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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所执行主任张晓远律师和合伙人张乃博律师代理 某基金企业合同纠纷案,8亿多元诉讼请求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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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3-11

               

本所执行主任张晓远律师和合伙人张乃博律师为某大型国企下属基金合伙企业代理的合同纠纷案,8亿多元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本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过8亿元,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体现了法律从业者为维护委托人利益所做出的巨大努力。


本案标的额数额巨大,涉及多个相互关联的复杂法律问题,且多个法律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又均存在较大争议,属于典型的疑难复杂案件。本所代理律师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核心的基础上对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从现行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经验法则等方面进行大量的说理,详实而深度的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了四川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全部支持。


本所的委托人系本案一审原告,其与被告一于2017年签订了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协议约定委托人分两次向被告一出借共计15亿元人民币并约定了相应利率,因被告一未支付第一笔款项的相应利息以及被告二、被告三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委托人拟起诉解除原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及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难点一】印章真实是否代表意思表示真实?

按照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因各被告已构成违约且触发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委托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支持。但万万没有预料到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一提交了一份补充协议,这第二份补充协议上的原告印章经鉴定机构鉴定为真实印章,但内容与原合同内容大相径庭,补充协议二的内容不但豁免了被告的违约责任、还降低了原告应取得的收益比例,甚至还针对性的将原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撤销和废止。若该补充协议二一旦被法院采信,直接可能导致原告所投资和出借的超过8亿多元的款项及收益无法及时收回,甚至面临被告在无任何抵押财产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但经过张晓远主任及张乃博律师对原被告双方大量往来函件抽丝剥茧般的筛查,从材料中找到与补充协议二内容相矛盾的证据,并且还通过与委托人经办人员的多次沟通、询问,了解到委托人印章存在短期由被告一工作人员控制的情形,并收集到了相关证据。在收集、固定相关有利证据后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对于“印章真实并不代表意思表示真实”的专项补充证据及代理意见,从上述多个角度对《补充协议二》的真实性进行否定,四川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从补充协议二与双方往来函件内容存在矛盾、原告印章存在暂时性失控以及补充协议二从内容本身和排版布局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等方面进行阐释,得出了补充协议二的证明力受到合理怀疑的结论,从而对补充协议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难点二】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登记后合同生效,未生效合同应具有什么效力?

委托人与被告二、被告三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诉讼当中被告也一直以合同未生效予以抗辩。本所代理律师认为合同有效成立即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合同,负有登记义务的一方,应积极促成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抵押合同该条约定并不影响被告承担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义务。代理律师的观点最终也得到了两级法院的支持。


【难点三】抵押人怠于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委托人基于原合同将款项转入被告一后,作为案涉土地使用权人的被告全资子公司(被告二、被告三)并未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并以土地抵押合同约定登记生效条件以及土地登记部门仅接受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为由排除己方责任,甚至还拟追究委托人之责任并要求委托人转入第二笔9.5亿元款项,这使得原告面临在无任何抵押财产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债权的巨大风险。那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呢?是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是否能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呢?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查阅近年以来最高院的相关案例,又存在连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部分赔偿损失的判例。经二位代理律师对案件的深度分析和对证据的准确把握,提出了被告二、被告三应当赔偿损失,且应当在抵押物15亿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此外,本所两位律师还对案涉的其他难点问题发表了专业意见,包括就本案主合同是否已解除、最高额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变更诉讼请求与释明诉讼请求的边界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体现了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专业素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所代理律师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企业对两位专家律师及蜀鼎所团队成员的代理工作表示了高度肯定和由衷赞赏。





  张晓远律师介: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四川大学法律大数据实验室副主任,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成都仲裁委员会、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四川大学教学名师,四川省优秀律师。     研究方向为合同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房地产法等。曾荣获四川大学第四届优秀教学一等奖、四川大学第七届教学名师奖、四川大学第一届、第二届学生喜爱教师奖、四川大学第二届星火校友奖教金、四川省优秀律师等。

律师执业25年,具有十分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特别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基础建设与房地产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尖端律师业务。长期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大型国企等知名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独立或者主持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上千件,其中有数件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审理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秉持“勤勉敬业、优质高效、精诚合作、专业尖端”的执业理念,为人正派,待人真诚,注重团队合作,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和精湛娴熟的专业技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律师形象,赢得了社会和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张乃博律师简介: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盟四川省委社法委委员、民盟成都市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协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成都电视台《法治直通车》主讲律师。



张乃博律师长期致力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开发、建设、管理、租赁和投融资法律业务以及公司法律顾问、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等公司法律事务。亦在相关领域民商事经济诉讼、争议解决及刑事辩护业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曾代理参与在本地全国有影响的行业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张乃博律师从业以来已先后为多家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专项非诉服务及诉讼代理服务,其专业能力及职业素养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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