免除处罚更有利于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法理性,从情、理、法融合和三个效果统一的角度提出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庭审辩护中,辩护人魏东教授和何为律师依法向法院提出了以下重点辩护意见:
(一)情节轻重应综合考量
Z某同时具有一项“从重处理”情节和多项“从宽处理”情节,总体上应当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其一,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第十条将“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规定为“从重处理”情节,虽然本案中Z某具有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情节,但仅是由于其偶然犯罪而导致出现惊慌失措、单纯逃避检查,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威胁或者恶语相向,属于较温和的、短暂的从重处理情节,在被抓获后Z某立即予以积极配合,立即表示认罪认罚,立即表示悔恨交加、绝不再犯,达到了特殊预防的效果。
其二,Z某血液酒精含量不高(刚超过80mg/100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并且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主动参与交通志愿服务。《醉驾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初犯、偶犯等),第十二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第十八条规定“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此五项列举事项都是实质意义上的“从宽处理”情节。
本案中,Z某仅具有一项较缓和的、短暂的“从重处理”情节,但同时具有五项由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也是实质意义上的“从宽处理”情节,客观看这两类情节,总体上应当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二)法律适用与裁量
根据两高《醉驾意见》,醉酒驾驶在仅具有一项“从重处理”情节的情况下,并不排除“免予刑事处罚”。
其一,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醉驾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的各种情节因素,而不能只因为一项从重处理情节就忽略了多项从宽处理情节。
其二,《醉驾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Z某虽有《意见》规定的一项“从重处理”情节,但不属于一律排除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在具体决定本案的处理意见时,应综合考虑Z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以及“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多项“从宽处理”情节,总体上依法应当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明文规定,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免除处罚的判决,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Z某的醉酒驾驶行为客观上违法性较小
其一,醉驾原因特殊,醉驾路程较短。Z某驾车出来时,其最初目的和动机是想叫朋友帮忙把车开回去,而不是一开始就恶意挑战法律、肆意醉驾,且客观上其驾车路程相对较短
其二,酒醉程度较轻,客观危险较小。Z某当晚案发时醉酒程度较轻,意识比较清醒,未达到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具备一定的驾驶机动车的控制能力,客观危险、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并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
其三,醉驾时间较晚、距离较短、车速较慢,客观危险较小。Z某当晚十一点醉驾行驶线路相较于白天以及主路车流量相对较小;醉驾行车速度较慢、距离较短(大概400米),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和可控。
其四,客观上没有造成实害结果。Z某的醉驾行为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现实危害后果,虽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一项从重处理情形,但综合全案看仍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其五,Z某被挡获后,就积极配合民警的调查,不再有拒绝或其他任何妨害司法行为,更未使用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检查。
三、裁判结果
C市某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Z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Z某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Z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是“蜀鼎刑辩”律师团队办理的又一起危险驾驶罪成功案例,此前还有某民营企业家醉驾不起诉案等多起成功案例,此次成功辩护再次展现了“蜀鼎刑辩”律师团队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精湛的辩护技巧。同时,“蜀鼎刑辩”律师团队在此温馨提示公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努力禁绝醉驾,确保公共交通安全!
律师简介

魏东 律师
“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专业律师网)、“全国百件法律援助优秀案例承办律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法律博客“2011年十大影响力博主”、“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律师”(法易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是全国知名刑辩律师、知名刑法专家。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任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特聘研究员与兼职教授;兼任四川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公安厅常年法律顾问、成都市公安局常年法律顾问,曾在四川省公安厅等公安部门从警八年,曾担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十年。作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教授/高级律师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成果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已公开出版律师业务与法学研究成果专著70余部,已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法学论文240余篇,有20余篇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刑事法学》等权威刊物转载,有10多部(篇)研究成果获得“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等奖项。魏东教授/高级律师从事法律及律师实务工作与法学研究工作30余年,律师执业经历20余年,具有十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为近300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了卓有成效的刑事辩护,其中侦查阶段获得撤销案件处理、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审判阶段获得撤回起诉案件处理或者无罪判决的辩护成功案件有100余件,一审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理、二审上诉人获得发回重审或改判更轻处理的辩护成功案件有100余件,尤其擅长办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刑事辩护业务;先后为50余地党委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法律专家咨询服务,担任过100余家国有企业、房地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或特邀专家顾问,先后承办民商事案件100余件。魏东教授/高级律师作为一名专家型律师,具有娴熟的律师执业技能和十分良好的律师执业声誉,特别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刑民交叉综合性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何为 律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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