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开发权行政补偿案
2023年4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涂强、张乃博接受四川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公司诉四川省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协议一案,经过本所律师细致、专业的代理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依法取得了某县新乡三级水电资源50年开发权及使用权,该水电站的建设获得了凉山州某国土资源局、某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批,2013年至2014年期间,因成昆铁路建设原因,经成昆铁路相关施工单位组织专家现场勘查,确认原告的水电站项目在成昆铁路红线范围内,即原告水电站引水洞与成昆铁路工程存在冲突,致使原告的水电站项目客观无法施工。经原告长达多年多次与被告的沟通、协商,2017年8月24日,被告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成昆铁路设计、施工单位与原告达成了相关《会议纪要》,确认因成昆铁路工程因与原告水电站引水洞存在冲突,由被告与原告及相关单位协商赔偿方案。《会议纪要》达成后,原告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依法委托了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水电站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价值为1300余万元,评估结果出具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按照上述两份《会议纪要》的约定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四川某水电开发公司是否属于行政补偿的对象。2、案涉《会议纪要》的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被告四川某县人民政府是否有义务与原告签订行政补偿协议。被告四川某县人民政府认为,案涉水电开发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行政许可和开发建设许可因期满已失效,且该电站未形成不动产物权,不符合征地补偿条件。因原告未开展施工建设,没有形成房屋或设施等不动产,故行政征收没有具体的对象,故原告不属于行政补偿的对象。除此以外,《会议纪要》确定了将案涉水电站项目资产委托评估确定赔偿方案的方案,其内容与行政协议的法律特征不相符,且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具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案涉《会议纪要》不属于行政协议。本所律师认为:案涉水电开发出让合同等行政许可期限虽已届满,但原告无法开工建设及未形成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在于成昆铁路建设与原告的水电站项目存在冲突,该原因并未原告自身因素造成,且相关行政部门至今未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享有的水电开发权并未丧失。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就本案来讲,2006年原告取得水资源开发权涉及广大群众的利益,显然涉及公共利益,而案涉的《会议纪要》正是为了实现解决铁路建设与水电站建设的冲突问题,本质上讲,开发权和铁路建设都涉及公共利益,只是两者发生冲突时,牺牲较小的公共利益,而保全较大的公共利益,《会议纪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涉及公共利益,其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四川某县人民政府理应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与四川某水电开发公司签订行政补偿协议。
判决结果: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责令四川某县人民政府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内容与四川某水电开发公司签订行政补偿协议。蜀鼎律师本次卓有成效的代理工作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优秀党员律师。擅长公司治理与运营,公司股权转让并购及经营管理法律事务,建筑与房地产,企业私人家事及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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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蜀鼎民商事法律研究院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民盟四川省委社法委委员、民盟成都市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协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成都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电视台《法治直通车》、《法治故事汇》栏目主讲律师、2018年-2020年度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