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09年,案外人X某冒用四川某建筑公司(原告)名义与某县教育和体育局(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承建该县七个工程项目,但X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进场修建。后某县教育和体育局联系到四川某建筑公司,经各方协调,四川某建筑公司同意承接,并于2010年将案涉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竣工后,四川某建筑公司向某县教育和体育局提交了全部竣工结算资料,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某县教育和体育局均以尚在审计中予以拖延。直至2014年某县审计局才委托四川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案涉七个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却又因某县教育和体育局未向四川某造价咨询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审计费用,该公司拒绝出具案涉工程造价审核报告。2020年8月,四川某建筑公司迫于无奈,替某县教育和体育局向造价咨询公司垫付了竣工结算审核费用后,才取得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但某县教育和体育局对此结算拒不认可,也拒绝支付工程款项。
案件难点
1. 在案涉工程未最终结算,且已交付使用长达10余年之久,存在部分工程毁损灭失,不具备鉴定可能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工程款的主张?
2. 本案涉及民族地区,以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明显,如何穷尽一切可能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1. 本案时间跨度长,自2009年至起诉之日,四川某建筑公司已数十次亲自前往甘孜藏族自治州某县要求某县教育和体育局支付工程款均无果。经与当事人沟通,其陈述工程竣工后,所有过程资料都交与某县教育和体育局,因此其并无任何工程相关资料。因此证明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成为代理律师首要突破的难点。为此代理律师在起诉前多次前往甘孜藏族自治州某县调查取证,取得了当事人的相关信访资料,达到诉讼时效未过的证明目的。
2. 本案涉及民族地区,以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明显,一审法官明显偏向某县教育和体育局,对代理人提起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中止审理申请、责令提交书证申请均不予同意,在开庭的前一天才将某县教育和体育局的证据全部送达到代理人,不出意料,一审法官判决驳回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在法院未准许我方提出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中止审理申请、责令提交书证申请的前提下,现有证据要证明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尚不充足,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另辟蹊径,立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某县发展和改革局、某县审计局、某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之行政诉讼,获得案涉工程的相关证据,形成有利证据链,最终获得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依法改判支持了我方200余万元的工程款项。后某县教育和体育局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经代理律师的努力,再审驳回某县教育和体育局再审申请。
代理效果
本案历经一、二审、再审及由此衍生的多个行政诉讼纠纷,代理律师进行庭前分析、调查取证,克服高原反应及地方保护主义,突破案涉七个工程项目早于2010年竣工交付,部分工程已拆除、相关结算资料早已提供予发包方,委托人并未保留、案涉工程尚未结算等证据缺失的诉讼难题;另辟蹊径,通过启动与某县审计局、某县财政局、某县发展和改革局、某县教育和体育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获得案涉工程的相关证据,形成有利证据链,最终获得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四川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再审驳回某县教育和体育局再审申请的裁定。并在判决生效后多次奔赴甘孜藏族自治州某县,在短短两个月内就获得200余万元工程款全部执行到位,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体现蜀鼎律师精湛的法律专业及尽职尽责的职业操守。
律 师 简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