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上午,由本所李红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郑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什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涉案金额为52万余元。当天下午,什邡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郑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本次判决是自2017年11月28日以来的半个月内,李红律师担任辩护人获取的第3份缓刑判决书。
2017年7月19日,李红律师接受郑某亲属委托,担任郑某辩护人。7月20日,李红律师赴什邡市看守所会见郑某,了解案情,并向郑某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退回赃物,争取取保候审。当天下午,李红律师赴什邡市公安局,与侦查人员沟通,为郑某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告知郑某具有退回赃物的意思表示,建议在郑某退回赃物后,对其取保候审。之后,郑某及其亲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退回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7月27日,郑某被取保候审。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李红律师向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酌定不起诉的律师意见书,并就量刑建议问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红律师为郑某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李红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郑某从轻处罚,判处郑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郑某及其亲属对本案结果非常满意,当庭表示不上诉。