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何奇卿、袁露律师代理王某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支持了王某的全部上诉请求,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1月4日凌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高某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库房一座及库内堆放的物品和其他生活用品,无人员伤亡。被烧毁库房发生火灾前由高某租给赵某、王某使用。
双流消防大队最终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为起火部位位于王某所租用仓库内,起火原因排除生产作业、外来火源、雷击、遗留火种等原因起火,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自燃起火。作为此次火灾事故受害者之一的王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之后,迅即与本所建立委托关系。
2018年05月08日,赵某向双流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与高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1542320元。
一审中,本所承办律师紧紧抓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损失金额确定两个核心,围绕证据、程序、实体等问题寻找突破点,及时向法庭提出抗辩意见:
一是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赵某向法庭提交的的现有证据当中并不能确定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是王玉某的行为所引起;二是根据从消防大队调取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赵某自已向法庭提交的手机视频均表明火灾事故现场在火灾扑灭之后、现场勘查之前受到严重破坏,同时,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主要是建立在传来证据及事故认定人员的主观推测基础之上,没有采取任何物证鉴定技术,火灾事故认定严重违反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812--2008)、《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839—2009)等程序性、技术性规定,《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侵权责任认定的依据;三是“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自燃起火”这样的表述也不能确定火灾系王某引起,仓库的电气线路完全由房东即高某提供,王某未对线路作任何改动,同时,根据当时的天气及自燃的条件,王某储藏的商品根据不具备自燃起火的可能,相反赵某库存中的食品中通常都要使用食品干燥剂,食品中常用的干燥剂是氧化钙和硅胶,氧化钙即生石灰遇水生热,这本身就是可能引发物理自燃的因素;四是赵某提交的关于其损失的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且存在虚构诉讼金额的嫌疑。
一审经过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赵某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其损失金额进行鉴定,一审法庭同意其鉴定申请并拟定委托某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鉴定时,本所承办律师及时提出了不同意鉴定的意见,理由是: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原告是在一审辩论终结以后提出的,不应当允许;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就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程序不合法;三是火灾事故现场已被严重破坏,没有鉴定的条件和基础;四是根据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估基本准则》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受理公估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而本案并非涉及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保险公估机构无权对涉案损失进行鉴定(或公估)。
在本所承办律师提出不同意鉴定的意见之后,一审法院又委托四川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的损失进行鉴定,四川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7月17日回函一审法院:查看现场并调取相关财务电子资料后,发现火灾事故现场不完整,财务电子资料不能反应实际库存情况,因此无法进行有效司法鉴定。
在四川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已明确“无法进行有效司法鉴定”之后,赵某自行单方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进行鉴定(公估)。直到公估报出来以后,一审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在公估报告已明确载明“本报告仅供委托人或者报告使用人作为保险合同的理赔参考;不针对任何第三方,本报告不与任何第三方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损失金额1487383.37元,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王某、高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均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所承办律师及时与二审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并将本案涉及程序与实体、证据质证、法律适用等问题形成了系统的代理意见。经过二审开庭审理之后出现逆势反转,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支持了王某的上诉请求。
何奇卿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民商事审判、投资企业风险控制等工作。擅长领域为:民商事及行政领域诉讼与非诉讼法律实务。何奇卿律师执业以来,秉承“博学精进、独立审慎、诚信专注”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肯定与一致好评。
袁露律师简介:
袁露律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执业年限5年,多年致力于民商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具有大量的诉讼和非诉经验,主要执业领域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政府国有企业、合同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政赔偿、民事侵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