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鼎所管委会主任张晓远律师、合伙人张乃博律师代理的罗某与贵州某建筑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贵州某建筑公司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罗某挂靠贵州某建筑公司,并以贵州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5月与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某防护工程。罗某与贵州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经济责任书》,约定罗某承担本工程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合同约定:“由于项目部违反国家法规及财经制度、纪律,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自行承担。”2022年6月,某住建局对于贵州某建筑公司进行了处罚,其中包括“1.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两项违法行为,合计扣分11分,并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公示期12个月,导致某贵州某建筑公司自2022年开始在四川省地区无法正常参与招投标活动。贵州某建筑公司遂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根据贵州某建筑公司的核算,参考贵州某建筑公司2021年在四川地区承接工程合同总价达3.2亿元,参照《2022四川统计年鉴》及四川省建筑企业2021年度平均利润计算表计算的利润率3.13%计算,造成贵州某建筑公司方面的经营损失实际远超1000多万元。根据两项违法公示行为的过错,贵州某建筑公司方认为罗某应当承担该行政处罚的主要责任,酌定为70%,请求法院判决罗某赔偿贵州某建筑公司700多万元。蜀鼎所张晓远律师、张乃博律师接受被告罗某的委托,代理此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挂靠方的处罚,罗某作为工程挂靠方是否应当对被挂靠方承担赔偿责任。蜀鼎律师作为工程挂靠方的代理人,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第一,住建部门扣减信用等级评分并非行政处罚,且案涉工程被住建部门扣减信用等级评分的对象系某贵州某建筑公司而非罗某,其载明的转包行为人也系贵州某建筑公司,实施所谓“转包”“违法分包”的主体是贵州某建筑公司而非罗某。而关于所谓“未按图施工”更是没有提供任何的基础性资料,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未按图施工的事实,业务证据证明系发生在案涉项目中罗某组织施工的部分,也无法证明罗某何时、何地、实施了哪些未按图施工的行为。事实上,案涉工程已经进行验收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了审核报告,足以证明被告不存在贵州某建筑公司所称违约之相关事实。贵州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包单位长期通过挂靠方式承揽业务,其对可能出现的后果或其他行业处理的结果是明知的,其将自身行为的后果转嫁给罗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贵州某建筑公司在客观上并没有产生实际损失。其所谓损失已经超出了在订立《经济责任书》时当事人可预见的范围,所谓损失金额及计算方式均系其自行推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撑。从《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本身来看,对于不良行为的记录分三个档次,贵州某建筑公司仍是80分以上的“最高”档次范畴,并不影响其参与招投标活动。贵州某建筑公司也没有参与投标活动。贵州某建筑公司未举示其参与了投标活动且因为信用分数原因导致其未中标的证据。合同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根据可预见性规定来确定,贵州某建筑公司是否一定会在2022年参与投标,投标后是否能中标,中标后是否能履行,履行后能否不亏损且有利润,均系不可预见之情形。贵州某建筑公司推定其在2022年可以像2021年度中标多个项目并以该中标金额作为基数,乘以所谓利润率得出所谓赔偿金额,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庭审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基本采纳了蜀鼎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贵州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记载的不良行为主体为贵州某建筑公司,“未按照工程图纸进行施工”未有明确具体指向,贵州某建筑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未按图施工”系案涉项目中罗某施工的工程部分,以及确实存在未按图施工的事实。贵州某建筑公司亦未提交贵州某建筑公司在 2022年7月22日至 2023年7月22 日期间参与在四川地区的投标,但因为信用评分原因导致其受限的证据,且即使贵州某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后能否中标,中标后的履行情况、是否有利润等情形尚不能确定。贵州某建筑公司提供《2022 四川统计年鉴》、四川省建筑企业 2021 年度平均利润计算表、2021 年项目汇总表及项目合同,以 2021 年某贵州某建筑公司在四川地区承接的工程总价,按自行选择的利润率计算所得金额,认为系贵州某建筑公司在 2022 年 7 月 22 日至 2023 年 7 月 22 日期间应得利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贵州某建筑公司主张罗某赔偿损失700多万元证据不充分,对该诉请不予支持。蜀鼎律师将持续秉承“专家品质、法治情怀”的执业理念,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职业者一起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作者简介

张晓远 博士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法律大数据实验室副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副所长。
密切关注法学及律师业界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积极进行理论研究,研究方向主要包括民法学、合同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已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婚姻家庭法新论》《民商法学》《合同法学》等20余部,在《法学杂志》《民商法论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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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民商事法律研究院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民盟四川省委社法委委员、民盟成都市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协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成都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电视台《法治直通车》、《法治故事汇》栏目主讲律师、2018年-2020年度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